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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01:3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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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权[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年来,国内音像出版单位和其他单位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在境内复制发行时,因授权方和引进方在授权合同中未约定向词曲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事项,引起了不必要的纷争。为避免今后再发生此类纠纷,进一步规范引进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经研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在引进境外录音制品时,应在授权合同中就向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事宜与授权方做出明确约定。
  二、凡在合同中约定由引进方(包括音像出版单位或其他单位)向境外录音制品中的词曲著作权人付酬,词曲著作权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的,或词曲著作权人所属的集体管理协会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相互代理协议的,引进方应将使用报酬支付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词曲著作权人不属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范围的,引进方应直接向词曲著作权人付酬或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办为转付。
  三、引进方支付报酬的标准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和《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支付。
  请各地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当地音像出版单位,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国家版权局
                       二OOO年九月十三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已废止)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决定关于安徽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决定我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
以上、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1989年10月28日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令第174号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已经2012年9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省  长  

        2012年9月14日




广东省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促进中新广州知识城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下放或者委托(以下统称调整)的行政管理职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并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相关职权的行为予以指导和监督。

  省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程序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可以依照本规定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可以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的规定,可以决定知识城管委会行使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八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知识城管委会可以行使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其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

  第十条 原须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核准)的事项,已经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直接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核准),并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知识城改革发展的需要,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分期分批提出拟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亦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分批提出拟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省人民政府变更已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或者变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目录,应当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知识城管委会规范相关法律文书。

  省级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调整职权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刻制业务专用印章交由知识城管委会使用。

  第十四条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办公场所、新闻媒体或者政务网站,将知识城管委会负责实施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项目、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实施程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涉及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核准)的,应将许可、审批(核准)的具体事项、办理条件、办理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办理结果、监督机制等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依法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核准)事项,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第十六条 知识城管委会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等行政职权并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委托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下放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知识城管委会行使省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依法委托的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将相关行政管理职权调整由知识城管委会行使,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指导监督职责的,由省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协调,必要时可以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知识城管委会未按照本规定行使省级行政管理职权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消已经调整由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