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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08:06: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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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5〕29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4]1864号)和《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晋价服字[2004]8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小区、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城镇范围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和价格,协调全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含高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见附件),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中准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小区规模、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价部门按照小区等级标准确定的基准价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合同形式确定。

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住宅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管理。

除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高级住宅、别墅、商厦、写字楼、营业用房及其它建筑物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家物业服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对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的,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和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综合服务费应提供下列服务:

1、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2、保持公共环境干净、整洁。包括打扫公共场地走廊、通道、道路,清理上下水道和清运垃圾等。

3、设立小区专业保安人员,安排日夜值班巡逻,加强治安防范,维护小区正常的生活秩序。

4、搞好小区绿化,定期对小区花草、树木浇水、施肥、修剪,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5、协调解决其他公共事务。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暖气、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娱乐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在共用设施设备中属于水、电、煤气、暖气、供电、消防等由设施设备的专业管理公司根据产权所有实行无偿或有偿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层高不达2.2米的阁楼或地下室减半收取,低于1.5米的不收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算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文规定,共同遵守。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性综合服务费中15%至20%的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物业管理单位应逐月从收取的公共性综合服务中提取,专项用于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建立有关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接受物价、财税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阳政办发[199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附件:

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根据《阳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分普通多层建筑住宅小区和普通高层建筑住宅二类,四级(普通多层)和三级(普通高层),收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

一、收费标准

A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下(不含九层)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50—0.70元;

二级每平方米0.40—0.60元;

三级每平方米0.30—0.50元;

四级每平方米0.20—0.40元;

B类住宅[普通多层,九层以上,下同]

一级每平方米0.80—1.00元;

二级每平方米0.70—0.90元;

三级每平方米0.60—0.80元;

二、等级标准

A类住宅

一级:

1、小区规划布局合理,整体环境优美舒适,规模在10—15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完备。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卫生整洁,公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保持清洁整齐,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无下水道、化粪池堵塞现象。

5、管理人员素质高,文明礼貌,服务周到。

6、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维护管理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备,维护良好。道路平整顺畅,水、电、气、暖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小区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小区整体环境舒适,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园林绿化生长较好。

2、公共配套设施好,水、电、气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保持小区正常的秩序。

4、公共场地、楼道三天清扫一次,下水道、化粪池通畅。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四级

1、小区绿化维护正常。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符合设计要求,能有效地为小区服务。

3、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协助维持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4、环境清洁卫生,保持公共场地清洁,下水道、化粪池畅通。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B类住宅

一级

1、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园林建筑小景,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共场地、楼道每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二级

1、绿化覆盖率达15%以上,绿化物、花草修剪整齐美观、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保障有效。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环境清洁卫生,公共场地、楼道两天清扫一次,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级

1、绿化覆盖率达10%以上,绿化物生长、维护良好。

2、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暖、电梯以及消防设施齐全。

3、实行封闭式管理,配备保安设备和人员,保安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小区内治安秩序良好。

4、保持公共场地、楼道环境清洁卫生,楼内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无乱堆乱放杂物现象,上、下水道、化粪池通畅,电梯运行正常。

5、物业管理单位持有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三、相关说明

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为±30%,等级标准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及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2、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同在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套用A类进行考核,高层住宅居民除交纳物业服务费外,另收取电梯运行费、自来水加压费等。

3、上述各类各级别住宅小区,如不能全部达到该级别标准要求的,在具体核定等级标准时应适当降低。

4、小区设有专门停车区位和场地的,可以按规定核收存车费。

5、同一小区既有营业用房又有住宅的,分别区分不同性质和特点执行不同收费方式和标准。

6、业主共有产权房屋按共有产权比例分摊物业费。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 李建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繁荣科学技术事业,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和人才成长,为荆州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和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是荆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论文由荆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颁发奖金。

第三条 参加评审的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属于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领域里学术性成果。

第四条 学术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论点明确、论据可靠、论证严谨、结论正确。

第五条 学术论文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参评论文限于本年前的两个年度发表或交流的论文。

第七条 申请评审的学术论文须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或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一)已在高于本奖励级别的评比中获奖的学术论文;

(二)一般的工作总结、考察报告、译文、科技专著和

科普文章等;

(三)其著作权存在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 荆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负责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荆州市设立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领导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领导工作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和领导工作。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论文的申报、组织论文的评审、受理申诉和检举等有关事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

评委会由相关专家组成,按理、工、农、医、交叉学科分为五个评审小组,负责对论文进行评审,对有争议的论文进行裁决。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次。

特等奖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在某学科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并在国内外重要科学和工程检索系统(SCI国际版、EI)中收录的学术论文,其学术水平相当于当前国际前沿水平。

一等奖优秀学术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或国外刊物上发表,在学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或解决了科学实验、生产实践中的重要学术或关键技术问题。

二等奖优秀学术论文必须在公开出版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在学科的理论研究中有所创新,或解决了科学实验、生产实践中的重要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论文,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相当于目前国内先进水平。

三等奖优秀学术论文必须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或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上发表,在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较大实用价值的论文,其科学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相当于省内先进水平。

特殊情况,经专家推荐,评委会评审,可以破格入选,但要严格控制比例。论文评选要适当增强对县市区科技工作者的激励作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分初评、复评、终评、公示四个阶段。

(一)初评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或县市区科协为初评单位,对学术论文进行初评。

(二)复评

评委会组成理、工、农、医、交叉学科五个评审小组,对经过初评的学术论文进行分类评审。

(三)终评

由评委会进行终评,确定论文的授奖等级。终评结果必须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示

终评结果须经市级公开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评委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亲属的论文时,必须回避。评委会成员的回避,由评委会主任决定,评委会主任的回避,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对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侵犯著作权益,或冒名、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不良方式影响评委会成员公正评审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励的,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一)以市政府文件对外公布,由市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奖金;

(二)编入《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集》;

(三)择优推荐到省里参加评奖。

第十六条荆州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励经费,由市科协在科普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一篇论文只能在一个学会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论文作者以论文发表时的署名及排序为准,作者超过三名的,取前三名。

第十九条 对申报评审的论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问题,经查明属实,取消申报资格,通报批评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各高等院校、中专学校、省及中央在荆单位、大型科研院所经批准可以设立优秀学术论文申报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广东省劳动局:
《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技工学校起源于艺徒培训,历来是按照职业技能标准,以技能培训为主,培养初、中、高级技术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实体,而非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学历教育。

二、技工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各级劳动部门要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进一步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改革的精神,以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
体制和建立劳动力市场的需要,为经济建设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



199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