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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时间:2024-07-24 18: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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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则适用于省内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包括:
(一)工业建设项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建设项目。
(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
(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
(五)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
(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设计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把治理原有污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原污染较严重的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联系的原有污染。
在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已被严重污染的地区内,不得新建、扩建使这些地区污染加重的项目。在生居住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游览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景观的项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管理:负责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各建设附段的
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乡镇、街道环保员对其工作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计划、土地管理、基建、技改、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部门,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
对环境保护设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建设项目,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正确选择、合理布局负责。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预审,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负责项目竣工后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 引进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及其他形式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
设施。
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签定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并不得有违反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
第九条 乡镇、街道企业(含个体企业,下同)的建设项目,要因地制宜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行业,不推建设污染严重的生产项目。凡转移给乡镇、街道企业的生产项目,转移单位必须落实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严禁污染转嫁。小型采选矿企业,必须落实管理措施,配备有效的环保
设施,妥善处置废弃物,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设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建设及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报送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编制设计任务书时,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二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下同);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内容提要及报告表格式见附件),报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没有明确划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乡镇、街道企业建设项目也按此原则,在定址或设计之前报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下同)一般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较小的,经省环保局或经委托审批的相应经环保部门确认,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小型基建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改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个体企业等小型项目,下同),一般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需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同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
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报国家环保局审查或批准。
(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需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区、行政区)环保局(办)审批,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项目所在地的市(或市属区)、县环保局(办)审批,同时报市(地区、行政区)环保局(办)备
案。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市(地区、行政区)环保局(办)审批,同时报省环保局备案。
(三)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或环境影响范围跨县、市听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四)需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守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应提出审查意见。
(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不适当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在正式承担评价工作之前,将编制的评价方案、提要或编写的评价大纲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审查后需补做环境影响评价时,其费用在该项目基建投资的不可预见费用中列支。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填报。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若需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与复核工作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建设单位须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篇章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设计,必须根据环保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或修改设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防治污染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
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监没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
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施工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被、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置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实物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施放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应限期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即停止主体工程试运行。
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必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投产或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治理的效果、达到的指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单项工程、分期工程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
第二十第 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确认同意。
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经国家环保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者,应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可通报批评和处以罚款。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负有消除污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的责任;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罚款额及有关规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一、十四、十五、十九条规定擅自施工、投产或使用的,或虚报、瞒报污染物排放的,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投资额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百元至一千元;
投资额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三千元至一万元;
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一万元到三万元;
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三万元至十万元。
(二)环保设施已建成而擅自停止使用的,对建设(使用)单位每月处以该类治理设施运行费两倍的罚款。
(三)因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提出的测试数据、资料数据及计算错误而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处以评价费百分之五十至一百的罚款。
(四)对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检查的单位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五)凡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而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对建设(使用)单位处以罚款。
(六)受罚者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三条 省、市(地区、行政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权限执罚。
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作为环境保持专款,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7年3月19日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3号




  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我部制定了《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月18日



附件


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塑 料废碎料及下脚料”类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定种类进口 废塑料有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还应符合专门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的要求。
二、加工利用企业类型
以下类型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 (一)以 PET 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
   (二)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 品类企业);
(三)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除外);
   (四)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 3 万吨的再生 PET 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进口 PET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上述企业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 0.025 毫米)塑料购物袋、 超薄型(厚度低于 0.015 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 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三、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
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 定》;
   (二)符合《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以及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 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1.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 是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混合颜色膜状废塑料; 2.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 清洗。
(四)近一年内没有以下污染环境行为的:
   1.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 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 理干净直接出售,以及交由个人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 利用或处置;
   2.塑料挤出机过滤网片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包括自行 在无燃烧设备和烟气净化装置的条件下焚烧处理,以及交由个人及 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处置。
   (五)具有附 1 所列的加工利用废塑料的设施、设备、场地及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
四、其他规定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变更、 遗失和延期处理等程序,应当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管理规定》。此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规定实施后首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 当提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表(见 附 1),以及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 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见附 2)。考核表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加 工企业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应当重新考核。
   再次申请进口废塑料的加工利用企业,应当提交省级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加工利用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出具的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见附 2)。考核表过期的,应当重新考核并提交。
   (二)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的环境保护相关管理人员 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培训合格的证明,如结业证复印件等。


附1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附2 关于对 (填写企业名称)申请进口废塑料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1/W020130130529996757742.pdf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5〕30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33号)和《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05〕1号),设置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正处级建制。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市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市委规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划入的职能
  (一)市委组织部承担的管理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职能。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职能。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拟定市属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国有控股和集体企业(以下统称为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监管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发展重点国有企业(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组织拟定或审查国有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国有企业股份制规范工作;组织协调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工作。
  (四)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市政府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实施授权经营;整合国有资产,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授权营运国有资产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审议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负责审查提报或批准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对市级国有资产重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测投资效益。
  (六)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审核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和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对所监管企业财务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八)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单位的国有资产;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拟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培育发展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提报公物拍卖机构。
  (十)研究拟定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市属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查处和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损失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依法对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部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资委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接待、后勤服务、安全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督办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决定事项;负责委机关信息化工作。
  (二)规划发展科(挂政策法规科牌子)。研究提出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查国有资产营运机构的年度营运报告;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和协调工作;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等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产权管理科(财务监督管理科与其合署)。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拟定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的核销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单位的国有资产;拟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提出国有资产收益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委机关财务工作。
  (四)行政事业科(统计考核分配科与其合署)。研究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及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有关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审核提报公物拍卖机构;依法对各市区及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策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拟订并组织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考核办法和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综合研究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业绩合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指导所监管企业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五)企业改革改组科。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发展国有重点企业(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拟定市级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授权营运国有资产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制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组织拟定或审查所监管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指导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六)政工科。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进行业务指导;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和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研究拟定向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派出国有产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后备队伍建设;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和后备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企业的政治思想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群众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组织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所监管企业的厂务公开、信访稳定和统战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负责委机关人事管理、工资、教育培训、党群、外事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20名,现有6名工勤人员编制暂予保留。可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按有关规定配备。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资委与企业的关系。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自觉接受市国资委的监管。
  (二)市国资委与市经贸委的关系。市国资委研究发展重点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指导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市经贸委配合。
  (三)市国资委与市发展改革委的关系。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并提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四)市国资委与市财政局的关系。市属国有资产收益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其使用由市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起草拟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草案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市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首先从企业资产或收益中安排,不足部分从市国有资产收益中统筹解决。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全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