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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6 06:01: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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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1)4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省财政投资项目”)为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民用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指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利用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如属重大事项,应按《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二、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新开工的审批由省计委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由省财政厅负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审批,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依据;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要求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确定。由建设单位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省级财政基本建设资金建议方案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省财政厅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确认,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手续。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重要项目由审批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论证评估后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进行,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要求编制。
对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九条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上报省建设厅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省计委负责审定建筑项目投资的总规模及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和功用,省建设厅在省计委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总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详列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投资额加总不得超过省计委批准的投资总规模,凡超过总规模的,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由省计委核定。
第十条 新开工投资计划的下达
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全部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下达新开工投资计划,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在批复的初步设计中只列单项工程内容、投资额的,需另单独下达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和按规定重新审核建设规模。

三、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一条 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建设标准定额。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财政厅制订、修订本省建设标准定额。
(三)委托中介组织进行概算审查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中“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省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查费用在省计委统筹安排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总概算由省计委组织审核,省财政厅参加,最后由省计委确定。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按规定的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严格控制。
(五)省财政投资项目申报调整概算总投资的,应先委托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该项目原批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稽察。
第十二条 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省财政厅组织审核,省计委参加。属委托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四、项目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年度计划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计委提出经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并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管理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拨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筹措部分资金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附件二)要求,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的自筹资金证明。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部分拨款项目原则上先使用自筹资金: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自筹资金全部投入项目建设后,方可向省计委和省财政厅申请使用财政资金;
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自筹资金部分投入达到50%后,再按比例申请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前期工作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省计委、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决算
(一)省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要办理决算工作。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要报省财政厅审核。经审核建设项目超过批准安排投资的,缺口资金财政不予追加。

五、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省计委负责监督检查省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省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省财政投资项目,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大中型项目竣工验收前,要经过竣工决算审计方可验收。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要依法处理。
(三)省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具体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98号),由省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执行。
(四)省财政厅要按《预算法》规定加强对省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施行对重要项目派驻财务总监的制度。

六、责任
第二十一条 明确责任
(一)属投资包干的项目,按确定的总投资组织实施,签定设计和施工合同时在条款中明确:如属工程部分发生超投资,由包干企业承担全部超支工程款。违反合同规定或故意拖延的,由资格认定单位取消其设计和施工资质。
(二)概算、预算漏项由编制概算、预算的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
(三)施工图设计必须在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过程如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增加投资的,由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所有损失。
第二十二条 整改与处罚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3年内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3.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4.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5.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6.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4.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有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一、总论
(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拟建地点,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的全称及承担可行性研究的资格证书编号。
(二)研究工作的依据及研究工作概况
1.列举所依据的重要文件名称、文号、日期。如项目建议书及其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委托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厂址选择勘察报告、有关生产性试验报告、经批准的资源勘探报告、技术引进项目的考察及询价等文件、资料。
2.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及其审批意见。择要复述项目建议书的要点及审批意见,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列举其研究结论及提出的问题。
3.研究工作概况:建设方案与建设规模,厂址概述,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的组成及分析,项目实施进度建议,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
(三)研究结论
根据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结果,提出对建设项目的综合评价、抗风险能力和研究结论。
二、项目背景与发展概况
三、市场需求预测与建设规模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工程技术方案
六、环境保护
建设地点环境现状,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综合利用与治理方案,绿化,环境监测(有环境监测要求时,对监测目标、方法作简要说明),环境保护所需费用估算,环境影响评价。
七、项目实施进度建议
八、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
九、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一)估算依据及说明;
(二)总投资估算额,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含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价格变动引起的投资增加额、建设期借款利息、汇率变动部分等动态投资)和流动资金;
(三)工程投资构成分析;
(四)资金用款计划及筹措;
(五)有偿使用资金落实还本付息计划。

附件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自筹)项目前期工作或新开工计划申请表

(可代行文)
申请单位(盖章): 通讯地址: 电话号码:
-------------------------------------------------------------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 |4|4| | | | | | | | | 项目负责人
|-------------------------------------------|----------------
| 一、主 管 单 位 | 二、所 有 制 类 型 | 三、计 划 类 别
|---------------------|---------------------|----------------
| |1、全民所有制 2、城镇集体所有制 |1、基本建设计划 2、更新
| ----------------- |0、其他 |3、其他固定资产计划 4、集体
| | |0、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现有人数 | 现有住宅面积 | 现有住宅套数

| 资( | | | (人) | (平方米) | (套)
| 具科 | |-------|--------|---------|-------
| 金体目 | | 合 计 | | |
| 列及 | |-------|--------|---------|-------
| 来明金 | |1、厅 级 | | |
| 开额 | |-------|--------|---------|-------
| 源支) | |2、处 级 | | |
| | |-------|--------|---------|-------
|-----|-------------------|3、科 级 | | |
| 征( | |-------|--------|---------|-------
| 地平 | |4、一般干部 | | |
| 面米 | |-------|--------|---------|-------
| 积) | |5、职 工 | | |
|------------------------------------------|-----------------
| | 总 投 资(万元) | 建 筑 面 积(平方米)
| 单项或单位工程 |------------------|-----------------
| | 合 计 |其中:补偿拆迁 | 合 计 | 其中:补偿拆
|-----------------------|---------|--------|---------|-------
| 总 计 | | |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银行资金证明 | 财政或税务部门审查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 | | |
-------------------------------------------------------------
注:此表在申报前期项目投资计划、新开工项目计划时分别填报。

邮政编码: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 建设地址 | | 建设地址代码 |4|4| | | | |
-------------------------------------------------|
| 四、建 设 性 质 | 五、建 设 用 途 | 六、项 目 阶 段 |
-------|-------------|------------|--------------|
改造计划 |1、新建 2、扩建 | 1、生产性 |1、筹建(预备项目) |
计划 |3、改建 4、迁建 | 2、非生产性 |2、新开工 |
|0、其他 | | |
--| --| --| --|
| | | | | | | |
---------------------|---------------------------|
| 计划建设住宅 | 计划建设住宅 | | 现有房屋建筑 | 计划建设面积 |
| 面积(平方米) | 套数(套) | | 面积(平方米) | (平方米) |
-|----------|--------|------|---------|----------|
| | | 商 场 | | |
-|----------|--------|------|---------|----------|
| | | 业务用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资 方 向 调 节 税 | | |
-|-------------------| 至上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 |
迁| 税率(%) | 税金(万元)| | |
-|----------|--------|------------------|--------|
| | | 当年前期工作费用或 | |
-|----------|--------| | |
| | | 工作量指标(万元) | |
-|----------|--------|---------------------------|
| | | | |
-|----------|--------|工当| |
| | |作年| |
-|----------|--------|内主| |
| | |容要| |
-------------------------------------------------|
审计部门审查意见 | 计划部门审批意见 |
-------------------|-----------------------------|
|代行文号: 字〔 〕 号 |
| |
| |
| |
年 月 日(盖章) | 年 月 日(盖章) |
| |
--------------------------------------------------


2001年2月2日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

环发[2011]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为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为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二、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环境法律培训

  ——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环境保护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建立环境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通过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形式,组织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定期组织环保审批部门、环保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环保法制工作人员参加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加大对西部地区环保系统环境法律知识培训力度。

  三、加强环保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

  ——突出环境立法重点。加强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修订基础研究工作,研究拟定有关总量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土壤环境保护、排污许可证管理、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环境应急管理、环境风险评估、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法规。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建立重大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风险评估、“三同时”执行单和执行责任状制度。将我国已签署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纳入国内相关立法。

  ——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的制度和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部门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完善环境立法调研论证制度。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加强清理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对不符合环境保护工作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建立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四、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把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等作为区域和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合理调控发展规模,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作用,促进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全面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依法对区域流域海域开发利用规划,重要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等开发建设规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审批问责制。推动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城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规范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加强环境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环境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环境决策听证制度,扩大环境听证范围,规范环境听证程序,增强听证参加人的代表性,将听证意见作为环境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环境行政决策事项按规定程序提交部务会议或者部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

  ——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执法重心,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明确环境执法责任和程序,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持续开展环境安全检查,重点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区的石油、化工、冶炼等企业,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强化产业转移承接区域环境监管。改进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推行按日计罚,增加处罚种类,提高违法成本。深化环保后督察工作。支持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环境执法程序制度建设。细化环境执法流程,明确环境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环境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科学合理细化、量化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环境执法的随意性。健全环境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环境执法依据,明确环境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环境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环境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环境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深化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减少环境行政审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环境管理方式创新。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六、推进环境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加大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准确的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环境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环境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环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应当保密的,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基本工作制度之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把政务公开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推行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

  七、强化行政监督,严格行政问责

  ——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切实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及时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环境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八、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做好环境应诉工作

  ——加强环境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环境行政复议在解决环境行政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环境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完善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做好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完善环境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环境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行政案件,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九、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意见得到落实

  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意见》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保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务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环境保护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推进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日常工作。

  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要根据该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按年度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环境保护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要求,组织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汇总后将结果报送国务院。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实施意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菏泽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



菏泽市人民政府市长 孙爱军
2013年8月11日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二章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经双方同意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的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维护、养护、更新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 前期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应当减免3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报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备案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山东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三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应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 
  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费应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的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暂按照购房合同所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独立专有车库,需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
  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第十五条 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按照物业服务费标准的70%收取,一年内(含一年)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全额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己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其空置期间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减收幅度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汽车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开发区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前期停车服务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第十八条 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租赁给车位使用人使用的,可以收取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
  第十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牡丹区、市经济开发区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车位租赁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收费标准由承租人与车位所权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
  第二十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按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车位场地使用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位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 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
  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应当按月收取。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车位场地使用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业主收取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单位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中已包括装修期间的服务成本,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物业主管部门监督电话,接受业主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
  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三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或者合同未约定期限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原《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