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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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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1995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复议参加人参与复议,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第四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复议申请附带行政赔偿请示的赔偿部分除外。

第二章 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以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第七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法律规定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而上一级主管部门不明确,或虽有上一级主管部门,但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第八条 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辖的乡、镇政府和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辖。 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管辖。
第九条 行政机关被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对其合并、分立或者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复议机关因行政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各方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5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规定指定管辖: (一) 发生争议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作部门,由该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二)发生争议的复议机关一方是市或者县级政府,另
一方是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三)发生争议的复议机关是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级别高的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因行政复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复议案件,复议期限自明确管辖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自已管辖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并通知当事人。 接受移送案件的复议机关,对移送来的复议案件,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受理,复议期限自收到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自收到
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请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的复议案件,因专业性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关的工作部门审理,审理结果必须报原管辖机关复核,并以该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符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相对人可以自行选择复议管辖机关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

第三章 复议机构与参加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行政复议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复议机构,配备必要的复议工作人员。 复议机构是各级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复议机构除履行《条例》第25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任务: (一)检查指导下级复议机构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协调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争议,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审查与行政复议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七条 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该派出机构以是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各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作部门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工作部门是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对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被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能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 复议机关批准延长复议
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的期限内提交复议申请书,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申请复议的期限而超过法定期限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受理,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超过1年的,?
挥枋芾恚伞?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答辩书。行政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答辩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二)答辩的事实和理由;(三)认定事实的证据;(四)法律依据;(五
)答辩日期;(六)附件;(七)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答辩人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复议机关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级本办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必须受理。拒绝受理、不予答复或者推诿的,本级政府应当现令其受理或者答复。被现令机关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于5日内报告现令机关。

第五章 审理与决定
第二十五第 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面审理: (一)案情复杂,根据已有的书面材料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二)当事人要求当面审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三)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当面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关决定当面审理的复议案件,应当在当面审理的3 日前将审理的时间、地点告知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情形外,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当面审理或者未经本案复议工作人员同意中途退出的,视为自动撤回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当面审理或未经复议工作人员同意中途退出的,不影响审理。
第二十八条 复议机关当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复议机构应当指定1人主持审理、1人兼作记录。 当面审理的笔录,经复议参加人核 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当面审理复议案件可以公开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复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审结前提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经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回复议申请:(一)被申请人没有改变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二)被申请人改变或者撤销了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三)申请人迫于被申请人的压力,非自愿撤回复?
樯昵氲模?四)复议机关认为不能撤回复议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对申请人一并提 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审理。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行政赔偿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复议中止或终结
第三十六条 复议案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止复议:(一)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中复议的;(二)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合并、分立,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参加复议的;(三)被申请人撤销、合并或者分立,需?
却绦惺蛊渲叭ǖ男姓鼗蛘咦橹渭痈匆榈模?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在复议期间内不能参加复议;(五)根据《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规定,需要等待有要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作出处理的。 复议机关决定中?
股罄淼母匆榘讣Φ蓖ㄖ笔氯瞬⒏嬷淅碛伞?
第三十七条 复议案件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复议期间内。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对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复议:(一)申请复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复议权利的;(二)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销、合并或者分立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放弃复议权利的;(三)申请复议的法人被宣告破产后其权利义务没
有承受者的。 终结审理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应当制作终结审理的行政复议裁决书。 行政复议裁决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
彰⒅拔瘢?三)案由;(四)认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结论;(五)作出裁决的年、月、日。 行政复议裁决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九条 裁决终结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被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将改正情况上报复议机关。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实行备案制度,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结审后10日内,应当将行政复议决定书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级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复议错误的复议决定,应当责令其限其改正,被责令的复议机关应当在限其内将改正情况报送责令机关。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复议的;(二) 干扰或者阻挠复议活动的;(三) 拒绝履行复议决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协议的。
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 拒绝改变错误的复议决定的;(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拒不受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复议案件的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问题要求鉴定的应当预交鉴定费,明确责任后由责任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6号 发布《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66号
 【发布日期】2006-07-27
 【实施日期】2006-09-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本清单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一、前言

  (一)本清单分为两个部分。

  (二)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物项,主要依据生物双用途特性,尤其是非和平目的应用的风险程度而确定。因此,列入本清单的生物两用品,既有我国存在的,也包括在我国境内从未发现的,或者已经被消灭的生物两用品。

  (三)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类病原体,包括菌、毒种及各类活培养物,以及含有此类病原体的各种生物材料(如:细胞、组织、血清、带菌动物等)或非生物材料;无论这些病原体是天然的,还是经过基因修饰的都在出口管制之列,但以疫苗形式存在的除外。

  (四)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各种毒素,不包括免疫用毒素,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或动物用药物产品。
  
  (五)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基因组、质粒、转座子、载体(无论是否经过基因修饰)。

  (六)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相关技术,包括技术资料、技术援助等形式,但不包括在公共领域内的知识,或基础科学研究(无论是否针对本清单所列物项)或普通专利申请所必需的知识。技术资料可采用的形式,包括书面或记录在其他媒体或设备(磁盘、磁带、只读存贮器等)上的设计、计划、图表、模型、公式、表格、工程设计和规范、手册以及说明。技术援助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提供说明书、技能、培训、工作知识、咨询服务,也包括技术资料转让。

  (七)列入本清单实行出口管制的生物双用途设备一经批准出口,向同一最终用户出口与该设备有关的安装、操作、维护或检修、维修等基本技术也同时被授权。

  (八)未列入本清单,属于我国境内新发现或生物学特征有明显改变,可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病原体也在控制之列。

  二、定义

  本清单应用以下定义:

  (一)“生物双用途”是指既可用于医疗、预防、保护、防护等和平目的,又可用于发展、生产生物武器等非和平目的。具有此种特征的病原体、毒素、遗传物质称为“生物两用品”,具有此种特征的设备称为“生物双用途设备”。

  (二)“病原体”是指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死、致病或/和受到损害的,天然的或经过基因修饰的致病性微生物。

  (三)“毒素”是指源于任何微生物、动物、植物,可使人、动物或植物致死、致病或/和受到损害的,而无论以何种方式产生的天然的或经过修饰的生物活性物质。

  (四)“疫苗”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可激发人或动物产生保护性免疫反应,以预防由该种微生物所致疾病的生物制剂。

  (五)“技术”是指在产品的开发、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需的专门知识。

  (六)“生物安全水平三级(BL3)”是指生物医学或微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效空气粒子过滤器(HEPA),在对外环境保持负压、人员和物品出入实行控制、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以及微生物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方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三级标准的实验室封闭水平和生物安全处理能力。

  (七)“生物安全水平四级(BL4)”是指生物医学或微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高效空气粒子过滤器(HEPA),在对外环境保持负压、人员和物品出入实行控制、废水废气废物处理,以及微生物操作规程、个人防护等方面,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四级标准的实验室封闭水平和生物安全处理能力。其特点是在生物安全水平三级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气密系统、分隔通道系统,使用三级生物安全柜或正压工作服,以及专用的空气控制系统等,以达到比生物安全水平三级更严密的生物封闭和更高的生物安全处理能力。

  (八)“基础科学研究”是指为了获得有关现象或可观测事实的基本原理方面的新知识,基本上不具有特定实用目的或目标的实验性或理论性工作。

  (九)“在公共领域内的知识”是指没有进一步传播限制而可以利用的技术(包括在公共领域内受版权限制的技术)。

  (十)“开发”是指与生产前各阶段有关的活动,例如:
  1. 设计;
  2. 设计研究;
  3. 设计分析;
  4. 设计概念;
  5. 原型装配;
  6. 小批量生产流程;
  7. 设计数据;
  8. 加工或转为产品的设计数据;
  9. 结构设计;
  10. 整体设计和规划。

  (十一)“生产”是指所有生产过程中的活动,例如:
  1. 基建;
  2. 生产工艺;
  3. 制造;
  4. 集成;
  5. 装配(安装);
  6. 检查;
  7. 检验;
  8. 质量保证。

  (十二)“使用”是指操作、安装(包括现场安装)、维护(检查)、维修、检修等活动。

  第一部分

  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一)细菌。
  1. 破伤风梭菌 Clostridium tetani
  2.嗜肺军团菌 Legionella pneumophila
  3. 假结核耶尔森氏菌 Yersinia pseudotuberculosis

  二、植物病原体

  (一)细菌。
  苛养木杆菌 Xylella fastidiosa

  (二)病毒。
  香蕉束顶病毒 Banana bunchy top virus

  (三)真菌。
  1. 嗜管半知点霉菌Deuterophoma tracheiphila (syn. Phoma tracheiphila)
  2.诺粒梗孢菌(念珠菌)Monilia rorei(syn. Moniliophthora rorei)

  三、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一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与第一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他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四、生物双用途设备

  (一)用于制备粒子直径在1至10微米范围活的微生物和毒素微囊的设备,特别是:
  1.界面型多聚凝集器;
  2.相分离器。

  (二)对组合顺序有特殊要求或设计专用于联合系统的20升以下的发酵罐。

  (三)可用于生物安全水平三级或四级封闭设施的常规或湍流洁净室、带有风扇的高效空气粒子过滤器(HEPA)单元。

  五、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一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

  第二部分

  一、人及人兽共患病病原体

  (一)细菌。
  1. 炭疽芽孢杆菌 Bacillus anthracis
  2. 牛布鲁氏菌 Brucella abortus
  3. 羊布鲁氏菌 Brucella melitensis
  4. 猪布鲁氏菌 Brucella suis
  5. 鹦鹉热衣原体 Chlamydia psittaci
  6. 肉毒梭菌 Clostridium botulinum
  7. 土拉弗朗西斯菌 Francisella tularensis
  8. 鼻疽伯克霍尔德氏菌(鼻疽假单孢菌) Burkholderia mallei (Pseudomonas mallei)
  9. 类鼻疽伯克霍尔德氏菌(类鼻疽假单孢菌)Burkholderia pseudomallei (Pseudomonas pseudomallei)
  10. 伤寒沙门菌 Salmonella typhi
  11. 痢疾志贺菌 Shigella dysenteriae
  12. 霍乱弧菌 Vibrio cholerae
  13. 鼠疫耶尔森氏菌 Yersinia pestis
  14. 产气荚膜梭菌,产ε-毒素型 Clostridium perfringens,epsilon toxin producing types
  15. 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О157和其他产生志贺样毒素的血清型 Enterohaemorrhagic Escherichia coli, serotype О157 and other verotoxin producing serotypes

  (二)病毒。
  1. 基孔肯亚病毒 Chikungunya virus
  2.刚果—克里米亚出血热病毒 Congo-Crimean haemorrhagic fever virus
  3. 登革病毒 Dengue fever virus
  4. 东部马脑炎病毒 Easter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5. 埃博拉病毒 Ebola virus
  6. 汉滩病毒 Hantaan virus
  7. 胡宁病毒 Junin virus
  8. 拉沙热病毒 Lassa fever virus
  9.淋巴细胞性脉络丛脑膜炎病毒 Lymphocytic choriomeningitis virus
  10. 马丘波病毒 Machupo virus
  11. 马尔堡病毒 Marburg virus
  12. 猴痘病毒 Monkey pox virus
  13. 裂谷热病毒 Rift Valley fever virus
  14. 蜱传脑炎病毒(俄罗斯春夏脑炎病毒)Tick-borne encephalitis virus(Russian Spring-Summer encephalitis virus)
  15. 天花病毒 Variola virus
  16. 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17. 西部马脑炎病毒 Wester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18. 白痘病毒 White pox
  19. 黄热病毒 Yellow fever virus
  20. 日本脑炎病毒(乙型脑炎病毒) 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21. 科萨努尔森林病毒 Kyasanur Forest virus
  22. 跳跃病病毒 Louping ill virus
  23. 墨累山谷脑炎病毒 Murray Valley encephalitis virus
  24. 鄂木斯克出血热病毒Omsk haemorrhagic fever virus
  25. 奥罗普切病毒0ropouche virus
  26. 波瓦森病毒 Powassan virus
  27. 罗西奥病毒 Rocio virus
  28. 圣路易脑炎病毒 St Louis encephalitis virus
  29.亨德拉病毒(马麻疹病毒) Hendra virus(Equine morbillivirus)
  30.南美出血热病毒(Sabia株,Flexal株,Guanarito株) South American haemorrhagic fever (Sabia, Flexal Guanarito)
  31.肺和肾综合症出血热病毒(Seoul株,Dobrava株,Puumalas株,Sin Nombre株) Pulmonary & renal syndrome-haemorrhagic fever viruses(Seoul Dobrava, Puumala, Sin Nombre)
  32.尼帕病毒 Nipah virus
  33.SARS冠状病毒 SARS corona virus

  (三)立克次体。
  1. 伯氏考克斯体 Coxiella burnetii
  2. 巴通体(五日热巴通体、昆氏立克次体) Bartonella quintana (Rochalimea quintana, Rickettsia quintana)
  3. 普氏立克次体 Rickettsia prowazeki
  4. 立氏立克次体 Rickettsia rickettsii

  二、毒素及其亚单位

  (一) 肉毒毒素 Botulinum toxins
  (二)产气荚膜梭菌毒素 Clostridium perfringens toxins
  (三)海蜗牛毒素(芋螺毒素)Conotoxin
  (四) 篦麻毒素Ricin
  (五) 蛤蚌毒素Saxitoxin
  (六)志贺氏毒素 Shiga toxi
  (七)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素 Staphylococcus aureus toxins
  (八)河豚毒素 Tetrodotoxin
  (九)志贺样毒素 Verotoxin
  (十)微囊藻毒素 Microcystin ( syn. Cyanginosin )
  (十一)黄曲霉毒素 Aflatoxins
  (十二)相思豆毒素 Abrin
  (十三)霍乱毒素 Cholera toxin
  (十四)二乙酰藨草镰刀烯醇毒素 Diacetoxyscirpenol toxin
  (十五)T-2毒素 T-2 toxin
  (十六)HT-2毒素 HT-2 toxin
  (十七)莫迪素Modeccin toxin
  (十八)蒴莲素 Volkensin toxin
  (十九)槲寄生凝集素Ⅰ Viscum Album Lectin 1 (syn. Viscumin)

  三、动物病原体

  (一)细菌。
  丝状支原体 Mycoplasma mycoides

  (二)病毒。
  1. 非洲猪瘟病毒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
  2. 禽流感病毒 Avian influenza virus
  3. 蓝舌病病毒 Bluetongue virus
  4. 口蹄疫病毒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
  5. 山羊痘病毒 Goat pox virus
  6. 伪狂犬病病毒 Herpes virus (Aujeszky's disease)
  7. 猪瘟病毒 Hog cholera virus (syn. swine fever virus)
  8. 狂犬病病毒 Lyssa virus
  9. 新城疫病毒 Newcastle disease virus
  10. 小反刍兽疫病毒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
  11. 猪肠道病毒9型(猪水泡病病毒) Porcine enterovirus type 9 (syn.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virus)
  12. 牛瘟病毒 Rinderpest virus
  13. 绵羊痘病毒 Sheep pox virus
  14. 捷申病病毒 Teschen disease virus
  15. 水泡性口炎病毒 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
  16. 结节性皮肤病病毒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
  17. 非洲马瘟病毒 African horse sickness virus

  四、植物病原体

  (一)细菌。
  1. 白纹黄单孢菌Xanthomonas albilineans
  2. 野油菜黄单孢菌柑桔致病变种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citri
  3. 野油菜假单孢菌水稻变种 Xanthomonas oryzae pv.oryzae (Pseudomonas campestris pv. Oryzae)
  4.密执安棒状杆菌坏腐亚种 Clavibacter michiganensis subsp.sepedonicus(Corynebacterium michiganensis subsq. Sepedonicum or Corynebacterium sepedonicum)
  5.茄科罗尔通氏菌亚种2、3(茄科假单孢菌或茄科伯克霍尔德氏菌)Ralstona solanacearum races 2 and 3 (pseudomonas solanacearum races 2 and 3 or Burkholderia solanacarum races 2 and 3)

  (二)真菌。
  1. 咖啡刺盘孢毒性变种Colletotrichum coffeanum var. Virulans(Colletotrichum kahawae)
  2.水稻旋孢腔菌(水稻长蠕孢属) Cochliobolus miyabeanus (Helminthosporium oryzae)
  3. 溃疡状短生活史菌 Microcyclus ulei(syn. Dothidella ulei)
  4. 禾柄锈菌 Puccinia graminis(syn. Puccinia graminis f.sp.tritici)
  5.条形柄锈菌 Puccinia striiformis(syn. Puccinia glumarum)
  6. 稻瘟病菌 Pyricularia grisea/Pyricularia oryzae

  (三)病毒。
  1.马铃薯安第斯潜伏芜苓黄花叶病毒 Potato Andean latent tymovirus
  2.马铃薯纺锤型块茎类病毒 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

  五、遗传物质和基因修饰生物体

  (一)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二)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遗传物质。

  (三)含有与第二部分清单所列微生物的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四)含有编码第二部分清单所列毒素及其亚单位核酸序列的基因修饰生物体。

  与清单中所列微生物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是指与清单所列微生物有关的下列特殊序列:
  a.该序列本身或通过其转录或翻译产物会给人、动植物健康带来明显危害;
  b.通过插入或整合,该序列能增强清单所列微生物或其他任何生物体对人、动植物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能力。

  与肠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血清型О157)和其它产志贺样毒素菌株致病性相关的核酸序列不受控制,编码志贺样毒素或其亚单位的核酸序列则受控制。

  六、生物双用途设备

  (一)BL3、BL4封闭水平的全密闭设施。
  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1993年第二版,日内瓦)所规定的生物安全水平三级(BL3)、四级(BL4)标准的全密闭设施。

  (二)发酵罐。
  不发散气溶胶,可进行致病性微生物培养或毒素生产,且容积等于或大于20升的发酵罐。发酵罐包括生物反应器、恒化器和连续灌流系统。

  (三)离心分离器(包括倾析器)。
  不发散气溶胶、可对致病性微生物进行连续分离,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者:
  1. 在蒸汽密闭区内有一个或多个密闭性连接;
  2. 流率大于每小时100升;
  3. 抛光不锈钢或钛部件;
  4. 密闭状况下可就地蒸汽消毒。

  (四)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 。
  不发散气溶胶、可用于分离致病性微生物、毒素和细胞培养物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且具有下列全部特性:1. 总过滤面积等于或大于 1平方米;2. 可就地灭菌或消毒。(注:本款不包括由厂商标明的反向渗透设备)

  设计用于上述所指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设备、且过滤面积等于或大于0.2平方米的交叉流(切向流)过滤组件(如模块、元件、盒子、滤筒、部件或滤板)。

  技术说明:本控制条款所指的“灭菌”是指通过使用物理(蒸汽)或化学剂消除设备中所有的活微生物;“消毒”是指通过使用具有杀菌作用的化学剂,破坏设备中微生物的潜在感染力。消毒和灭菌不同于“卫生处理”,“卫生处理”是指用于降低设备中微生物含量而不必达到消灭所有微生物感染力或存活力的清洁过程。

  (五)冻干设备。
  24小时凝冰量大于或等于10千克且小于1000千克,并可蒸汽消毒的冻干设备。

  (六)防护和密闭设备。
  1.依靠外部空气供应,并在正压下操作使用的全身或半身防护服或防护罩。
  注:设计用于与自给式呼吸器配套使用的防护服不予控制。

  2.三级生物安全柜,或具有类似操作标准的隔离装置(如柔性隔离装置、干燥箱、厌氧微生物柜、手套箱或层流罩)。

  (七)气溶胶吸入箱。
  用于致病性微生物、毒素的气溶胶攻击试验,且容量等于或大于1立方米的气溶胶吸入箱。

  (八)喷雾或雾化系统及组件。

  包括:
  a.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安装在轻于航空器或无人驾驶型航空器(UAVs)的飞行器上的全套喷雾或雾化系统,该系统能将液体悬浮液以每分钟大于2升的流量播散为体积中值直径(VMD)小于50微米的初始液滴。
  b.专门设计或改进后可安装在a款所述飞行器上的气溶胶发生器的喷头或多头喷雾组件,它能将液体悬浮液以每分钟大于2升的流量播散为体积中值直径小于50微米的初始液滴。
  c.专门设计用于安装在满足a、b两款所述标准的设备上的气溶胶发生器。

  技术说明:
  轻于航空器的飞行器是指依赖热气或轻于空气的气体(如氦气或氢气)升空的气球和飞船。
  气溶胶发生器是专门设计或改进后适合安装在飞行器上的设备,如喷嘴、转笼式喷头及类似装置。
  上述喷雾或雾化系统和组件,如果证明不能将生物剂以传染性气溶胶形式施放,则不受控制。
  目前对专门设计用于飞行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上的喷雾设备或喷嘴所形成的液滴大小应用多普勒激光法或前置激光衍射法测量。

  七、相关技术

  用于开发、生产第二部分清单所列生物两用品或生物双用途设备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转发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85)卫防检字第10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最近发出通知,"为保障人民健康,各地区、各部门必须

立即停止从外国和港、澳等地进口各种旧服装"。为此,请你厅(局)所属各卫生

检疫所、站严格把关,协同海关对原已订货的废旧服装和入境者携带小批量的废旧服装实施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并按规定收费。防止一些传染病借助废旧服装传入。在执行此项任务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司。

  附件: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七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进口旧服装的通知

          ((85)外经贸管进字第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

  我国是出口服装国,一般不进口服装,更不宜进口旧服装(指穿用过的服装)。但是,近年来,一些地区或部门为了赚取人民币,从日本、香港等地进口旧服装,在国内市场高价出售。这样,不仅冲击国内市场,而且容易传染疾病,损害人民健康,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经商业部、海关总署,决定:文到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立即停止从外国和港、澳地区进口各种旧服装。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后方能进口。海关凭经贸部批件验放。在此之前,已对外订妥尚未到货的进口旧服装,凡能退货或在国外处理的,就不要再运回国内;确实不能退货或在国外处理不了的,到货时须经卫生部门检疫消毒后,由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后验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