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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07:5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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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残疾


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卫发(2001)8号


通知
为提高我市人口素质,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希望各单位加强领导,做好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落实好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的各项工作。残疾儿童报告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深圳市卫生局妇幼处联系。

附件一: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暂行办法
一、为了获得准确、可靠的残疾儿童发生率及残疾类别(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的信息,掌握儿童残疾发生的动态变化,加强儿童保健措施,改善残疾儿童的预防、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0-14周岁,有视力、听力、智力、肢体等残疾的儿童,实行报告制度。
残疾儿童的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市、区卫生局和残联负责残疾儿童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残疾儿童报告、调查等业务管理;镇级以上各类医疗单位(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防保机构负责《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收集、上报工作。
四、成立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残联理事会领导担任,成员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残联的专业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处。
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专家技术指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市残联有关部门和各大医院的专家组成,对可疑病历进行确认。
五、医疗机构在门诊或住院期间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诊残疾儿童后,诊治医师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以下简称《报告卡》),并在病历封面注明“残疾已上报”标志,避免重报。
六、医疗机构防保科应当即时收集《报告卡》,并按顺序编号,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保存。
医疗机构防保科于每月10日前,将收集的《报告卡》报本辖区妇幼保健院。
七、各区妇幼保健院在收到医疗机构《报告卡》后,应当填写《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并于每月15日把上月收到的《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八、市妇幼保健院收到各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卡》、《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登记册》及软盘后,应当进行核实,删除重复《报告卡》,将新增残疾儿童登记存档,并按残疾儿童居住地将新增残疾儿童《报告卡》分发到所在地的区妇幼保健院。
九、各区妇幼保健院收到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分发的《报告卡》后,应当登记,并作入户调查,认真填写《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各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季报表》及软盘报市妇幼保健院。
十、市妇幼保健院每年二月二十日前将上年的全年残疾儿童情况报市卫生局妇幼处及市残疾人康复办。
十一、市、区卫生局定期组织各大医院,特别是专科医院讨论总结残疾儿童报告情况,即时解决《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漏报。
十二、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工作,新发现残疾儿童报告率必须达到97%以上,项目填写错误率小于1%,诊断错误、诊断不明的病例小于10%。
十三、市卫生局、市残联负责报告方案设计、人员培训、质量检查、资料处理分析工作,并负责技术咨询;各区妇幼保健院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参与人员培训、质量控制、资料收集及技术指导。
十四、残疾儿童报告工作,不得向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有关经费由市残联负责协调解决。
十五、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二:深圳市残疾儿童报告卡

患者姓名: 门诊(住院)号: 编号: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区 街道(镇) 居委会(村)
电话: 邮编:
户籍地址: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诊 断:
残疾类别: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智力残疾 4、肢体残疾 5、其它
诊断依据:
填报单位:
统计登记证编码:
报告单位: 报告医师: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填卡说明:
1.填报对象及年龄:具有本市户籍的0-14岁残疾儿童
2.填报内容:报告卡的所有内容请仔细填写,以备随访。
3.诊断标准:按《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请具体填写到残疾病名、程度。
4.残疾类别:如有多项残疾可多项选,并划0表示。
5.凡圈“其他”项目,请具体填写。

附件三:深圳市残疾儿童季(年)报表

填报单位:
统计编号:
--------------------------------------------
| | 儿 童 数 * | | 残 疾 类 别 |
| 年 龄 |------------| 残疾数 |-----------------|
| | 合计 | 男 | 女 | |视力|听力|肢体|语言|精神|智力|
|-----|----|---|---|-----|--|--|--|--|--|--|
| 0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14|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儿童数:每年年底填报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附件四:深圳市残疾儿童病例登记册

市、区妇幼保健院每收到一张报告卡按顺序编号登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编 | 儿童 | 性 | 年 | 父亲 | 母亲 | 家庭 | 电 | 诊 |
| | | | | | | | | |
| 号 | 姓名 | 别 | 龄 | 姓名 | 姓名 | 住址 | 话 | 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残 疾 | 诊 断 | 诊 断 医 |
类 别 | 依 据 | 院 级 别 |
-----------------------|---------------|---------------|
视 | 听 | 智 | 肢 | 语 | 精 | 临 | 物 | 智 | 其 | 市 | 专 | 区 | 其 |
| | | | | | | | | | | | | |
力 | 力 | 力 | 体 | 言 | 神 | 床 | 理 | 测 | 他 | 级 | 科 | 县 | 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登记本区户籍的报告卡

附件五:深圳市0-14岁残疾儿童个案调查表

编号:____儿童姓名:____出生日期:________
性别:____实足年龄:____诊断:__________
地址:____区____街道(镇)________居委会(村)
联系电话: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父母基本情况:
1、父亲姓名:
2、母亲姓名:
3、父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4、母亲职业:(1)工(2)农(3)干(4)军(5)文卫科技(6)商(7)其它
5、父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 (5)文盲、半文盲
6、母亲文化程度:(1)大学(2)高中、中专(3)初中(4)小学 (5)文盲、半文盲
7、父吸烟: 0否 1是 2≥20支/日
8、母吸烟: 0否 1是 2≥20支/日
9、父饮酒: 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0、母饮酒: 0否 1每周三次以上(①黄酒②白酒③葡萄酒)
11、父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0否 1是________
12、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0否 1是________
母亲孕期情况:
1、感冒、发热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2、风疹、皮疹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3、剧烈孕吐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4、见红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5、保胎 0无 1.孕早期 2.孕中期 3.孕晚期
6、被动吸烟 0无 1.轻 2.中 3.重
7、孕期疾病 0无 1.有__________
8、孕期合并症 0无 1.有__________
9、孕期用药 0无 1.有__________
10、耳毒性药物 0无 1.有(卡那、庆大、链霉素)
小儿出生史
1、以往胎次:人流__胎;自然流产__胎;死胎__;其它__胎
2、历次出生子女有何出生缺陷:0无 1.有________
3、母亲生育此胎年龄__岁;父亲年龄__岁
4、第__胎__产
5、孕周____
6、出生体重______(克)
7、产式:1.顺产 2.难产(产钳、吸引产剖宫产)
难产原因________
新生儿期
1、产时窒息:0无 1. 有<(①5分钟 ②5-10分钟 ③>10分钟
2、颅内出血:0无 1. 有
3、脐带绕颈:0无 1. 有__圈
4、胎儿窘迫:0无 1. 有(胎心 胎动异常)
5、羊水混浊:0无 1. 有
6、吸氧气: 0无 1. 有(<天 1-7天 >7天)
7、新生儿黄疸延迟>=1个月 0无 1.有(①照兰光 ②未照兰光)
8、羊水吸入:0无 1. 有
9、其它: 0无 1. 有______
小儿既往疾病史
智力问:1、高热惊厥 0无 1有
2、癫痫 0无 1有
3、脑炎 0无 1有
4、脑膜炎 0无 1有
听力问:1、中耳炎 0无 1有
2、反复呼吸道感染 0无 1有
3、使用耳毒药物 0无 1有
若有:①卡那霉素;②庆大霉素;③链霉素;④其它___
视力问:1、眼炎 0无 1有
全部问:1、颅脑外伤史 0无 1有
2、其他疾病 0无 1有
3、传染病史 0无 1有
若有:①麻诊②风疹③腮腺炎④脊髓灰质炎⑤结核病
其它______
4、意外伤害 0无 1有
若有:①交通②溺水③窒息④坠落⑤其它______
家族史(针对各种残疾问询)
1、父母近亲婚配 0无 1有______
父母上代近亲婚配 0无 1有______
2、眼疾史:父盲 0无 1有
盲时年龄____致盲原因______
母盲 0无 1有
盲时年龄____致盲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3、耳疾史:父聋 0无 1有
聋时年龄____致聋原因______
母聋 0无 1有
聋时年龄____致聋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4、智力低下:父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母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5、肢体残疾:父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母 0无 1有
年龄____原因______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6、其他疾病及先天畸型:父 0无 1有 (癫痫)
母 0无 1有 (癫痫)
家族史 0无 1有______
儿童状况
1、现在生活环境
0.散居
1.普通园、所、学校
2.特殊园、所、学校(名称______)
3.寄养在外
4.其他
2、主要教育训练情况
1.父母
2.祖(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4.亲戚
5.保姆
6.其他
3、儿童治疗康复状况
0.无
1.带助听器
2.进行语训
3.肢体功能康复
4.其他______
抚养人要求
1、上普通小学(幼儿园) 2、特殊学校 3、社区家庭康复指导
4、康复中心训练 5、其他______
收到卡日期______调查日期______
调查人姓名______审核人姓名______审核人联系电话:


2001年1月5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盐质量定期测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粮油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假冒伪劣粮油盐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建康,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07〕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粮油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质量测报的主要品种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及部分杂粮。

  第四条 质量测报时间分为定期测报和不定期测报。定期测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测报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粮油盐质量情况随时测报。

  第五条 质量测报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重点测报小麦粉中的添加剂,植物油中的溶剂油残留量,大米中的重金属、黄粒米,食用盐中的碘含量。

  第六条 质量测报的扦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各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样品的扦取,并对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样品的检验,并对送检样品的检验结果负责。扦样人员的业务培训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负责。

  第七条 样品在扦取时应填写样品扦样单一式三份,扦样单位和被扦样单位各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交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扦样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粮油检验监测站应建立台账,对送检样品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检验结果,开具检验结果报告单,报送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样品检验结束后应保留样品3个月,以备复查。保留期限从检验报告单签发日起计算。保留样品存放时应保持原状。

  第九条 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后的检验结果汇总整理,通报送检单位和被检单位。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检验结果可在新闻媒体公布。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条 成品粮油盐的质量测报实行免费制。样品费、检验费由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承担,扦样、送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旅差费由扦样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对于拒绝扦取样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建抗[2002]11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震情灾情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的通知》(国办函[2002]13号)精神和我部的司局调整情况,《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了局部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建抗[2001]147号关于印发《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修订)

  为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做好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并在必要时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53号)要求,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本预案。

  一、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开始工作,建设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

  1.大陆地区有严重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2.大陆地区发生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3.北京及其周边地区有破坏性地震的临震预报;

  4.北京及其周边地区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分管副部长

  副指挥长:办公厅主任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司长

  (抗震办公室主任)

  成员:综合财务司司长

  城建司司长

  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城乡规划司司长

  外事司司长

  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局局长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信息中心主任

  建设报社总编辑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抗震办公室副主任)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京;指挥部成员未在京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办公厅。办公厅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抗震办公室主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办公厅综合处和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共同组成。

  (二)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指挥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指示,部署建设部地震应急工作及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参加国务院赴灾区的慰问团或工作组。

  指挥部成员负责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

  建设部有关职能司、局和单位的职责如下:

  l、办公厅

  (1)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

  (2)负责安排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部会议;

  (3)根据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协调各司局的应急工作,组织建设部系统对地震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4)审查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

  (5)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

  (6)负责应急状态下建设部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抗震办公室

  (1)负责派人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小组的工作,协助办公厅完成建设部地震应急指挥部的有关联络工作;

  (2)了解地震灾情,草拟报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地震灾情信息(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

  (3)起草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建设部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

  (4)根据建设部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抗震指导小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

  (5)负责组织地震工程专家成立工程震害考察小组赴地震灾区进行工程震害调查;

  (6)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

  (7)指导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8)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综合财务司

  (l)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城建司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情况。

  5、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1)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房地产管理系统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住宅房屋的震害情况。

  6、城乡规划司

  (1)指导灾区城市、村镇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7、外事司

  (1)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协助外交部门开展对我部邀请的、在有临震预报地区或地震灾区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疏散、事故处理等工作。

  (2)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对国外震害调查工作组或地震工程专家的邀请和接待,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

  (3)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负责我部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

  8、机关党委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对建设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就地震应急形势和相应的地震应急措施等做宣传、动员、解释等工作;

  (2)根据需要动员机关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积极自救、互救、支援灾区等。

  9、离退休干部局

  根据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地震应急期间建设部机关老干部的安置、安抚工作。

  10、机关服务中心

  (1)负责组织队伍或协助专门的救灾队伍开展建设部机关生命线工程、房产和其它物业的抢险、排险、检修、应急维护加固等工作;

  (2)负责建设部机关地震损失的统计工作;

  (3)负责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北京市有关部门联络,并完成其交办的任务;

  (4)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临时建筑搭建安排等应急工作;

  (5)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部机关对地震灾区物力支援的实施工作。

  11、信息中心

  负责提出建设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建设部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12、建设报社

  在办公厅指导下,开展地震灾区工程震害报道和建设系统抗震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

  (一)10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应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内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分布、规模和设计、建造、使用概况等。100万人口以下、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可参照此要求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重要房屋建筑和采用抗震新技术建筑物的数据库。

  (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建设、规划、市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系统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建立、健全数据库,并可进入网络查询,以便在地震应急期间进行组织、协调工作。

  (三)基础设施系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重要房屋建筑系指:《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甲、乙类建筑,指挥机关、学校、科研基地、金融中心的建筑等。

  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的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

  (一)在已有城市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数据库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逐个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结果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断措施与抢险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有临震预报时,按照《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措施与抢险方案》,加强实时监控,实施临震加固,以防御和减轻可能发生的震害损失。

  (四)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力量对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制定技术措施,实施抢险方案,以避免灾害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房屋建筑实时监控、临震加固与抢险方案》的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应急恢复

  (一)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对城市各个区域的基础设施和群体房屋建筑进行震害预测。

  (二)根据震害预测,就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两种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三)震后组织震害调查,根据震害调查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受到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进行技术鉴定,制定技术措施,实施应急恢复方案,保障城市功能尽快恢复正常。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应急恢复方案》的实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调查工作根据灾情确定。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建设部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支援;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建设部协调组织实施。

  (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震害按《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确定。震害调查应对重要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逐个确定类别,并贴上标志,红色为危险,绿色为可继续使用。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特别是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建筑物要认真分析震害原因,为制订、修订工程建设标准积累数据。

  六、疏散通道、避震场地和简易住房

  (一)根据城市居民分布情况,在震前制定《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大城市的疏散通道安排可适当考虑提高部分城市桥梁的抗震设防标准;大城市的避震场地安排除考虑室外空旷场地外,还应考虑利用现有的人防工程和其他抗震能力较强的工程,并可考虑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作为避震建筑。

  (二)根据震情需要和《城市疏散通道和避震场地安排》,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居民避震疏散。

  (三)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技术指导等工作,包括:(1)选择安全适用的建设场地;(2)因地制宜,制订并提供灾民简易住房建设的方案及技术措施;(3)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为灾民简易住房的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七、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一)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其内容应包括:(1)灾情及灾区概况;(2)恢复重建方针和原则;(3)整个城市及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4)恢复重建技术管理要求;(5)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实施步骤及对策;(6)恢复重建资金筹集及安排。

  (二)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要求:(1)根据灾区情况和恢复重建资金规模,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突出重点、先急后缓,实事求是、自下而上”的原则,分系统编制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2)在认真进行房屋震害鉴定的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是属于修复加固、原样恢复,或是拆除重建等建设内容;(3)恢复重建计划建设项目的标准规模应与恢复重建资金相适应,严格控制政府投资的恢复重建工程的标准和规模。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制订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相应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定,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顺利实施。

  (四)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的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在各主要受灾系统的恢复重建规划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当城市恢复重建规划方案与原城市总体规划有出入时,应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纳入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统一实施,并作为今后修订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五)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计划中集镇以上城镇的易地重建规划方案应经各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次生灾害的防御

  (二)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调查了解地震区建设系统次生灾害源的分布(地区和设施)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并建立档案。

  (二)建立次生灾害监视和控制系统。

  (三)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包括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以及其他紧急防护措施等,并纳入《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编制《次生灾害防御预案》,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九、其他事项

  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