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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时间:2024-07-08 15:00: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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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6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榭岛的开发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片开发大榭岛,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在大榭岛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开发区遵循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加强与内地的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把大榭岛建成以出口加工、高新技术产业为中心,以国际贸易、货物中转、仓储运输为支柱,第三产业发达的港口经济贸易区。
第四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境内外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五条 开发区内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宁波大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为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职权。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按审批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审核报批在开发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财政、税收、劳动、人事、公安、交通、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和社会事务等工作;
(五)管理开发区内的土地和房地产业;
(六)保障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七)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十)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
(十一)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
(十二)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三)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审批权和其他职权。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行政管理事务。
第九条 开发区的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港务监督等工作,可以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

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
第十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建设或兴办以下项目或企业:
(一)港口、码头、仓储、桥梁、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
(二)产品出口企业、技术先进企业、科研机构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工业交通企业;
(三)金融、商贸、信息咨询、房地产、旅游、宾馆、娱乐服务等产业。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不得举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允许的。
第十二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独立经营或联合经营;
(五)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以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行确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和销售产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分配形式、人才培训,聘用和辞退职工。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文明、安全、卫生的工作条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经批准可以设立外贸企业。鼓励开发区外的外贸企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经营进出口贸易。
第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开发区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按规定在开发区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商业保险,应当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国家批准的其他保险机构投保。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算企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并办理有关歇业手续和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四章 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内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再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内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二、第三年减按
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开发区内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条件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核准,可以自获利年度起6至10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开发区内进行再投资,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开发区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于开发区内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纳的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第三十条 外商从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缴所得税。
第三十一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从开发区获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除依法免缴所得税的以外,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中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的,经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可以享受更多的减免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出口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免缴出口关税。使用开发区外的料件或半成品在开发区加工出口的产品,凡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可以视为在开发区生产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在开发区内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办公用品以及上述设备所需要的维修零配件,免缴关税。
开发区内的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旅游饮食营业用的餐料,免缴关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照章补税。
第三十四条 开发区进口为建设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本建设物资,免缴关税。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管理设备,免缴关税。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常驻人员和外国专家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用品,凭开发区管委会的证明文件,经海关核准,在合理数量内免缴关税。
第三十七条 开发区进口货物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以自有财产或以自有外汇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外汇抵押贷款。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余缺。
第四十条 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备,应当优先提供。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境外人员和派出境外联系业务人员应当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给予方便。
第四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国内外投资者和企业、事业单位,除享受本条例已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比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8月31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卫生部:
现将修订后的《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8号)附件三和附件四执行。
附件:一、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附件一: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检疫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卫生检疫机关、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各卫生检疫机关依法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检验以及检疫技术服务等,收取检疫费。
(一)卫生检疫机关对需要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进行卫生处理,收取卫生处理费。
(二)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实施蒸熏处理,收取蒸熏处理费。
(三)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派员到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进行检疫、监测、卫生处理,每派出一人工作一日收费30元,有关单位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缴纳交通费。
(四)卫生检疫机关应有关单位的要求,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每派一人次收费30元。有关单位应免费提供往返交通工具或缴纳交通费。预防接种、体检按规定收取预防接种费和体检费。
第四条 卫生检疫收费标准以检疫实际消耗为基础,并考虑技术难易程度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 因对外索赔、复议超过检疫有效期限的进出口货物等需要复检的,复检后卫生检疫机关收取检疫、检验费。
第六条 接受检疫检验的物品,卫生检疫机关不能自检的项目,由卫生检疫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检验,其委托检验的费用由卫生检疫机关支付,卫生检疫机关再按规定的标准向报检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七条 报检单位或个人因故撤销检疫、卫生处理、撤检时,未作技术准备的收取30元撤检手续费;已做技术准备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开始实施检疫、卫生处理的,按收费标准的100%计收。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收费标准的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处理、检验等零星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参照同类项目的收费标准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试行期限为两年。试行期限终止两个月以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第九条 某些特殊的检疫、监测、卫生处理、检验项目,如国外援助物品等,根据实际情况经国家卫生检疫机关批准后可酌情减免收费。
第十条 自卫生检疫机关开具收费通知20日内,报检单位和个人应交清全部检疫费,逾期未交的从第21日起,每日加收未交检疫费5‰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卫生检疫收入是卫生检疫机关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抵补事业经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少报或多报,更不准隐瞒、截留或坐支。要严格按照《国境卫生检疫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境卫生检疫单位执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补充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收取国境卫生检疫费,均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国家卫生检疫机关、各口岸卫生检疫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卫生检疫费的收入和使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有关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
单位:元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一 |入境、出境卫生检疫费 | | |客轮增加50%
1 |船舶 | | |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300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2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10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50 |
2 |飞机 | | |
(1) |起飞重量100吨以上 | 航班次 | 60 |
(2) |起飞重量100吨以下 | 航班次 | 40 |
3 |火车 | 车厢 | 4 |
4 |汽车及其他车辆 | 车次 | 1 |
5 |集装箱 | 箱次 | 4 |
--------------------------------------------------------------------------------------
续表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6 |邮包、货物 | 件 | 1 |
二 |传染病监测费 | | |
1 |签发预防接种证书 | 次 | 10 |
2 |接种霍乱疫苗 | 次 | 6 |
3 |接种黄热病疫苗 | 次 | 40 |
4 |其他接种 | 次 | 2 |疫苗费用按实计收
5 |签发健康证书 | 份 | 10 |
6 |换发健康证书 | 份 | 10 |缺项目按标准另收
7 |验收外国人健康证书 | 份 | 20 |同上
8 |出具诊断书,病情摘要 | 份 | 10 |译外文加倍
9 |体验 | | |按当地标准
10 |医疗及药品 | | |同上
三 |卫生处理费 | | |
1 |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 份 | 100 |
2 |船舶卫生检查 | | |仅对申请电讯卫生检
| | | | 疫的船舶,需做卫
| | | | 生处理的免收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350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3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22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120 |
3 |船舶鼠患检查发证 | 份 | 100 |
4 |船舶鼠患检查 | | |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500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4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30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150 |
5 |船舶延期免予除鼠证书 | 份 | |按第4项减半计收
6 |签发消毒、除鼠、除虫证书 | 份 | 40 |
7 |船舶器械、毒饵除鼠 | 艘次 | |
(1) |10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700 |
--------------------------------------------------------------------------------------
续表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2) |5001—10000总吨 | 艘次 | 500 |
(3)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400 |
(4) |1000总吨以下 | 艘次 | 200 |
8 |船舶薰蒸除鼠、除虫 | 总吨 | 1 |超过1万总吨,超过
| | | | 部分按80%计
| | | | 收,包括除蟑螂、
| | | | 蚊蝇等;客轮加收
9 |船舶除虫 | | | 60%
(1) |5001总吨以上 | 艘次 | 700 |
(2) |1001—5000总吨 | 艘次 | 500 |
(3) |501—1000总吨 | 艘次 | 300 |
(4) |500总吨以下 | 艘次 | 200 |
10 |船舶消毒 | 总吨 |0.05 |来自疫区或被污染的
| | | | 船舶客轮加收
| | | | 60%,薰蒸加倍
11 |飞机消毒、除鼠、除虫 | | |
(1) |起飞重量201吨以上 | 架次 | 600 |
(2) |101—200吨 | 架次 | 500 |
(3) |51—100吨 | 架次 | 400 |
(4) |50吨以下 | 架次 | 300 |
12 |列车消毒、除鼠、除虫 | 每车厢 | 100 |
13 |汽车消毒、除鼠、除虫 | | |
(1) |大车 | 辆次 | 60 |
(2) |小车 | 辆次 | 30 |
14 |集装箱卫生处理 | | |其他参照本项标准,
| | | | 薰蒸加倍
--------------------------------------------------------------------------------------
7—13项药品费用按市场价两倍计收,是指凡到外地采购,特殊包装(如
用钢瓶等包装)或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的药品。例如:氢氰酸、溴化甲浣、磷
化铝、次氯酸钙、环氧乙烷、过氧乙酸、甲由药等。
续表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1) |大箱(40英尺) | 每箱 | 60 |
(2) |小箱(20英尺) | 每箱 | 30 |
15 |货物消毒、除鼠、除虫 | 吨 | 5 |
16 |饮水消毒 | 百吨 | 70 |有污染的饮水,
| | | |16、17项不足百
| | | |吨按百吨计
17 |废水消毒 | 净吨 | 70 |药品费另收
18 |压舱水消毒 | 百吨 | 70 |对装自霍乱疫区
| | | |压舱水的
19 |垃圾消毒 |每立方米 | 50 |
20 |厕所消毒 |每蹲位次 | 20 |
21 |粪便消毒 | 吨 | 20 |
22 |尸体、棺柩、骸骨、骨灰检 | | |
| 查签发许可证 | 具 | 100 |
23 |尸体、棺柩、骸骨消毒 | 具 | 200 |
24 |邮包卫生处理 | 包 | 2—5 |
四 |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费 | | |未列项目按货物
| | | |总值的2‰计收
1 |废旧物品批件 | 份 | 20 |
2 |旧家具 | 件 | 3—5 |
3 |旧床上用品 | 件 | 2—5 |
4 |旧衣服 | 件 | 2—10|
5 |旧地毯 |每平方米 | 2 |
6 |旧玩具 | 件 | 1—5 |
7 |旧餐、茶具 | 套 | 2—5 |
8 |旧电器 | 件 | 5—10|包括冰箱、空调、
| | | |电扇、电视机等
9 |旧自行车、轮椅、推车 | 辆 | 3 |
10 |旧摩托车 | 辆 |10—15|
11 |旧汽车(大车) | 辆 | 40 |
12 |旧汽车(小车) | 辆 | 20 |
--------------------------------------------------------------------------------------
续表
--------------------------------------------------------------------------------------
序 | 项 目 |计算单位 | 收费 | 备 注
号 | | | 标准 |
----------|----------------------------|----------|----------|--------------------
13 |旧轮胎 | 条 | 2 |
14 |废旧橡胶 | 吨 | 30 |
15 |废旧塑料 | 吨 | 30 |
16 |旧五金 | 吨 | 5—10|
|其中:旧钢材 | 吨 | 3 |
17 |旧碎布 | 吨 | 30 |
18 |动物皮(干) | 吨 | 30 |
19 |动物皮(湿) | 吨 | 15 |
20 |动物毛、人发 | 吨 | 30 |
21 |动物骨 | 吨 | 10 |
22 |废旧木材 |每立方米 | 5 |
23 |废纸 | 吨 | 2—5 |
24 |废旧棉絮 | 吨 | 2—5 |
25 |签发废旧物品许可证 | 份 | 10 |
五 |实验室检验费 | | |执行当地标准
六 |其他 | | |
1 |签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 份 | 50 |
2 |年度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 份 | 20 |
3 |公共场所监督、监测 | | |执行当地标准
4 |微生物等特殊物品审批 | 份 | 50 |
5 |外出检疫、监测、卫生处理 | 每人日 | 30 |
6 |外出预防接种、体检、检验 | 每人次 | 30 |
7 |外出使用交通工具 | | |执行当地标准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30家公司披露本次年报。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向本所报备。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6.9条的规定,披露2008年年度相关会计数据。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预计2008年度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等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9年1月31日。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8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六、 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上市公司应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2008]57号)的规定,最迟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该专项说明。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年度报告全文的“重要事项”部分的“关联债权债务往来”中增加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责任人、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并在年度报告摘要7.4.2之后按照附件1的格式增设一节“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披露前述内容。

八、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和中国证监会最新发布的规定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作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年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九、上市公司2008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的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议评估,作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本所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十一、纳入“深证100指数”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规定,参照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社会责任报告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单独报告的形式在披露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对外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在本次年报全文的“重大事项”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十三、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暂行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全文(含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各一份;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及审议此专项说明的决议(如适用);

4、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5、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6、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的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如适用);

9、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0、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11、公司年度报告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

12、本次年度报告相关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定期报告数据文件及XBRL实例文档(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5.0”或以上版本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1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分之前将上述文件提交至本所,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相关文件的公司,应当将年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通过传真方式提交本所,同时在披露以后的一周内采取合适方式将审计报告原件送达本所;对于确实需要派专人送达的公司,应当同时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年报需要披露的相关文件。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年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更正后的年报全文。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7.4.3 2008年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万元)
2008年发生的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的总金额(万元)
2008年度已清欠情况

2008年

1月1日
2008年

12月31日
报告期清欠总额 (万元)
清欠方式
清欠金额(万元)
清欠时间(月份)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情况的具体说明;2008年新增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说明,导致新增资金占用的责任人;截止2008年末,未能完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应说明相关原因、已采取的清欠措施和责任追究方案。





附件2: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说明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公司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情况、该部门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2008年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重点控制活动

列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控制结构及持股比例图表,对照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具体要求,逐项(如适用)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查。

3、重点控制活动中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说明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控制活动中还存在的缺陷、问题和异常事项以及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及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2)针对中国证监会处罚、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所作公开谴责所涉及的重点控制活动中的内控问题,说明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目前状况及整改计划和措施;

(3)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该鉴证意见所涉及的内控重大缺陷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做出专项说明。



附件3:公司社会责任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综述

简要说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宗旨和理念。说明公司为保证社会责任履行所进行的制度建设、组织安排等情况以及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思路、规划等。说明2008年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进行的重要活动、工作及成效、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被有关部门奖励及获得荣誉称号等情况。

2、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对照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的具体要求,分别就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情况进行具体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应重点就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股东大会召开程序的规范性、网络投票情况、是否存在选择性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情况等。

(2)职工权益保护。应明确说明在用工制度上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规定和标准。未达到有关要求和标准的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员工利益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以及员工福利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改进情况。

(3)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说明公司反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如在反商业贿赂中查出问题应如实说明。说明公司在产品质量和安全控制方面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事故应如实说明。

(4)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及技术开发、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降低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进行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方面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与国家标准、行业水平、以往指标等进行比较,用具体数字指标说明目前状况以及改进的效果。如存在未达标情况应如实说明。出现重大环保事故的、被环保部门处罚或被列入重点污染企业名单的应如实说明原因、目前状况及对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影响。

(5)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在灾害救援、捐赠、灾后重建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并说明有关捐赠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计划

(1)结合上述未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标准、出现重大环保和安全事故、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以及被环保、劳动等部门处罚等问题,说明解决进展情况。

(2)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其他主要问题以及对公司经营及持续发展的影响,提出具体的改进计划和措施。



附件4:应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名单



000001
深发展A
000527
美的电器
000792
盐湖钾肥

000002
万 科A
000528
柳 工
000793
华闻传媒

000006
深振业A
000532
力合股份
000800
一汽轿车

000009
中国宝安
000538
云南白药
000807
云铝股份

000012
南 玻A
000539
粤电力A
000822
山东海化

000024
招商地产
000541
佛山照明
000825
太钢不锈

000027
深圳能源
000562
宏源证券
000831
关铝股份

000031
中粮地产
000568
泸州老窖
000839
中信国安

000039
中集集团
000581
威孚高科
000858
五 粮 液

000046
泛海建设
000612
焦作万方
000869
张 裕A

000060
中金岭南
000623
吉林敖东
000876
新 希 望

000061
农 产 品
000625
长安汽车
000878
云南铜业

000063
中兴通讯
000629
攀钢钢钒
000895
双汇发展

000069
华侨城A
000630
铜陵有色
000897
津滨发展

000088
盐 田 港
000651
格力电器
000898
鞍钢股份

000089
深圳机场
000652
泰达股份
000900
现代投资

000100
TCL 集团
000655
金岭矿业
000912
泸 天 化

000157
中联重科
000667
名流置业
000917
电广传媒

000301
东方市场
000680
山推股份
000930
丰原生化

000338
潍柴动力
000686
东北证券
000932
华菱钢铁

000400
许继电气
000690
宝新能源
000933
神火股份

000401
冀东水泥
000707
双环科技
000937
金牛能源

000402
金 融 街
000709
唐钢股份
000952
广济药业

000422
湖北宜化
000717
韶钢松山
000959
首钢股份

000423
东阿阿胶
000728
国元证券
000960
锡业股份

000425
徐工科技
000729
燕京啤酒
000962
东方钽业

000488
晨鸣纸业
000758
中色股份
000968
煤 气 化

000503
海虹控股
000768
西飞国际
000969
安泰科技

000511
银基发展
000778
新兴铸管
000983
西山煤电

000520
长航凤凰
000783
长江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