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简介九品中正制/曾广荣

时间:2024-07-04 07:04: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简介九品中正制

曾广荣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公元220年)为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采纳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制定。该法由各郡长官推选朝官中本籍“著姓士族”担任中正,中正将本郡士族依家世与才德写出品、状,作为吏部委任官职的主要依据。“品”主要依据家世官位的资历,“计资定品”,分别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称九品。虽为九品,但第一品是虚设,无人能达到,所以第二品为最高等。“状”是根据士人的德才行为下一个简短评语,一般只有一两句话。后在郡中正之上设州大中正,其下又有郡国大中正和小中正,属官有清定、访问等。西晋时在京大小中正每月在上东门会议三次,评定和升降士族品第,小中正写出品、状,由大中正核实,呈司徒府,司徒核实后交尚书备选用。为提高中正权威,朝廷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中正如定品违法,须受追究。此制创立之初,评定人物的标准是家世、才德并重,“盖以论人才优劣,非谓世胄高卑”。但被选者几乎全是门阀世族,才德逐渐被忽略,家世愈益重要,至西晋已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此制成了维护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至西魏北周时期,选用官吏已不大主要门第,九品中正制度逐渐动摇,到隋文帝时,门阀制度衰落,此制终被废除。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曾广荣)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公安部


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
1992年11月19日,公安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公安机关办理伪造案件的实际情况,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侦查:
1.伪造国家货币和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值在300元(含本数在内,下同)以上的;
3.贩卖、运输、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4.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
5.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500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伪造、贩卖、运输、窝藏、使用、存储、夹寄伪造的国家货币或有价证券和票据的;
7.走私伪造国家货币的;
8.窝藏或出具伪证,包庇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贩运或大量投放假币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以手工印刷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其他手工方式伪造国有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3.伪造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4.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5.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2000元或200张以上的;
6.故意使用、贩卖、窝藏伪造的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的;
7.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的;
8.集团犯罪的;
9.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元或100张以上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以机构印刷方法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2.以手工方式伪造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3.伪造其他有介证券和票据总面额在10000元以上的;
4.武装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5.传授伪造技术或方法,造成危害特别严重的;
6.运输、贩卖、窝藏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7.金融、财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或贩运、投放伪造的国家货币或国家财政金融债券的;
8.走私伪造的国家货币数额在10000元或1000张以上的;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为构成特别重大案件的。
四、对上述规定的几点说明:
1.“国家货币”是指人民币。
2.伪造、贩运、投放在中国境内合法兑换的外币及被我边境地区居民普遍使用的外币,参照伪造国家货币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外币面值按发案时国家公布的外汇兑换比价计算。
3.购买、窝藏、夹寄伪造的货币,按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立案。
4.“国家财政金融债券”是指中央财政金融部门依法发行的国家公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
5.“其他有价证券和票据”是指由财政、金融、工商、税务等国家职能部门发放或统一管理的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以及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所列各种有价凭证。
6.“其他手工方式”是指用描绘、拓印等手工技能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或用剪贴、粘补、拼接、揭页等方法改变货币和有价证券形戊,使之“升值”的伪造方法。
7.“机构印刷方法”是利用印刷机、复印机或其它先进机器和科学仪器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1-01-07
  文  号 财会[2001]5号
  类  别 会计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为了确保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企业2001年1月1日住房周转金科目的余额,即“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开始执行时的余额,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一般企业,其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作相反会计分录。“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后,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股份有限公司,其贷方余额全部调整2001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住房周转金”科目为借方余额,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995年2月以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房周转金余额,以及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以后新增加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将“住房周转金”科目借方余额转入2001年年初“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借记“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在1995年2月以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设置国有股权时的住房周转金借方余额,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弥补住房周转金”明细科目单独核算,并在2001年1月1日将“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借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东应分享的股利弥补时,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公司在以后年度用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应在转增股本时,按国有股应享有的份额,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可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各项目)或“盈余公积”科目,按国有股东应享有的份额减去弥补住房周转金后的数额,贷记“股本”科目,按应弥补的住房周转金,贷记“资本公积--弥补住房周转金”科目。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冲减“住房周转金”科目的借方余额。
  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前对分配给职工的住房仅拥有使用权的,按规定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办理产权手续,购买该住房产权的,应按补交的款项,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再将原获得该项住房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转入该项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向职工出售该住房时,应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规定提取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为净损失,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企业未办理产权手续,由原有产权单位出售住房的,对已纳入原产权单位售房方案范围的住房使用权,根据原产权单位出具的文件(需附经批准的售房方案和本单位职工交款凭证的复印件),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无形资产--住房使用权”科目。
  三、执行新的住房制度后,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职工住房的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职工住房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取得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住房应提取的维修基金,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维修基金移交有关单位管理或者使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各种住房补贴,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现金”等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老职工补差的一次性住房补贴,按实际发放的金额,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由此造成未分配利润负数的,按本规定一的原则处理。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补发1999年度的住房补贴,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等科目;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住房供暖费用补助,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企业发生的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房改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