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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陈晓航

时间:2024-06-25 15:03: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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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中的“人肉搜索”现象

陈晓航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065)


内容摘要:近年来,在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人肉搜索”现象,已经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因此,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隐私权

一、什么是“人肉搜索”

在网络世界,人们主要采用网络检索或者网上搜索的方式获取信息。目前,互联网提供了多种搜索工具,比如分类目录型搜索引擎,关键词的检索搜索引擎、内容的检索技术等,另外像百度、Google等搜索网站,对人们大量的信息检索提供了很大的帮助。而“人肉搜索”是近年来,继传统的搜索工具之后,在互联网搜索领域所出现的新型网络搜索工具。

(一)“人肉搜索”的概念

一般来讲,广义上的“人肉搜索”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出问题、信息“应征者”回答问题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人们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触动万颗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是通过集中网民的力量去搜索信息和资源的一种方式,把从互联网上寻找网页和信息答案变成从网民身上找寻答案。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

总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

(二)“人肉搜索”的特点

跟传统的搜索引擎相比,“人肉搜索”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人肉搜索”是一种智能式搜索具有广泛性。其提供答案并非单纯的网络信息采集方式,而是成百上千具有智慧的网民以自己的知识提供解答。其次,“人肉搜索”可以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因为“人肉搜索”的广泛性,其可以作为一种意见评价机制。网络中挑战人们道德底线的言行因“人肉搜索”的出现而能够被揭开匿名、虚拟的面纱,使网络言行不当者能在现实社会中接受公众的监督与道德评判,为其言行承担应有的责任。在公权力不够发达或公权力不作为时,公权力救济不必完全排斥自力救济,尤其是在我国案件多、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背景下,合理限度内的自力救济不仅可以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及时救助,还提高了违法者违法成本和机会成本,节约了稀缺公共资源,达到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但是,“人肉搜索”也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正是由于回答问题的对象各式各样,各有各的知识面与性格类型,这就造成回答问题的时必然带有一定的非理性因素。甚至过于情绪化的回答者以相当粗暴的方式去攻击讨论的对象。正如我们所见到的一样,网络上被人肉搜索的当事人身份被“搜索”曝光后,适当的指责是应该的,但失去理智的辱骂已偏离了正当的理性。这种非理性因素,给被搜索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侵犯了其应有的正当性人身权利。

二、“人肉搜索”的法律性质

(一)“人肉搜索”是双刃剑——“正义”还是“邪恶”

首先,就“人肉搜索”的本质来说, 其是搜索信息的一种方式,能够弥补传统搜索引擎的不足。一方面,从技术角度来说,其是有优越性的, 其本身并不是邪恶之源, 合理的使用是信息检索技术革新的表现。“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 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 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尽管有关政府部门、医院、报纸、网站都在以不同的形式, 发布着遇难者或幸存者的信息, 但这些杂乱的信息即使用常规的搜索引擎也难以有效查询。此时, 谷歌的技术人员则率先制作出了专门用于寻找亲人的“人肉搜索”引擎。该寻亲搜索平台在短期内收集了大量的急救医院和震区安置点的消息, 让急切寻找亲人的网友搜索。因为大部分消息都是以纸质形式发布的, 都是凭热心网友通过手机、相机等工具拍下图片传到网站, 再由网站技术人员手工录入, 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的正义性。再如持续数月的华南虎事件最终能够水落石出,“人肉搜索”的力量同样显而易见。

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被不当利用的话,对于人们来说就是一种灾难。在去年12 月27 日晚间, 中央电视台在一则关于网络视听的新闻里, 出现了一名北京某初中在校女生张某接受采访的镜头。该女生在接受采访时说:“上次我上网查资料, 突然弹出来一个网页, 很黄很暴力, 我赶紧把它给关了。”张某的外貌和真实姓名均在新闻中公开。随后, 关于张某的视频、图片、恶搞漫画、帖子开始在互联网上泛滥。尤其是有人根据央视的本期报道也作了一篇名为《很黄很暴力》的帖子, 自2008 年1 月1 日发出后, 截至1 月5日凌晨, 跟帖达1200 条。其中一个回帖中, 有匿名人士把张某的出生年月、所在学校、平时成绩以及所获奖励详细公开, 内容精确到张某的出生医院名字。还有好事者, 公布了一份某年的中小学生书法比赛名单,其中就有张某的名字。此次事件给张某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受害者是未成年人, 因而这一案例更加引起人们对于人肉搜索侵犯个人隐私问题的思考。

(二)“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固然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正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有学者认为,网络发挥了正面的监督舆论作用,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和约束。但是,这些被“人肉搜索”到的信息,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并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抨击甚至是搔扰。笔者认为,行为人不顾忌别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个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这些法律所赋予所有人的权益而进行不当网络搜索的此类“人肉搜索”,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侵权行为。首先,从行为上看,最初发布者、网民、网络经营管理者中部分人作为侵权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公布当事人真实的信息,或捏造当事人信息,对当事人进行毫不留情的攻击、侮辱等。其次,从主观上看,最初发布者和网民在发表文章或言论时,都能预见到他们的言论将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仍放任自己的行为。而网络经营管理者在将文章和评论帖子置顶用于吸引更多的点击率或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希望删掉相应帖子而网络经营管理者未采取行动时,作为网络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他们未尽自己的网络经营管理义务,也有一定的故意或过失。再次,从损害结果上看,利用网络侵权的后果比较严重。网民们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精神的指引下,搜索出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和信息。但由此而导致了当事人及其亲朋好友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了无数的电话骚扰、围追堵截、甚至生命的威胁等。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被露骨的践踏,生活不再安宁,这就是其隐私被损害的事实;最后,从因果关系上讲,最初发布者、网民、网络经营管理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正是由于“三方”的“集体加害行为”,才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漩涡,导致当事人及其身边的相关人士在这漩涡中无法正常生活,行动举步维艰,精神几近崩溃,终日惶恐不安。因此,在此类事件中,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都是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侵犯,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了极度恶劣的影响,只是侵权的方式和载体十分特殊而已。

(三)“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特点

“人肉搜索”在我国还催生过一系列轰动一时的网络事件。比如: “女子虐猫事件”,事件,“北京女白领姜岩自杀”事件,汶川大地震后的 “辽宁骂人女”事件。我们看到,这类事件的“人肉搜索”模式,都是锁定现实生活中的个人或事件作为搜索对象,然后发动网友,公布与之相关的信息,比如姓名、年龄、电话号码、QQ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有些事件中还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追杀令”,对当事人进行网上声讨、追捕,更有甚者脱离网络虚拟世界波及到现实世界之中。以致于当事人的慑于强大的心理压力与社会压力,给当事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带去破坏性的影响。这样的情况发生后,网络搜索者们往往处在一种激愤的情绪之中,他们认为“为民除害”,“正义已揭露了黑暗”,是一件大快人心之事。但是,参加“人肉搜索”的网民们却忽略了这一行为本身的性质,因此也出现了“人肉搜索”之后的“罪恶”———肆意曝光隐私,辱骂他人,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地进行滋扰等。通过对以上“人肉搜索”事件的总结,“人肉搜索”所涉及的侵权行为,通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侵权行为人的广泛性。侵权行为人不但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还包括众多网民。不管是直接发起“人肉搜索”的网民、响应“人肉搜索”的网民,还是利用“人肉搜索”得来的信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骚扰的网民,都可能构成侵权。第二,侵犯的客体的多样性。侵权行为人通过“人肉搜索”,公布他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但直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还间接地侵害名誉权,甚至可能发展到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财产权、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第三,侵权责任认定的复杂性。对于网络侵权问题,目前我国仅有司法解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网络域名侵权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人肉搜索”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型案件,既无类似案件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也无比较法上的资料可供参考,更谈不上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网络匿名导致了调查取证的困难,并且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等权利之间的界限模糊,这也使得“人肉搜索”所产生的侵权责任的认定比较复杂。

总之,“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事实是不可隐瞒的,特别是一些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的道德底线。众所周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有些“人肉搜索”的事件具有一定的道德可遣责性,但是因“人肉搜索”所产生的侵犯名誉权、隐私权、扰乱他人生活等行为必须得到法律的规制。

三、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立法规制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徘徊于法律与道德之间,在其中出现的前述非法行为,早已经超出了正义的底线。毋庸置疑,对“人肉搜索”在立法上进行规制势在必行。前不久,就“人肉搜索入刑法”这个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讨论得很激烈。有人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明确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对隐私权作出的高规格保护。但是,国家机关等公权机构泄漏公民个人信息,毕竟只是各种侵犯隐私权行为中的一种,还有其他的侵害情形需要更多的民事、行政立法予以规范。因此笔者认为,与“人肉搜索入刑法”相比,更值得关注的是如何在引导“人肉搜索”发挥正常功用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相对薄弱的环节。而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明确“人肉搜索”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人肉搜索” 涉及侵权的行为主体应当包括:“赏金猎人” ,网民,网络经营者。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建科[2002]1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全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和提高居住环境水平、节约能源资源、促进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部“十五”科技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关于编制“十五” 节能工作规划的要求及有关专项规划,按照《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我部组织编制了《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本计划纲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何情况与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内)。

  附件: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建设部建筑节能“十五”计划纲要

  我国已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开始实施第三步战略目标、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发展阶段。保持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

  节约建筑用能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执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建筑节能,有利于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减轻大气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地球变暖的趋势,是发展我国建筑业和节能事业的重要工作,也是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

  为使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跨越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国家计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能源发展重点专项规划》,结合国家经贸委《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的要求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纲要。

  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节能;太阳能,河水、湖水、海水、地下水与地下能源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以及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一、建筑节能“九五”计划执行情况

  (一)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

  “九五”期间,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1.加强了建筑节能的组织管理,制订了建筑节能的专项规划和政策。

  建设部成立了节能工作协调组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开始了我国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我国建筑节能工作。标志着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从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推广与工程试点转向全行业行政推动阶段;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建筑节能的组织管理工作得别了加强。

  第一次编制了我国《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明确了在我国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和实施策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的通知》,对各地实施节能50%的标准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 并进行节能专题论证;国家计委,电力部、建设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大力发展热电联产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绿色照明工程”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部长令,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以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许多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编制了当地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并出台了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九五”期间,建设部还召开了第一次、第二次全国建筑节能工作会议,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2.建成的节能建筑逐年增加,太阳能和新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工作进展迅速。建筑节能工程从点到面逐步扩展。已从少数北方城市建造单栋节能试点住宅发展为几十个北南方城市成批建设建筑节能示范小区;建成的示范工程已超过100万平方米。全国每年建成的节能建筑,从“九五”初期刚超过1千万平方米发展到“九五”末期的5千万平方米;据不完全统计,至 2000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1.8亿平方米;建成太阳房一千多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拥有量2600万平方米,居世界第一位,并以每年平均25%的速度增长;地热和地下能源也开始得到推广应用。

  3.节能工作领域和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我国建筑节能是从采暖地区居住建筑开始的。“九五” 期间,在一些城市开展了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体制改革的试验,还扩大到建造了一些公共建筑节能试点,和既有住宅进行了示范节能改造。

  4.建筑节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取得明显进展。通过实施国家“九五”建筑节能科技攻关项目、城市供热采暖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国家技术创新项目等一大批科技攻关、技术开发项目,外墙外保温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新型高效节能窗的水平大大提高;供热采暖温度控制与计量技术取得明显进展;太阳能在建筑中应用的技术有了长足进步。

  5.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得到加强。“九五”期间,修订颁布并组织积极实施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组织制订和颁布了《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以及《热量表》等一大批产品标准;组织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等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编制,以及《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修改工作,为下一阶段建筑节能工作的继续发展创造条件。

  6.建筑节能产业化有长足进步。建筑绝热材料生产发展迅速,年折合工程量共约1500万立方米;新型墙体材料产量不断增加,年生产量达2100千亿块标准砖;塑料门窗市场逐步扩展,年生产能力达149万吨;从事外墙外保温技术开发的专门企业已有30余家,具备热量表生产能力的企业有10多家;太阳能热水器年产量达610万平方米,年产值上亿元的近10家。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产品体系。

  7.全方位地开展了建筑节能的国际合作,提高了我国建筑节能的政策、技术与管理水平。继续扩大与法国、丹麦、德国与欧盟、加拿大、美国以及世界银行等开展了双边的、多边的建筑节能合作,学习和了解发达国家开展建筑节能的政策、技术与管理经验。

  (二)“九五”建筑节能的工作经验

  1.制定统一工作的规划,锁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分阶段、分层次、分步骤有序展开的工作策略,从技术、标准、政策、产品、工程试点示范等方面协调全面推进。

  2.健全各级建筑节能管理或协调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建筑节能行动。

  3.坚持开放的工作方法,积极广泛地开展国内外、部内外、部内各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与协调,同时谋求在政府建筑节能行政主管、建筑节能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与建筑节能相关产业的生产企业之间建立并形成灵活有效的平等合作关系。

  4.在加强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同时,注意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积极探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建立促进建筑用能消费者积极、主动、自觉执行节能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发展的激励机制。

  (三)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

  1.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

  2.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体制不顺、监管体系不健全,执法不严,监督不力。

  3.建筑节能的投入过少。由于资金短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以及许多研究开发项目难以进行。

  4.建筑节能技术水平较低,一些成熟的技术与产品得不到及时推广应用。与发达国家建筑节能迅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总体水平差距有所扩大。建筑节能法规、标准不完善、不配套。建筑能耗数据缺乏调查统计。

  二、“十五”期间和未来10年建筑节能面临的形势

  (一)我国的能源发展和建筑节能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历史时期。

  党的十五大确定了“到下世纪中叶我国经济发展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战略目标,我国的建筑节能事业必须围绕这个总体目标进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基本上适应了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2000年全国一次能源生产量为10.8亿吨标准煤,居世界第三位。我国节能工作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九五”时期,按1990年不变价格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了30%,年节能率达到7.2%,节能率居世界前列,节约和少用能源4.1亿吨标准煤左右。

  随着经济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十五”期间,我国能源需求总量将稳定上升。能源结构会进行调整,煤炭用量所占比例将逐步减少,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将增加较快。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将有更快发展。西电东输、西气东送,将为建筑用能结构的调整创造有利条件。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将给我国能源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也将进一步上升。因而,必须进一步贯彻国家“节约与开源并重”的能源方针,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应用,加速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实现能源、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用能在我国能源消耗中占有较大比重。我国2000年建筑用商品能源消耗共计3.56亿吨标准煤,占当年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27.8%。接近发达国家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1/3左右的水平。近几年全国每年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达16—19亿平方米。至2000年底,全国既有房屋建筑面积,城市已至76.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44.1亿平方米),农村为299.4亿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约占80%)。其中能够达到采暖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只有1.8亿平方米,仅占全部城乡建筑面积的0.5%,占城市既有采暖居住建筑面积的9%。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乡建设的加快,我国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也将逐步上升。

  (二)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深入发展,供热体制改革力度逐步加大,建筑业将持续高速发展,毁田烧砖的状况仍未根本改变。

  2000年底,中国城市人口达4.58亿人,城市化水平达到36.2%。预计到2005年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0%左右,201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45%左右。预计“十五”期间,全国城乡住宅累计竣工面积57亿平方米,其中城镇住宅竣工面积27亿平方米,农村住宅竣工面积30亿平方米。由于房屋建筑具有投资大、使用寿命长的特点,如果这些新建房屋不按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则必将造成更大的浪费,并成为以后节能改造的重大负担。

  目前,我国实心粘土砖的年产量还有5400多亿块,绝大部分由工艺技术落后、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小型企业生产,每年因此毁坏和占用耕地达95万亩。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亟需加强。

  (三)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引起建筑用能大幅度增加。

  采暖区城镇住宅冬季室内热舒适性要求不断提高,对温湿度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国建筑用空调大幅度上升,每百户家庭的空调器拥有率每年约以20%的速度增长,宾馆、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普遍安设空调。空调负荷偏大,浪费电能。

  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居民普遍要求有家用生活热水设备,对空气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机械通风的应用逐渐增加。随着各类家用电器的普及,生活用电量将持续上升。

  广大农村地区住宅越来越多地安装采暖与空调设施。

  (四)随着建筑用能的增加,建筑用能排放的污染物随之逐年增加。

  世界各国房屋能源使用中所排放的CO2,大约占到全球CO2排放总量的1/3,其中住宅大体占2/3,公共建筑占1/3。从我国总体来看,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几项大气主要污染物指标,北方城市重于南方城市,采暖期重于非采暖期。如北京市1998年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值采暖期平均为非采暖期的6倍。建筑采暖已成为城市大气的一个主要污染源。随着建筑耗能总量及其所占比例的增加,由此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必然会随之增长。因此,只有从源头上减少建筑采暖能耗,才能使北方城市采暖期大气污染的严重状况得到根本改善。

  三、“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安排

  (一)“十五”期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的方针,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改善建筑功能与质量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不断提高用能效率,跨越式推进建筑节能事业,促进城乡建设、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十五”期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原则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改善建筑热环境相结合。要在改善建筑热舒适条件下节约能源,并在节约能源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建筑热舒适程度。对于冬季室温过低或夏季室温过高的建筑,着重在改善建筑热环境,也要注意节约能源。努力实现室内热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建筑夏季室温低于30℃,冬季室温达到18℃左右的基本要求。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改善大气环境相结合。采暖空调用能造成城市严重大气污染和二氧化碳过量排放,必须从源头上节约建筑用能,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并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是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的一项战略措施,尤其是对解决边疆、海岛、偏远地区的用能问题,更为重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才能使用能得到切实保障。

  坚持节约建筑用能与墙体改革相结合。要发展建筑节能,采用保温隔热性能良好的墙体材料,就必须积极开展墙体革新;而要搞好墙体材料革新,就必须发展建筑节能。二者应当紧密结合,综合推进。

  坚持加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与改善采暖空调系统相结合。在加强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的同时,重视提高采暖空调系统的用能效率,使建筑节能收到实效。

  坚持政府对节能的宏观调控引导与市场机制对节能的促进作用相结合。要充分发挥政府对节能的宏观调控作用,用政策法规标准推动建筑节能市场和节能产业化的发展,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又要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必然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居民的节能行为也自然会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系,因此,要使节能政策和法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适应,重视企业与居民的实际经济利益。

  (三)“十五”期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部署和重点

  在全国范围内有秩序地推进建筑节能,由易到难,从点到面,坚持不懈,稳步前进。

  在建筑地域上逐步扩展:巩固北方严寒和寒冷地区建筑节能成果,积极开展中部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工作,并尽快向南方夏热冬暖地区扩展;巩固大城市建筑节能成果,积极向中小城市、县镇,以及广大农村地区扩展。

  按建筑类型逐步推开:先从居住建筑开始,再在公共建筑中开展;从新建建筑开始,到室内热环境不良和有利于改造的既有建筑,然后是其他高耗能建筑的节能改造。

  在重视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的同时,积极推进供热采暖体制改革,加强供热采暖和空调制冷系统的设计与运行管理节能工作,积极提高用能设备的整体效率。

  节约能源与改善建筑热环境要求逐步提高。根据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第一步要求节能30%—50%。随着节能条件的改善与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节能要求,并逐步改善热舒适条件,使我国整个建筑节能工作逐步向发达国家目前水平接近。

  在加紧建设节能建筑的同时,促使建筑节能产业健康有序地同步发展。

  “十五”期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是:

  全面执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方严寒与寒冷地区城市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

  积极开展城市供热体制与建筑采暖按热量计量改革;

  加快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步伐;

  大力推进太阳能、河水、湖水、海水与地下能源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工作;

  大力加强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研究研讨并努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公共建筑节能工作。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气候和经济环境差别很大,资源和技术条件也有所不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计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出本地区的计划,做出进一步的落实安排。

  (四)发展目标

  对于新建采暖居住建筑实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严寒和寒冷地区2001年前大中城市全面执行,2003年底前小城市普遍执行,2005年底各县城均予推行。

  对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居住建筑2001年起应采用双管系统,室温可调控,并预留安设户用热表的位置。同时,在城市新建小区建设中逐步扩大供热采暖系统分室调控室温和热量按户计量收费的技术和管理试点,2002年起取得成效后,成片推行,2005年在各大中城市全面推行。

  对设置集中采暖的既有居住建筑安设热表并计量收费技术的工作,2001年起在大中城市中开始组织技术和管理试点,2003年起取得成效并有步骤地推广,在2010年底前全面推行。

  继续发展和完善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对既有供热厂、热力站、锅炉房和供热管网系统进行以节能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2001年起组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方案,开始有计划地进行改造,至2005年达到满足供热采暖系统经济安全运行的要求。2001年起新建供热厂、热力站、锅炉房和供热管网系统要按室温可调控和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

  城市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建材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全面禁止使用毁田生产的实心或空心粘土制品。积极发展钢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板墙结构及其他各种新型复合结构,减少普通砖混结构,为推广应用新型轻质高强墙体材料提供条件。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到2005年达到3000亿块,占墙体材料总量的40%。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竣工面积占城镇建筑竣工面积的50%。其中大中城市市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80%以上。严寒和寒冷地区城镇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研究开发采用不同能源的多种供热采暖和空调降温方式。2001年起有组织地进行研究和试点。2003年提出技术经济总结报告,以在不同气候地区、不同应用条件下加以推广。

  夏热冬冷地区大中城市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3年小城市普遍执行,2005年各县城均予推行。夏热冬暖地区各省和自治区2002年制定当地的建筑节能规划和政策,组织建筑节能试点工程,2003年大中城市开始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5年小城市普遍执行,2007年各县城均予推行。

  2002年起组织新建公共建筑的节能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及工程试点,编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4年起开始执行。

  村镇建筑也要根据当地条件,及时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通过示范倡导,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和热环境目标。

  研究开发采用太阳能、地热能、地下水、河水、湖水、海水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关键技术与设备,继续研究推广太阳能建筑,到2005年累计建成太阳能建筑5000万平方米。通过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试验研究,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的地区,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到2005年太阳热水器集热板使用面积要达到6000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率占城市家庭的10%—12%。利用太阳能发电、采暖与空调的建筑以及利用地下能源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面积达到2000万平方米。

  保温材料、节能门窗、温控设备、热计量表、暖通空调和系统控制,以及太阳能利用等建筑节能产业,到2005年基本做到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布局适当、发展有序、科技含量高、并具有前瞻性,与建筑节能工程规模同步协调发展。

  在建筑面积持续增长的同时,通过采取多方面的建筑节能措施,到2002年使由采暖产生的大气污染得到控制,采暖期大气质量恶化的趋势得到扭转,到2005年,主要城市采暖期大气环境初步接近国家环境质量指标要求。

  采取上述措施,在“十五”期间,共计可节能2854万吨标准煤,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数量:总悬浮颗粒物10.0万吨,SO271.9万吨,NOX36.0万吨,CO26992万吨。

  四、支撑条件与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理顺各方关系

  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由建设部负责。建设部建筑节能工作协调组,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全国的建筑节能工作。建设部有关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将建筑节能纳入经常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部节能工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司)。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配备精干有力的队伍,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要健全建筑节能的执法机构,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与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检查监测体系,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

  在政府机构精简的条件下,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建筑节能社会团体与中介机构,从事与建筑节能有关的政策规划研究、数据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技术开发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管理试点示范工程、进行节能检测、组织宣传培训等。同时各级管理部门应积极与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建筑节能工作做好。

  (二)加强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

  1.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发布建筑节能法规。

  2.要尽快研究制定供热采暖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及实施方案。要使职工供暖货币化,改暗补为明补;要制订合理的热价管理和收费办法,使产热、供热和用热各方面都从节能中获得经济效益;要积极地从点到面逐步推进此项改革,以保持社会稳定。

  3.抓紧制定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和实施方案,扩大试点并组织推广。我国既有建筑数量巨大,使用中能源浪费严重。各地要积极制定专项计划,争取像抗震加固那样得到资金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节能改造。

  4.要加速制订并发布各种建筑节能管理办法,除陆续颁发的不同地区的节能设计标准均应纳入《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管理范围外,还应逐步制订建筑空调运行管理办法、建筑供暖计量收费实施办法、既有建筑用能效率检查办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等。

  5.建立建筑能耗统计报告制度并认真实施。

  (三)增强法制观念,加大执法监察力度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6号部长令)已于200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对建设项目有关建筑节能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及运营管理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不按节能标准设计建造,达不到节能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还需停业整顿、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强制推行。

  搞好建筑节能,设计是关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加强对节能设计的管理,落实对节能设计的审查,要把是否符合节能设计标准作为设计审查通过的必要条件。

  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于节能建筑中采用的伪劣产品、不合格品,标准图、产品手册中虚报高估节能保温效果,节能产品介绍中的虚假欺骗宣传,以及节能设计、施工和检验中的弄虚作假行为,都要加强查禁处罚力度。

  (四)促进技术进步,推行科技创新

  要抓紧建筑能耗统计、产业普查等基础工作,研究制订相关的政策,完成一批建筑节能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成套技术开发推广和产业化项目,研究开发一批科技含量高、满足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先进产品,建立节能建筑标识认定体系,编制技术与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做好技术和产品的转化工作,促进节能技术市场化、产业化,为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拟重点开展以下方面的科技项目工作:

  1.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的研究。

  2.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研究。

  3.建筑供热改革及配套政策的研究。

  4.建筑节能产业化现状及发展政策的分析与研究。

  5.建筑能耗的调查分析。

  6.建筑节能热工检测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7.采暖地区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8.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9.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1.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应用的成套技术及其对环境影响的评估。

  12.太阳热水器与建筑结合的研究与工程应用。

  13.地源热泵及水源热泵技术系统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4.采用不同能源、不同采暖与制冷方式、系统调控及计量系统的开发和技术经济分析。

  15.公共建筑节能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

  16.建筑围护结构体系成套技术研究开发与工程应用及技术经济分析。

  17.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及管理的研究。

  18.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技术发展动态及我国建筑节能技术发展战略的研究。

  (五)加快标准制订步伐,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编制出配套的建筑节能标准,是推进建筑节能事业的基础工作。目前仅有少量建筑节能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应尽快建立完整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其中包括基础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工程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各类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运行标准、检测标准、能耗标准、新能源利用标准等。

  “十五”期间急需编制的标准包括: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应用标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小城镇及农村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计量技术标准和采暖收费标准;供热采暖运行技术标准;空调制冷运行技术标准;民用建筑采暖能耗检测方法;民用建筑空调能耗检测方法;建筑能耗定额;外墙外保温技术规程等。还需编制常用建筑材料基本热工参数、常用建筑用能设备基本参数。常用建筑气象数据等标准手册,及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通用设计与标准图集等。

  配合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应编制全国的和地方性的标准图、通用图等配套图集。应加强对国外节能标准的调查、收集和分析研究工作。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

  (六)做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作,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力度

  技术推广是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以点带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推动建筑节能的一种有效的工作方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开展节能的试点示范工作,认真组织,抓出经验。在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有重点地建设一批提高居住质量、改善居室热环境的节能建筑和示范小区。各地要通过示范建筑、示范小区的建设,研究适应当地条件的新的节能材料、设备和技术。要以试点工程为载体,综合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展示节能成果,扩大宣传和推广。示范建筑和示范小区应认真总结,严格验收,把好质量关。示范项目应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可采取媒体、新闻发布会、现场会、推广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七)提高节能意识,加强信息传播

  要经常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的建筑节能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建筑节能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意识,提高开发商和广大居民的认识程度;加强对各级领导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重视程度;组织学习《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举办建筑节能培训班、研讨会;加强建筑节能科技书刊和通俗读物的出版工作;建立建筑节能信息网站,搜集整理国内外信息;扩大与国外交流渠道。

  (八)加强引导调控,积极培育市场

  建筑节能跨越式发展提供的巨大市场机遇,必将带动建筑节能产业化的迅速发展。针对当前建筑节能产业存在盲目上马、重复建设、小型分散、技术落后、质量低下、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妨碍建筑节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对工程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诸多问题,应该充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推动规范性建筑节能市场的形成,促进节能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保证节能效果的目的。

  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导市场和调控经济的原则和手段,组织有关社会团体在各方面专家和企业界代表的积极参与下,通过提出节能目标、制订节能规划、考察资源状况、研究技术条件、完善产品标准、规范产品认证、组织产品标识、分析市场动态、评估节能潜力、鼓励开发创新、引进先进技术等途径,向社会发布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筑节能产品需求预测、节能技术发展方向、节能市场信息、推荐限制和淘汰产品目录,并通过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处罚违规企业、禁用不合格产品等手段,引导建筑节能产业通过正常竞争,做到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产品配套、规模合理、质量提高,以开辟广阔的建筑节能市场,满足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的需要,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九)积极筹措资金,增加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投入。

  各地应结合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积极作好有关项目的申报,力争列入国家计划,取得资金支持;各地可利用财政预算编制改革的机会,根据需要与可能,集中开展建筑节能项目,通过项目列入地方预算,筹集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所需的资金。

  用好已有的墙改专项费用,争取在保持已有墙改专项费用基数和标准不增加的情况下,明确墙改专项费用的使用范围,确保专项费用的35%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及有关的建筑节能工作。

  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争取国际资金的支持。

  各地还可通过建筑节能研究开发项目培养、扶持若干企业,并使新产品开发与示范工程相结合,鼓励节能企业加大技术投入,实现产品更新换代。

  (十)加强国际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

  发达国家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早,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我国建筑用能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数量巨大,并正在持续快速增加,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密切关注。同时由于我国建筑节能产业市场潜力十分巨大,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很想打入中国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应抓住机遇积极开展与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民间团体和企业之间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国际资源,为我国建筑节能事业服务。

  继续扩大与加拿大、美国、欧盟、法国、荷兰等国家,以及与世界银行、联合国计划开发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全面开展新的合作项目。通过考察访问、学术交流、展览参观、合作研究、出国进修、举办研讨会、建设示范工程、兴办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合办研究开发组织等多种途径,广泛拓展合作领域,以跟踪世界科技发展动向,努力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城镇内的个体劳动者,均应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是指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招用的从业人员,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但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以及下岗后自谋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 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可在大连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300%范围之内自行确定;缴费比例为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8%。个体工商户招用从业人员的,业主须按自行确定缴费基数的10%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
缴纳8%。
第四条 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缴纳,由管辖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代为收缴。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办费用,由财政部门从收缴的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
例拨付。
第五条 个体劳动者收入较少或歇业无收入,不能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简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或不缴。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社会统筹基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第七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为参加保险人员打印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随时提供无偿查询服务。
第八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退休后享受的待遇,按辽宁省政府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享受的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第十条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计算公式为:
基本养老金=上年度全市月社会平均工资×20%+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参保人员虽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同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条件,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未达到退休年龄,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保险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非本市城镇户口的个体劳动者结束在本市个体经营,或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迁入外省、市定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亦可转移到重新从业地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养老保险。个体劳动者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 个体劳动者在参加保险期间升学、应征入伍,其个人帐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 个体劳动者不参加养老保险或无正当理由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个体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应及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个人帐户储存额,持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个体劳动者退休后,由所在地的区、街退休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并执行本市养老金调整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