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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刘颖

时间:2024-07-26 12:00: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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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调解力度 维护社会稳定

刘颖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在解决各类纠纷中独具优势,法院所审理的民商事案件撤诉的有近百分之九十是在法官调解下撤诉的,对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当事人与法官的对立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及时解决纠纷等方面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结合案件质量年活动,我院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为指导方针,以“自愿、合法、灵活”为基本原则,不断改进和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把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庭外调解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不断上升,调解工作取得显著效果,调撤率达到70%以上,在黑河市法院系统位居第一。

一、2008年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2008年民商事案件收案1922件(不含上年旧存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13件;结案1918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4件;调解和撤诉共1456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54件;调撤率为75、91%。撤诉500件,同比上升246件,占调撤结案的34、34%,同比上升14、84个百分点;调解956件,同比下降92件,占调撤结案的65、66%。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来看,撤诉结案的比例在大幅度上升。审判人员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为促成当事人的撤诉,我们注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和紧密结合,努力建立多种调解并举的大调解格局。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的规范和指导,支持人民调解,达到撤诉;二是在诉讼调解中注重激活调解资源,借助社会力量调解,邀请人民调解组织或行政部门协助或者主持调解,达到撤诉;三是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积极构筑政府调处平台,达到撤诉。

二、我院民商事案件调撤工作的具体做法

(一)把调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方案,方案要求调撤率达到75%得基础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0、1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减0、1分。
(二)设立最佳调解奖,奖励全年调撤结案多的法官,奖励分一、二、三等,并按获奖等级发放奖金。
(三)庭长和主管院长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这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案件的质量,加强了当事人的信任感,调解的成功率也较高。1月份,青山法庭审理了187起养奶牛户诉某乳品厂拖欠奶资款的案件,当时正值春节前夕,处理不好就会发生群体上访事件,影响节前的社会稳定。在庭长和主管院长的参与下,多方协调,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之后又有不少养奶牛户看到事件的圆满解决,又纷纷来法院起诉,最终也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这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树立了法院的威信。
(四)每个月召开全院干警大会,由院长亲自公布各庭的案件审理情况,包括收结案数、结案率、调撤率、个人结案情况等,并肯定调撤工作做得好的审判庭,对调撤工作做的不好的审判庭给予警示,这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案件的审理进程,促使各庭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撤率。

三、调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案件通过调解撤诉结案后,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协商的结果,自动履行率高。
(二)调解协议以双方自愿为基础,有利于执行,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行诉讼调解与执行的统一。
(三)降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长期良好关系。
(四)彻底解决纠纷具有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因其具有简便、灵活、高效、经济的特点,能够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院充分认识到调解撤诉的独特优势,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机制来抓,提倡民事案件“能调则调”,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的促进案件调解撤诉解决。它有利于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减少错误成本的产生。 “调解是最佳结案方式、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杜绝上访缠诉的有利措施。调解率高就是法官办案能力强”,已经成为民事干警的共识。

四、调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自身问题。调解撤诉中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有些法官耐心不够,在做了一些调解工作而没有取得效果的时候,就会失去信心而放弃;或者一些法官虽然具有足够的耐心,但由于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心理学知识,不能很好的把握当事人的心理,从而不能将调解工作做到位、做好;甚至有部分法官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只注重调解率,不顾调解质量,存在“和稀泥”的现象等等。
(二)当事人的自身问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认为只有判决才有效,对什么是调解、调解的效力等持怀疑的态度,从而影响了调解的进行。
(三)我国现有社会法律制度的问题。一是“调审合一”审判方式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居中裁判,处于消极地位,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的双重身份,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在调解中需要法官走下法台与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制定调解方案,如果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二是对于诉讼调解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统一操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法院判决的前提条件,而并非是诉讼调解的必要条件。许多法官认为,当事人在事实没有查清、是非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自愿就争端的解决达成了调解协议,继而撤诉,这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处分权,如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就应当依法确认其自愿性和有效性。实践证明,这种程序欠缺的调解一般比事清责明的调解更能发挥功效,更具有亲和力。三是调解中的职权色彩过于偏重,法官在调解中具有主动权,可以决定何时调解、如何调解,也可以不做调解工作,直接以判决方式结案。

五、今后加强调撤工作的建议

(一)在合议庭法官的指导下,建立专门由法官助理和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书记员组成的庭前调解队伍,加强了诉讼调解的力量。调解人员在自愿、平等、合法、高效的原则下,适时扩大简易程序庭前调解的案件范围。
(二)将诉讼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相结合,举办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以及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案件或参加陪审的方式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之间建立了长期有效的案件信息通报及监督制度,定时向各个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反馈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四)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法院不能强制调解。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应当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于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官不得在未告知当事人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参加调解,调解方案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提出。
(五)调解撤诉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其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争议较大,待法庭辩论结束后调解或休庭后调解。此时,对有些争议较大,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难以猜测,双方为减少损失而作妥协,这是比较容易调解的时机,可以说也是调解关键阶段,审判法官应紧紧抓住这个时机进行调解,以便促进当事人的撤诉。
(七)调解过程中,不宜过分强调“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原则,过去我们在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往往是必须查明事实,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等于和稀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调解的基础,那么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语言对抗激烈,均为各个的利益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法官就是断案,调解也要弄个水落石出,因此毫不退让甚至产生冲突,给调解工作设置了障碍。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民事诉讼中全面实行举证责任和期限,强化了当事人主义、当事人的处分权。根据处分原则,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在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即可解决争议。当然,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权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进行必要的监督,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与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应予以制止。不应使其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在当事人达成合意过程中,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显得不那么重要,法院调解的根基在于当事人的合意。调解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权利和义务的划分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的存在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事实不明,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别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所以,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而撤诉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法院应当予以认可。




黑龙江省 五大连池市法院 刘颖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自2001年信息产业部举办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来,该项活动对引导我国信息技术创新、推动信息产业技术进步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与工作,信息产业部对《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国信息产业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行业竞争力,促进信息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规范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以下称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由信息产业部主办,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组织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家,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负责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终审工作。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设立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办公室(以下称评选办),作为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常设机构,承担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受理、初审、发布、宣传和异议处理工作,以及专家终审的组织、实施等事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法人单位或个人的非保密民用项目;
(二)申报人必须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且不存在权属纠纷;项目所包含的发明创造应已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暂未获授权的专利申请应出具相应的专利检索报告,并经评选办认可;项目所包含的计算机软件应取得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项目应是信息技术领域国家重点发展的技术,并且在某些技术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代表该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其整体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的高度;
(四)技术开发过程重视与应用的结合,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化和产业化前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推荐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取得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单位的推荐,或相关技术领域内三名专家(教授级以上职称)的推荐,由推荐部门报送或由申报人直接报送评选办。
第九条 年度申报起止时间和方式以信息产业部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申报项目由评选办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评选办移交评委会进行终审。
第十一条 评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由评选办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第十二条 经评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终审结果,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成票的项目通过终审,进入发布程序。

第六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由评选办报送信息产业部批准,入选当年的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由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颁发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证书。
第十四条 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纳入《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未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完善后重新申报重大技术发明评选。

第七章 撤销程序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入选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的项目有异议的,应自信息产业部发布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评选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超过一个月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评选办发现入选项目的申报材料确有不实,或有证据证明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提出撤销入选的意见,报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撤销该项目的入选资格并收回证书。如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部科[2005]399号)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民委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大力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民厅〔2004〕7号


  我国是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在各民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各民族学生中开展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1990年以来,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和国家民委的要求,逐步在中小学开展了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丰富了中小学爱国主义、国情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内容,促进了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了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了各民族学生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思想意识,在各界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和社会效果。在新世纪、新时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大力推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在新世纪、新时期,需要认真重温、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在各民族学生中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精神。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对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加强民族政策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指出:“要进行民族团结教育。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不论是在内地还是在边疆,不论是在汉族地区还是在少数民族地区,都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教育。”《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若干意见》指出:“要把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列为学校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还要坚持在全社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思想。尤其要注意在各民族青少年中开展这方面的教育工作,让我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优良传统代代相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经常、广泛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适当开设民族常识和民族政策课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2002年,李岚清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不论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是非少数民族地区,不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是在各民族散杂居地区,不论在沿海、内地还是在边疆地区,都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同年,陈至立同志在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不断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基础。在新形势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沿海、内地和民族地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它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上述重要精神从各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需要各级教育、民族(宗教)部门把思想和认识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形势和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意义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指引下,我国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好的,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社会主义的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正在顺利进行,但也不能忽视危害民族团结的潜在因素和国内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以及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分化”的现实危险性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其一,1990年以来,随着前苏联的解体和东欧的分化以及巴尔干地区的动荡,国际上民族独立思潮和各宗教势力的蔓延,“西化”与“分化”相呼应,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有所增加。目前,国际上“泛伊斯兰主义、泛蒙古主义、泛突厥主义”思想活跃,以制造西藏独立、新疆独立为目的的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的活动在不断加剧,这些势力与台独势力相勾结,寻机制造事端破坏民族团结,企图分裂祖国。其二,近些年来,在民族地区、内地城乡以及各类学校民族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一些是由于没有处理好经济利益矛盾引起的,还有一些是由于不了解或不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甚至违背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的感情引起的。如在文艺作品、新闻报道以及刊物中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对我国的民族团结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中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保持国家的长远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和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党和国家依据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并结合我国各民族的实际和特点,制定和实施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关于正确处理民族矛盾、民族关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民族政策在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完成各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任务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经受了当今世界风云变幻的考验,为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进步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实践证明,没有各民族的紧密团结,就没有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就难以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毛泽东同志说:“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因此,民族团结关系国家长远稳定和统一,民族团结关系各民族共同进步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民族团结关系我国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前途和命运。而加强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和睦的重要基础。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民族问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问题的基本组成部分也将长期存在,尤其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更是如此。这就要求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战略任务加以高度重视,把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形成爱国主义思想、社会主义价值观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三、关于在中小学继续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有关要求

  由于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对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维护各民族的团结统一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中断。要根据党和国家关于此项工作的有关精神,毫不动摇地把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一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来。同时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做好工作计划,加强师资培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此项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把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列入地方课程,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鉴于此项教育活动内容的政治敏感性较强,同时按照少而精的要求,各地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中,仍继续统一使用由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审定的小学低年级《中华大家庭》、小学高年级《民族常识》、初中《民族政策常识》等学习材料和教学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