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12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全面总结今年及“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详细部署明年的经济工作,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坚定各方信心、凝聚全国力量,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明年经济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职责任务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深刻认识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切实加强司法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影响明年经济工作的不利条件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积极做好司法应对工作。要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各类市场主体对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期待,及时出台完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服从服务于科学发展,始终服从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三、要深刻认识司法审判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密切联系,切实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的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审判执行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拓展国际经济合作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审理股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住房消费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妥善审理公害污染赔偿、节能减排等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深入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创新司法便民机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要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推进科学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继续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共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解好难事。要坚持重在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对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摆自身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各项工作。要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按照“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努力完成和落实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要着力抓党建带队建,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法院基层工作和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使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作用。
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药管人[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后,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注册工作中,对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经常来
电来函询问。现将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
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
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
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
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
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
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
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
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
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
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
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
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
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
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
《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
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