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10号
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省长 钮茂生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4个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决定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革[1979]98号 1979年6月7日)
河北省革命委员会印发《国务院批转外经部关于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冀革[1979]143号 1979年8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9号 1980年2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48号 1980年4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5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95号 1980年7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6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1号 1980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8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6号 1980年8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4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7号 1980年8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0]18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29号 1980年8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99号、200号、20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40号 1980年9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情况报告
(冀政[1980]153号 1980年10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17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156号 1980年10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物价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0]201号 1980年12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9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206号 1980年12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0]28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0]221号 1980年12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基本建设停缓建项目善后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1]37号 1981年3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40号 1981年3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经济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安全活动的通知
(冀政[1981]62号 1981年4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1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69号 1981年4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通告的通知
(冀政[1981]78号 1981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1]2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91号 1981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7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08号 1981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1981]109号 1981年6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批转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1]117号 1981年6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9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26号 1981年6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4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30号 1981年6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56号 1981年8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1981]5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51]164号 1981年8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7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176号 1981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外经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出国人员选派工作的意见
(冀政[1981]178号 1981年9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1]1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1]220号 1981年11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东海冬汛带鱼议购价格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1]228号 1981年11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文化局关于发展我省少年儿童图书馆(室)事业的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1]278号 1981年12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白洋淀水产资源的布告
(1981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办发[1981]2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办[1981]28号 1981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的通知
(冀政[1982]9号 1982年1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1]17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30号 1982年2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北省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2]61号 1982年3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关于交通战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2]68号 1982年4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3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71号 1982年4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3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72号 1982年4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86号 1982年4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89号 1982年5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发[1982]5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24号 1982年6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5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27号 1982年6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通知
(冀政[1982]130号 1982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2]144号 1982年7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6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54号 1982年7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9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171号 1982年8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6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07号 1952年10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4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54号 1982年1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2]13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2]256号 1982年12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5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28号 1983年2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2]12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36号 1983年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农牧渔业部、中国农业银行(82)农(企)字第4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48号 1983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1983]90号 1983年6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8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93号 1983年6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全省新能源工作会议纪要
(冀政[1983]97号 1983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8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98号 1983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6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44号 1983年8月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15号 1983年8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2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26号 1983年8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0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39号 1983年9月1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13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56号 1983年9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3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财政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3]159号 1983年10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3]11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3]182号 1983年11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
(冀政[1983]189号 1983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3]200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10号 1984年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编委、建设厅、档案局关于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报告
(河北省政府批复[1984]16号 1984年2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9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34号 1984年3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4]4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53号 1984年4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通知
(冀政[1984]96号 1984年8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84]92号文件深入进行城市商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1984]108号 1984年9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24号、125号两个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4]114号 1984年9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4]126号 1984年10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40号文件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4]132号 1984年11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4]173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20号 1985年1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6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47号 1985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3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51号 1985年4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财政厅关于加速实现农村电气化的报告
(冀政[1985]69号 1985年5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75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85]89号 1985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房屋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85]16号 1985年2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冀政[1986]92号 1986年9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通知
(冀政[1986]107号 1986年10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在清理非农业建设用地中对各类违法占地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冀政[1987]126号 1987年11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材局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88]41号 1988年3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砖窑生产占用耕地问题的通知
(冀政[1988]97号 1988年8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
(冀政[1988]135号 1988年10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安排意见
(冀政[1988]164号 1988年12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8]181号 1988年12月3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电局关于筹措资金加快我省邮电通信建设意见的通知
(冀政[1985]11号 1988年3月2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稻象甲-1疫区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88]243号 1988年10月2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从京津等外省、市、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通知
(冀政[1989]6号 1989年1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苯萘实行专营的通知
(冀政[1989]30号 1989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定期公布八项重要经济指标的通知
(冀政办[1989]2号 1989年1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89]7号 1989年3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八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清理建设工程欠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1989]42号 1989年11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市、县住房制度改革整体方案及出售公有住房试行办法审批权限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89]80号 1989年6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8号 1990年1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理越权批地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25号 1990年3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90]28号文件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0]79号 1990年7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安委会关于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0]39号 1990年7月2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第四次省辖市市长城市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冀政办[1990]52号 1990年11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住宅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1]4号 1991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1]21号 1991年3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通知
(冀政[1991]46号 1991年6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电力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行业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1991]56号 1991年7月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和建账建制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字[1991]72号 1991年5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冀政[1992]7号 1992年1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起步阶段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27号 1992年3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物价局、粮食局关于食油购销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冀政[1992]114号 1992年1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通知
(河北省政府通知[1992]67号 1992年7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公证工作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2]39号 1992年9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1992]47号 1992年10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生产要素市场的通知
(冀政[1993]14号 1993年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棉花生产的决定
(冀政[1993]16号 1993年3月3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7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93]83号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3]51号文件的通知
(冀政[1993]84号 1993年9月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冀政[1993]95号 1993年10月1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专控商品附加费征收比例的通知
(冀政函[1993]17号 1993年3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1993]8号 1993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村镇建设助理员工资来源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3]169号 1993年1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建设加强管理的通知
(冀政[1994]2号 1994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会绿化工程的决定
(冀政[1994]21号 1994年3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调查工作的决定
(冀政[1994]47号 199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农口主要统计数据求实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4]194号 1994年12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民政工作改革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通知
(冀政[1995]23号 1995年3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投资体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5]44号 1995年4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园丁康居工程”的通知
(冀政办[1995]35号 1995年5月2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武警部队生产用地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68号 1995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直机关公费住宅电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5]114号 1995年9月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6]73号 1996年10月1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九五”时期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培育和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函[1996]34号 1996年5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1996]20号 1996年6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7号 1996年1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省产烟酒饮料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56号 1996年6月25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78号 1996年8月2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84号 1996年9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向型经济统计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92号 1996年10月1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计委等10部门支持乡镇企业发展意见措施和优惠政策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6]103号 1996年11月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7]19号 1997年3月12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矿山工业产业政策》的通知
(冀政[1997]88号 1997年12月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健全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7]94号 1997年12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市场专卖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2号 1997年1月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支持全省国有工业经济正常运行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支持国有工业企业扭亏增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7]43号 1997年9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对特需人群补服碘制剂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政办传[1997]80号 1997年6月1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
(冀政[1998]20号 1998年4月20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1998]29号 1998年6月1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冀政[1998]56号 1998年11月17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强我省煤炭市场调控意见报告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8]58号 1998年10月2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企业用粮问题的通知
(冀政函[1999]16号 1999年3月24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冀政办[1999]2号 1999年3月11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冀政办[1999]11号 1999年8月16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通知
(冀政办函[1999]19号 1999年4月8日)
虽然笔者在2年前在中人网《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讲座中对劳务派遣“三性”工作岗位作出规定的时间进行了准确的预测,但在昨日通过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后简称修正案)中对“劳务派遣”规定,虽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后简称草案)相比有一定的变化,但通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意见后修正案不但没有突破反而不如草案是比较意外的。该修正案对今后劳务派遣违法行为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纠正也是比较担忧的,即使有“三性”工作岗位的认定,如果没有对前、后期劳务派遣的违法行为做出惩治规定,劳务派遣泛滥的状况将继续存在,可惜的是在立法上又浪费了几年时间。下面笔者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内容一一点评: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兰泉:与草案相比虽然注册资本增加了一百万,但这一百万无法阻止劳务派遣公司的减少。由于注册资本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时普遍存在虚假注资的状况,增资依然可能是虚假的增资。现在谁也不会去想:在公司清算时自己将要承担什么责任? 再者出了问题或者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也不会承担多大的责任,而用工单位却要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阶段劳务派遣公司过多的原因在于相关人保部门参与过多,设立行政许可只能让一些人保部门人员没有参与或者参与较少的公司,因不能通过行政许可而无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进而帮助这些公司借修正案消除自己的竞争对手。
笔者认为在本修正案实施后未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将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兰泉:与草案相比在本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不可否认的是到目前为止不少的国有企业还是根据员工身份不同(即还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正式工和合同工)采取不同的工资福利分配方案。
本条增加的“劳动报酬”范围应当予以明确,应由人保部门对此做出规定,扼制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因身份上的不同带来的收入上的差异。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兰泉:与草案相比本条规定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及增加,认定了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但“三性”工作岗位中对“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比较模糊,而“替代性”工作岗位对劳动者停职的原因没有进行全面列举,替代时间也没有加以限制,这将容易在实践中发生纠纷,有必要由人保部对此作进一步解释。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将促成利益团体不断向人保部施压、做工作,争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笔者在草案建议稿中也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即就企业用工而言,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员工100人公司中不超过10%,1000人公司不超过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
人保部这一规定的出台将阻力巨大,是否在2013年7月1日出台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泉:与草案相比本条第二款全面减轻、化解了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后简称两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撤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者对比修正案对两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即使情节严重,只要及时纠正就不会受到处罚。这将助成两单位只要没有有效的举报,任何违反劳务派遣的行为都可以继续实施。两单位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行为要扼制,只能等到劳务派遣员工与两单位发生争议后劳务派遣员工是否进行有效的举报来决定。
这一规定将全面助长两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以便获得更大利益。即使有举报将及时予以纠正,纠正后再违反周而复始,该规定将成为两单位逃避相关责任的法宝。最终又促成立法机关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第二次的修正。
五、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兰泉:修订案笔者原认为应在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修正案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实施,将给有关单位足够的时间调整违反劳务派遣的行为。
但本条第二款规定又将笔者的想法进行了否定。修订案认可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未按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的劳动报酬。这一点与《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调整范围有巨大的差异。
如果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规定,仅依靠人保部对用工总量的限制进行扼制的话将是不现实的,特别是限制范围内的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行为,如何按修正案第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有效的处罚将成为一个人为的难题。
特别是本条第二款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在现实中进行实施也是一个十分难堪的问题(本款规定的“依法订立”也存在适用上的障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果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在没有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是否也要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同样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也存在违反劳务派遣的规定,在没有提起诉讼主张劳务派遣协议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是否也要继续履行到期限届满?
对前期违反“三性”工作岗位的行为,如果不能在修正案实施前作出具体的应对方案(规定),将可能在修正案实施后出现大量的集团性劳务派遣争议案件,其争议的核心就是违反“三性”工作岗位规定如何赔偿的问题(如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基数、工龄计算等),这一点在修正案第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附:中人网《劳务派遣相关法律问题》讲座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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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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