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周伯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4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47项;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2项(目录附后)。凡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一律停止审批,取消相应的收费,同时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凡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主体应当做好下放的衔接工作。
本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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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取消和下放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国民经济动员项目(审批)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2、 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计划(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核准)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4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 电费收费权质押权利证书(审核)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6、 包装装磺印刷品印刷许可证(审批)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7、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8、 企业领导人员工商管理培训院校资格(核准)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9、 企业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0、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项目(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1、 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国家限制乙类利用外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2、 战时、特殊情况下对局部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审核)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3、 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4、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资格(备案)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15、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开除学籍(审批) 省教育厅
1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审批) 省教育厅
17、 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社办学校学生学业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18、 外省普通中专来湘招生计划(审核) 省教育厅
19、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和工作站的设置和变更(审核) 省教育厅
20、 省、市属专科学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市、
州划线方案(备案) 省教育厅
21、 硕士研究生推荐免试名单(备案) 省教育厅
22、 新增公办高中学校(备案) 省教育厅
23、 普通中专学校学生转学(备案) 省教育厅
24、 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准) 省教育厅
25、 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中介机构资格(审核) 省科技厅
26、 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审查(核准) 省科技厅
27、 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核准) 省科技厅
28、 省软件企业(产品)的认定(审批) 省科技厅
29、 进口科研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进口免税(审核)省科技厅
30、 公安系统机动车考核员、助理考核员证(核准) 省公安厅
31、 一、二级公证员(核准) 省司法厅
32、 公证员资格(核准) 省司法厅
33、 律师资格(审核) 省司法厅
34、 仲裁委员会换届(备案) 省司法厅。
35、 省级粮食企业粮食报损(审批) 省财政厅
36、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用帐户(核准) 省财政厅
37、 待销售陈化粮数量(核准) 省财政厅
38、 境外省级企业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审核) 省财政厅
39、 陈化粮鉴定报告(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不超过企业净资产50%的境外投资(备案) 省财政厅
40、 境外省级企业子公司重大资本运营决策事项(备案) 省财政厅
42、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备案) 省人事厅
43、 处级非领导职务任免(备案) 省人事厅
44、 市州国家公务员申诉案件(备案) 省人事厅
45、 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工(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6、 省管单位招用未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7、 失业保险调剂核发(审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8、 政策性安置农村人员“农转非”(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49、 非劳动部门就业训练单位在省级媒体刊播招生广告(核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0、 省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1、 全省就业训练经费补贴(审核)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2、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备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53、 核减或停止最低勘查投入(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54、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5、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核准) 省国土资源厅
56、 专业测绘成果密级管理或成果销毁(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7、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8、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59、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核准) 省建设厅
60、 省建设工业产品准用证(核准) 省建设厅
61、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2、 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含市级)(审核) 省建设厅
6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4、 物业管理企业一级资质(审核) 省建设厅
65、 省城城镇规划体系(审核) 省建设厅
6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资质(备案) 省建设厅
67、 省管重点工程竣工(备案) 省建设厅
68、 核发交通行政执法《公路检查证》(核准) 省交通厅
69、 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核准) 省交通厅
70、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资格(备案) 省交通厅
71、 限额以下涉及使用国家专项贷款、进口免税、
国家限制发展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信息产业厅
72、 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企业定点(审核) 省信息产业厅
73、 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证书》(审核) 省水利厅
74、 省管水利国有资产变动(审核) 省水利厅
75、 水利灌溉工程供水水价(审核) 省水利厅
76、 畜禽品种的经营、推广和广告(核准) 省农业厅
77、 建立人工渔港(核准) 省农业厅
78、 从相邻省、区、市引进林木良种(核准) 省农业厅
79、 专职植物检疫员资格(核准) 省农业厅
80、 国有农垦企业自产粮食跨县(市)运销(核准) 省农业厅
81、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 省农业厅
82、 国有林场林木资产因重大自然灾害
造成50万元以上的变更(备案) 省林业厅
83、 一般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年度计划(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4、 邀请外国人来湘从事外经贸活动(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5、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更名或扩大经营范围(审批)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6、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7、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产业的外资企业和
合资合作企业中增资部分的项目确定书(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8、 补偿贸易合同(核准)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89、 台商企业在湘设立办事机构(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0、 外经贸活动赴港常驻人员(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1、 受援项目立项(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2、 外经贸企业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报(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3、 旅游产品小额出口贸易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4、 “五种”废旧物资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5、 进出口商品配额申请计划(审核)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6、 外经贸企业对外经济合作项目预报(备案) 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97、 有线电视台播放影视剧资格(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8、 有线广播电视采用加解扰技术(核准) 省广播电视局
99、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0、设立电影制片厂(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1、邀请外国地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率团
来访或洽谈业务(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2、赴境外采访、摄制、租台(频道)及赴台
(含境外)影视交流(审核) 省广播电视局
103、粮食(未退出保护价范围的品种)收购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4、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核准) 省工商局
105、驰名商标(审核) 省工商局
106、中央驻湘单位,省属企业出省举办展销活动(审核) 省工商局
107、药品、农药、兽药、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备案) 省工商局
108、广告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备案) 省工商局
109、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文件(审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110、非处方药审核登记(审核)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1、药品销售人员资格(备案)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2、涉外旅游汽车公司(车队)定点(审批) 省旅游局
113、旅游饭店建设立项(审核) 省旅游局
114、国家粮油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 省粮食局
115、大中专学校招生粮食关系(审核) 省粮食局
116、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备案) 省乡镇企业局
117、陈化粮销售价格(核准) 省物价局
118、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审核) 省物价局
119、计内民用液化气价格(备案) 省物价局
120、省直单位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确认(审核) 省机关事务局
121、军工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及计量人员考核(核准)省国防科工办
122、军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预审(审核) 省国防科工办
123、军工企业民用产品标准(备案) 省国防科工办
12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5、对外版权贸易合同(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6、作品版权登记(核准) 省新闻出版局
127、成立版权服务和中介机构(审核) 省新闻出版局
128、少数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建设专项贷款
计划贴息指标(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29、少数民族用品生产特需金银分配指标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0、省农膜原料进口减税计划(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1、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贴息贷款项目(审核) 省二轻行业管理办公室
132、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核准) 省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133、机械、汽车新产品鉴定及新工艺、
新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4、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及审核人员资格(核准)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5、省内企业申报《汽车、民用改装车、摩托车、
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审核) 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
136、乙炔站设计资格(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7、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和技术人员上岗证(核准) 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8、全省化工防腐蚀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三、四级)(审批)省石油化工行业管理办公室
139、全省农村能源技术开发推广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0、省级农村能源技术研究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1、全省农村能源产业贴息贷款项目(审批)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2、市州级农村能源技术标准(核准)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3、国家农村能源科技攻关项目(审核) 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44、专利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核) 省知识产权局、
145、专利资产确权(核准) 省知识产权局
146、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 省知识产权局
147、考古发掘品移交方案(审批) 省文物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下放市州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项)
序 号 项目名称及审批方式 实施主体
1、 赴港澳商务(审批) 市、州公安局
2、 进口汽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核准) 市、州公安局
3、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 市、州林业局
4、 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准)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5、 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6、 一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 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7、 省内公民出国旅游团队(核准) 市、州旅游局
8、 联运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批) 市、州物价局
9、 省属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核准) 市、州物价局
10、省辖城市廉租住房租金(价格)(核准) 市、州物价局
11、城市出租车、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价格(审核) 市、州物价局
12、食盐零售许可证(审批) 市、州盐务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1987年1月20日,国务院
中央作出科技体制改革决定的一年多来,为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在改革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开拓技术市场,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和开发能力,改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得到了整个社会与广大科技人员的理解和拥护,已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应当看到,科技与生产相脱节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扭转。科技系统的组织结构基本未动,封闭的体系依然存在;主要科研机构仍旧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没有与国民经济形成休戚相关的依存关系;人才仍大量积压在国务院部门的主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而轻纺、商业、地方和农村科技力量非常缺乏;由于缺少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结合的有力措施及政策,有相当一部分科研机构还在走自我完善的道路,很少能与企业紧密结合,厂办科研机构力图脱离企业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特别是部门改组,企业下放后,各部门有进一步对科研机构加强控制的趋势。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一九八七年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已公布的各项改革措施的同时,迈出新的一步,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
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促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生产横向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一)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实行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国家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应由直接控制为主转变为间接管理,进行方针指导和协调服务。
(二)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与其实行紧密联合,研究开发经费应逐步依靠企业或企业集团从销售总额中提取。
(三)其它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少量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可以成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有的可以面向中小、乡镇企业群体,成为其技术开发部门或区域技术开发和服务中心;有的可与设计、工程单位联合,组成成套技术工程承包公司;还有的可以吸收企业,发展成科研先导型企业集团或科研生产型企业等。这类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应主要依靠为企业、社会服务的收入。
(四)科研机构要实行精简缩编。在近几年内,一般不再新增机构、扩大编制,对现有科技人员要进行调整,有进有出。新老交替,以形成一支精干的科技队伍。
(五)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科研机构的奖励基金提取比例和发放奖金免税限额与科研事业费减拨幅度挂钩;工资改革后自费增资部分可从经济收入中列支。企业要采取鼓励措施,稳定和发展科技队伍,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企业。
(六)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的业务与行政管理工作由所长全权负责。凡改革成效显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做到事业费自立的科研机构,其所长及副所长的个人收入可以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
(七)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增强科研机构经济活力的一项重要方针。人员、固定资产规模较小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可积极试行租赁、承包管理。对经营不好、效益很差的技术开发科研机构,也可进行租赁、承包管理试点。综合性大院大所应在改革中积极探索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包括划分成若干独立核算单位,或面向不同的行业、企业,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由集体、个人承包等。要保证承租人、承包人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拥有充分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他们按照合同规定取得的合法权益。
二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作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有关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或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走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政府机构,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要让那些能带领人民致富的科技人员自己也富裕起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工资、福利、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宽松政策,并在信贷、风险投资、股份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
放活科技人员,将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促进新兴技术、新兴产业的兴起,并将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事业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事业家。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从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坚定而有步骤地推动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