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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8:53: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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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设立海南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省政府从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优化结构、公正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符合我省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体系建设的重点企业和项目。具体是:

(一)对农产品出口种植养殖备案基地建设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二)对大型肉联企业、农产品出口加工重点项目和龙头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三)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七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九条 符合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批准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

(七)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复印件。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九)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在受理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完成对报请材料的审查,省财政厅根据审查意见提出项目资金计划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拨款申请和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同时将拨款文件抄送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和省海洋渔业厅。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属于奖励的,计入当期收入;属于贷款贴息的,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属于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归全体股东享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建立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必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商务厅会同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凡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出不超过2%的管理经费,专项用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立足“三率”求突破 创建平安保稳定

胡建国 林书设


大田县地处闽中,毗邻闽南沿海,是三明市的南大门。县域总面积2294平方公里,下辖18个乡(镇),263个行政村,8个居委会,总人口36.6万人,农村人口约占全县人口的85%,是一个农村人口多、耕地少、工矿企业基础薄弱、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山区农业县。
今年来,随着“平安福建”、“平安三明”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我县平安建设工作,在回顾分析总结去年存在不足的基础上,认真学习贯彻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平安大田”建设工作,提出了“立足‘三率’求突破,推进平安建设保稳定”的工作思路。县综治委及时制定下发了2005年大田县“平安乡(镇)、街道”、“平安单位”、“平安村居”、“平安校园”、“平安厂矿”等考评验收实施意见以及《大田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确保平安建设工作得以有序开展,取得了长足进展。主要做法如下:
一、深入宣传,家喻户晓,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知晓率
全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是开展“平安大田”建设的前提。只有让人民群众都能知晓平安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要求,才能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平安建设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为此,今年三月,我县以综治宣传月活动为契机,下大力气,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手段广泛开展建设“平安大田”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主阵地作用,在大田新闻开设《平安大田在你我携手之间》专题栏目;二是开展一次大型踩街宣传活动;三是举办一场专题文艺晚会;四是在公共场所设置固定宣传牌52块;五是利用法制宣传栏,专题宣传45期;六是举办各种法律知识培训班20期;七是发放宣传手册20000册;八是印发《致全县人民一封信》等各种宣传材料15万份;九是组织专家和法律志愿者现场咨询、以案说法;十是开展中学生带法回家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广泛宣传建设“平安大田”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是每位公民的应尽责任和义务,使平安建设工作家喻户晓,全县广大干部群众都能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参与“平安大田”建设工作。
二、广泛发动,人人参与,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参与率
建设“平安大田”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效载体,同时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仅仅依靠政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今年来,我县从落实责任入手,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开展重点整治;发挥典型示范,提升创建档次;加大防控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行使综治一票否决,全面推动“平安大田”建设工作。
一是抓领导,全面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把平安建设工作列入年终综治考评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促使各级党政领导把“平安大田”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项目之一。同时,对县政法委、综治办干部实行“挂乡包村驻社区”措施,把平安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人头。
二是抓打击,加大打击和重点整治力度。紧紧抓住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威胁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的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大打击和整治力度,始终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今年1-4月份共立刑事案件316起,破188起,破案率59.5%,其中重大案件立200起,破108起,破案率54%,大案发案数上升49.3%,破案率上升134%。针对我县“六合彩”赌博比较突出的特点,结合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对“六合彩”赌博活动 进行重点打击,截止5月20日,全县共查获赌博案件273起(其中立刑案7起),打击处理赌博违法人员1335人(其中逮捕2人,刑拘6人,治安拘留105人),缴获赌博游戏机74台,电脑1台,其中查处“六合彩”赌博69起333人,一批“六合彩”庄家、赌头和参与“六合彩”人员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纷纷落网,有效遏制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县里对重点整治工作 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重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两个重点整治(梅山乡、县医院)分别派驻重点整治工作队,制定了重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整治措施,重点整治工作进展顺利,成效初显,为建设“平安大田”奠定了基础。
三是抓试点,提供典型示范作用。积极开展平安建设试点工作,认真总结原有上京镇、谢洋乡、吴山乡三个试点乡(镇)的平安创建工作经验,组织召开了现场会、观摩会,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县平安建设工作的开展。同时,不断延伸创安领域,拓宽创安范围,提升创安档次。深入开展争创“平安乡(镇)”、“平安村(居)”、“平安社区”、“平安单位”、“平安校园”活动。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安定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四是抓防范,完善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建立“打防控一体化”的治安防范网络,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一是积极推进110、122和119三台合一,完善多警联勤工作模式,压缩违法犯罪的时空;二是组建了一支42人的城区治安巡逻大队,担负日常的治安巡逻任务。省道经过的6个乡(镇)就组建专职治安巡逻队6支58人;三是结合社区整合和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工作,进一步加强了“11211”工程建设;四是继续深化“四项”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创建“综治合格单位”活动;在农村广泛开展以落实“一区两会三包”、创“四无一满意”为主要内容的创建平安村(居)活动;在旅店业、娱乐业和城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创建“治安合格单位”活动;在学校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同时,加大民爆物品的管理力度,严格审批、使用、清退制度。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五是抓责任,认真行使综治一票否决权。根据2004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目标要求,经年度检查考评,对没有达到县规定的综治工作目标,单位教育工作不力,防范措施不落实,单位刑事案件超标,职工违法犯罪现象严重的县医院等3个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华兴乡、梅山乡等8个单位予以黄牌警告,有效促进综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结合实际,务求实效,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
提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对政府抓社会治安工作的满意率,是平安建设工作的最终目标。今年来,我县在开展“平安大田”建设工作中,努力结合实际,务求实效。一是人民群众对执法环境的满意率提高。从加强政法部门的自身建设入手,认真组织政法干警学习建设人民法庭这一身边典型,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司法理念,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紧密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把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到实践“公平与正义”、司法为民之上,融入到“平安大田”建设工作之中。做爱岗敬业、勇于创新的模范,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二是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提高。今年来,全县社会政治安定稳定,没有发生影响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特大案件得到及时破获,直接影响群众安全感的“两盗”案件发生数下降,一些群众反映较强烈的治安问题得到较好的解决,社会各界对此比较满意;三是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实效比较满意。今年来,由于各级各部门重视平安建设工作,加大领导、宣传和参与力度,及时排查调解矛盾纠纷,排查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群众体验到平安建设的实惠,对此比较满意。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2005年5月20日)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不明确规定

马大哈


  现行的《产品质量法》颁布于1993年,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改,它是我国产品质量管理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已实施了16年之久,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执法实践的逐步深入,其中一些规定的衔接问题日益凸显,值得探讨。笔者认为该法侧重点在于对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规范,而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虽有第三章第二节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上仍有难以操作之处。现笔者从自身执法工作实践谈谈一孔之见。

  有一案例:某个体户从正常渠道,以正常的价格购进附带有《合格证明》的、酒精度为45%(V/V)的白酒进行销售,并按规定索证索票检查验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计划对该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检测,经法定检验机构监测其实际酒精度为35%(V/V),其他检验项目均合格,依据其明示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工商机关考虑到该酒不是卫生指标不合格,且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准,最终裁量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为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依据第五十条进行了处罚。相信这是绝大部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案件的查处思路,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产品质量法》对该种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并不明确。第三十九条是对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规定之一,法律条文是“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对应的罚则应是该法第五十条。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该案件在定性和处罚上的不妥贴之处。

一、从条文字面上理解

  按照笔者的理解,第三十九条是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不得在主观上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的限制性规定。通俗地讲,是指销售者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得故意做“手脚”,通过掺假、调换、涂改等非法手段,以具体行动致使所经营的产品质量低劣、等次降低或不合格,以及不得将明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欺诈消费者。而回过头来再看看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他以正常的价格从正常渠道购销产品,主观上以“合格”产品购进,又以“合格”产品销售,并没有对该白酒实施任何“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等行为,从他现有的能力和条件不可能发现该白酒是否合格,他对该白酒酒精度低于明示含量的情况并不知情。他同样也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的受害者,因为销售该白酒同样也损害了销售者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这一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是谁呢?应该是生产者(目前暂时这么推测)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若定性该销售者实施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就该违法行为的本质来看,是该个体户销售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

  也许有人会说,除非法律规范有规定,行政处罚案件不以当事人有无主观故意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而看具体行为的客观状态及其危害后果。认为实施行政处罚一般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进而对笔者上述分析问题的方式提出质疑,那么笔者就从下面一个角度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

二、从相关条款间推理

  笔者为什么狭隘地推断《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之间衔接有问题呢?再让我们看看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以及销售明令淘汰停止销售产品的处罚;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第五十四条也有对销售相应产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第11号)同样也规定了生产、销售的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等违法行为的追诉标准。

  当回过头来看第三十九条对应的罚则——第五十条却只规定了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行为的处罚,而单单没有像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五十四条那样,把销售相应违禁产品的行为也明确相应的罚则。笔者认为,没有在第五十条中加上“销售”二字(对销售该种违禁产品明确罚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疏忽。若只停留在现有的层面上,笔者就作出了一个大胆的推断:《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和处罚规定不明确。
那么,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是否要予以禁止呢?答案是肯定的。《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也不是只字不提。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款有两层意思,一、哪些情形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产品是禁止销售的。其中包括冒充合格的产品亦是禁止销售的。既然是禁止的,为何不在第五十条明确加上销售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对应罚则呢?故此,至少可以这么理解:《产品质量法》对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定性处罚有规定,但不够明确。因此,若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常理来判断,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就存在漏洞。

  与上述相同,《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的行为的定性,也与上述情形相同,规定亦不明确,这里不再赘述。

  至于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也许是该法侧重于规范生产者的产品质量,故适用与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管理即有不便。

  解决目前这种状况的方法有两种:
  
一、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修改,对销售相应禁止销售商品的行为制定相应罚则。第三十七条可修改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也不得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第五十条可修改为“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三条也按照上述方式作相应的修改。

二、制定《商品质量法》,对流通领域内的商品,进一步明确商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更加科学的产、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体系,以更好地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作者联系方式:tehillim@ms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