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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46: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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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228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局:

近日,财政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241号),其中含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资金。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是在2008年项目基础上的延续,包含人员培训、县级信息化建设和监测点实施的补助资金。其中,监测点项目新增安徽、广东、陕西为项目省,新增项目省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90号)要求,选择监测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从2010年起开展监测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做好协调,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能力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2009年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能力,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

一、项目目标
通过新农合管理能力建设项目,逐步在中西部建立科学、稳定、规范的新农合制度管理框架。具体包括对中西部地区人员培训,支持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和村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选择部分县(市、区)设立新农合监测点等,以提高中西部地区管理经办队伍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人员培训包括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所有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的配备,按照分三年安排建设的计划,在2008年已经按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的县(市、区)总数的1/3安排的基础上,2009年继续安排1/3的县(市、区)。新农合监测点项目在吉林、浙江、湖北、云南和青海5省的基础上,新增安徽、广东、陕西3省为项目省。

(二)项目内容。

1. 新农合人员培训。

培训以短期培训为主,政策、理论讲解与实际操作、现场考察相结合。培训工作采取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培训。人员培训分为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两种类型培训班。其中,“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 按照3年规划, 2010年主要进行统筹补偿方案(包括调整完善补偿方案、门诊统筹的方案制订、调整完善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等)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包括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即时结报农民补偿费用等),参加培训人员为县级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包括县卫生局、财政局管理人员和县、乡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有关人员。“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内容为新农合基本政策,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调整,新农合基本诊疗项目的调整,新农合信息系统与HIS系统的对接,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施治的监管等。

2.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

支持中西部地区县(市、区)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从2008年开始,分三年实施,2009年继续支持各省份1/3的县(市、区)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

3. 新农合监测点建设。

兼顾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口规模、启动时间以及运行模式等,在吉林、浙江、湖北、云南和青海5个省10个县(市、区)作为第一批新农合监测点的基础上,新增安徽、广东、陕西3个省6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新农合监测点,动态观察新农合制度的发展变化及运行规律,及时发现影响因素,提供研究线索,为新农合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工作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有关机构作为培训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研究修订培训总体方案和考核评估方案,修订相关培训教材,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果进行检查监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充实有关培训资料,对本省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协助提供部分师资力量。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实施,也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新农合监测项目由卫生部制定监测工作基本方案和需要监测的基本信息,卫生部新农合研究中心负责组织收集监测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监测点的具体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监测工作。具体监测指标体系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二)资金安排。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9〕193号),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25717万元(资金分配情况详见文件)。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保障项目相关经费的落实。

1. 新农合人员培训。

新农合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每县县级管理和经办人员7人,乡镇管理和经办人员2人,培训7天。每人每天120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按3个计,每机构4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机构3人。培训4天。每人每天60元。

中央级对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等的工作经费,由中央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省级对项目开展所进行的方案制定、组织、管理与监督等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省(区、市)级财政安排解决。人员培训经费不足部分由地方安排。

2. 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为中部地区每个项目县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给予15万元补助,为西部地区每个项目县的县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建设给予20万元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承担。

3. 新农合监测点。每个新增新农合监测县(市、区)第一年建设费用8万元,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小计每个县18万元。每个原有监测县(市)每年运行和维护费用10万元。

(三)招标采购。

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并将采购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

四、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0年1月底前,各省(区、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2010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完成项目实施,接受卫生部检查评估。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省(区、市)卫生厅局应当建立由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参与的技术指导小组,定期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

(二)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负责监督管理和总体评估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培训工作和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项目实施中期和末期,卫生部将对项目实施的效果进行监督检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8号)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条例〉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4月30日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南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7〕26号),支持南宁市节能减排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门用于促进全市工业、建筑、交通、商贸等各领域节能和支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包括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节能减排效果奖励和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排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

  (一)列入国家、自治区、市年度计划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运用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技术实施的项目;

  (三)节能减排重点领域、关键技术,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四)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

  (五)国控、自治区控、市控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项目和减排项目;

  (六)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管理部门开展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编制专项规划、开展专项检查、奖励先进,以及节能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

  (七)其它节能减排项目。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国家、自治区、市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优先支持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签订节能协议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责任书的企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第三章 拨付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和效果奖励的支持方式。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拨付;节能减排效果奖励资金在通过节能减排考核评估后拨付。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资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合理的经济规模,有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具备项目实施能力;

  3.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项目配套条件好,技术先进适用且经过可行性论证,有可靠的原料来源,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二)申请节能减排效果奖励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项目节能1000吨(含1000吨)标准煤或节能率30%(含30%)以上;

  2.投入少、见效快、成效明显的节能产品、技术以及节能小发明、小项目,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3.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自治区审核验收的企业;

  4.经国家核算核定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的项目。
  
  (三)申请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市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必须开展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2. 市节能减排办布置展开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 节能减排项目补助、节能减排效果奖励资金标准由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根据行业特点,分别负责制定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商业节能、交通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等资金补助标准;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资金占全市年度节能减排财政专项资金的比重不得超过5%。以上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由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对各行业提出的资金补助标准水平进行平衡后,给予批复。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下达、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本行业节能减排的目标和工作重点,提出下年度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商业节能、交通节能、主要污染物减排资金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后,由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节能减排办牵头对全市节能减排资金使用计划汇总和平衡,确定补助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市节能减排办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节能减排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根据行业需要,分别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申请资金所需材料,由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后,按国家财务有关规定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和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验收,了解项目实施节能目标和减排指标的实际效果,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进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安排、落实和管理,会同市节能减排办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发改局(经发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节能减排办、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商务局等单位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市通报并责令改正、撤销补助、追回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工信委、城乡建设委、商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在年终向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减排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