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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4:3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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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 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


  6月4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发出《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的通知》,通知说,2008年度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金鹿奖)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动,现将评奖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奖项
  1、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各直辖市广播电台按语言、音乐、戏曲、广播剧类每类可选送两个节目,直接申报。
  各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对其所辖广播电台录制的节目按类进行初评,从中选拔,每类可选送四个节目,由省、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统一申报。在上报的节目中每个电台选送的同类节目不得超过两个。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音乐、戏曲、广播剧类各3名,语言类2名。     
  2、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
  参评单位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各省级广播电台、计划单列市广播电台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
  参评单位需录制一套本台播出的节目参加评审。具体录制日期和时间及相关要求,由总局科技委广播中心专业委员会另行通知。
  申报该奖项的人员名额为: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下(含10,000小时)的电台,节目完成人可报送2名;全年总播出时间10,000小时以上的电台,每增加5,000小时,节目完成人可增加1名。
  二、申报材料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报送的申报材料为光盘和申报表。各类表格要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按各申报表中注明的要求逐级上报签字、盖章。
  各类奖项的申报表请从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rft.gov.cn/管理动态栏目中下载。
  申报材料的寄送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刘朝晖 李敏 收
  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凭,逾期不再受理。
  三、 联系人与咨询电话
  科技委广播专业委员会:
  刘朝晖:(010)86090845, 13911773361,传真(010)68045934
  李 敏:(010)86090857
  科技司:盛志凡、彭志敏 (010)86092769


附件:1. 广播节目录制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2. 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评定办法
   3. 2008年度金鹿奖申报表格

新余市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暂行办法


2000.08.01

新余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人才结构的调整,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企业流动,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关于加快十项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向企业流动。
第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承包和租赁本市的工业、农业、流通、科技、信息等实体性企业。也可以到企业从事生产、技术、营销及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离职、借调、调动、辞职或按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等形式向企业流动,但必须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离职或借调形式到企业单位工作,要与原单位和所去单位签订协议书,工作期限为1-3年。离职或借调期间,到国有企业工作的,可享受原单位的一切待遇,并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工资福利和奖金。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机关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发给,事业单位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发给。工作期满后,如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调动手续或辞职手续。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由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
第六条 对于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自谋职业的人员,工龄在5年(含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对辞去公职自愿从事非公职自愿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创办经济实体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在其办理证照、缴纳税费、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和照顾。公职人员辞职后,必须与原单位脱钩,人事档案转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代理,减半收取管理费,保留其原有身份,以后被公有制单位录(聘)用的,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七条 对机关自愿调到企事业单位(包括成建制转为经济实体)符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不受专业技术职务“台阶”的限制,可采取累积计算办法,参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第八条 流动人员必须填写流动人员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按管理权限分别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经200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