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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时间:2024-07-22 17:12: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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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国 俄罗斯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全文)


  2008年10月28日,中国和俄罗斯共同发表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应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弗·弗·普京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10月27日至29日对俄罗斯联邦进行正式访问。10月28日在莫斯科举行了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俄罗斯联邦总统德·阿·梅德韦杰夫、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主席鲍·维·格雷兹洛夫举行了会见。

  中俄两国总理共同出席了第三届中俄经济工商界高峰论坛。

  一

  温家宝总理与梅德韦杰夫总统会见时,双方就加强两国战略协作,深化在政治、经济、人文领域合作等一系列重要双边关系问题,以及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加速发展,双方互信和相互支持水平显著提高,重点领域合作不断扩大。双方认为,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全面加强中俄关系尤为重要和迫切。双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精神和原则,不断推动落实双方达成的各项协议和共识,增进政治互信,推进务实合作,深化战略协作,造福两国和两国人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两国总理对双方在经贸、能源、人文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工作予以高度评价,并对《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和《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纪要》予以确认。

  双方强调指出,中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为推动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愿继续努力完善该机制并提高其效率。

  双方将着手落实两国元首批准的中俄“国家年”机制化各项活动,执行2009年中国“俄语年”计划,筹备2010年俄罗斯“汉语年”。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期间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纪要》

  -《关于在石油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共同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同江市-俄罗斯联邦犹太自治州下列宁斯阔耶居民点区域内黑龙江(阿穆尔河)铁路界河桥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与俄罗斯联邦旅游署关于2008-2010年期间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旅游合作协议(1993年11月3日签订)〉的合作计划》的一号实施纲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教育合作分委会2009-2012年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与俄罗斯国家纳米技术集团公司关于建立纳米技术战略合作联盟的协议》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与俄罗斯国家原子能集团公司关于在中国合作建造田湾核电站扩建项目两台机组与商用示范快堆的备忘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俄罗斯管道运输公司关于斯科沃罗季诺-中俄边境原油管道建设与运营的原则协议》

  -《中航工业直升机有限责任公司和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关于联合研制重型民用直升机谅解备忘录》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与俄罗斯直升机股份公司关于民用直升机购机意向书》

  -《中国进出口银行与俄罗斯天然气工业银行3亿美元合作框架协议》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俄罗斯外经银行合作框架协议》

  二

  双方满意地指出,目前中俄经贸合作持续快速发展。双边贸易额稳定增长,相互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不断取得进展,边境和地方间经贸交往日益加强。双方将共同努力,提高经贸合作的质量和效能,拓宽合作领域,以促进两国经济的发展。

  双方认为,有必要采取积极措施,扩大机电和高科技产品在双边贸易中所占比重,首先是俄罗斯对华出口。充分发挥中俄机电商会的作用,推动双方在能源机械、民用航材、家电电子、运输工具、矿山机械等领域开展合作,进一步改善双边贸易结构。

  双方一致认为,中俄相互投资规模持续增长,投资领域多元化,是切实提高双边经贸合作水平的重要条件。双方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作用,采取措施尽快商签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施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投资项目,扩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合作,吸引中方投资者进入俄经济特区,并在俄境内开展木材深加工等合作。双方将继续加强和深化边境地区合作和地方合作,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秩序,改善商品结构,提高便利化水平,加大力度建设口岸基础设施,推动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中国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俄罗斯远东和后贝加尔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磋商。双方重申,能源合作是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互惠互利原则,深入开展能源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开展油气领域的合作,包括解决通过管道运输方式向中国长期供油、石油上下游合作、天然气供应、建立天然气加工和化工企业并向中俄两国及第三国市场销售相应产品等问题。

  双方指出,应进一步深化电力领域的合作,包括中俄供电第一阶段项目、恢复俄向中国边贸售电。

  双方将继续在田湾核电站二期工程、快堆核电技术、铀浓缩工厂建设、铀矿勘探、核电站和快堆燃料、乏燃料后处理和核废料循环等核能领域开展合作。

  双方一致同意,将扩大并深化中俄航天领域的长期合作,确保按时完成2007年至2009年航天合作大纲,责成航天合作分委会研究航天领域大型联合活动项目的具体内容,起草并通过2010年及后续的双边合作大纲。在科技合作领域,双方将结合两国科技优先发展方向,实施具有巨大创新潜力和商业化前景的联合项目。双方将进一步推动在纳米技术、能源、节能、生态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商定,将进一步推动中俄在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双方指出,实施同江-下列宁斯阔耶铁路大桥建设项目和继续开展有关落实黑河-布拉戈维申斯克公路大桥建设项目的工作十分重要。双方认为,扩大集装箱过境运输量,包括实施中国-欧洲方向以及经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港口过境运输等项目具有重要意义。双方认为,两国应在现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在贸易和项目融资、银行卡、出口信用保险、双边结算机制等方面加强合作,为中俄经贸合作参与者创造便利条件。同时,应不断探索和逐步深化双方在保险和证券领域的合作。双方对两国在民用航空领域的合作,特别是完成第一架图-204-120CE飞机的接收工作表示满意。双方重申,愿在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和中俄航空工业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展该领域的合作。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通信和信息通讯技术领域的合作,愿继续开展该领域的务实合作。双方表示,愿完善在反垄断和广告法监督以及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机制,扩大和深化边境地区信息交流和在竞争和广告法执法方面的合作。双方将继续扩大在救灾领域的合作,加强科技交流、信息交换,确保两国救灾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促进双方专家开展交流。双方高度评价中俄环保合作取得的成果,表示愿深化环保合作。双方将加强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方面的合作,并认为今年12月在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举行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具有重要意义。

  三

  双方一致认为,扩大和深化两国人文合作,对推动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促进两国人民世代友好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指出,将继续组织和举办好中俄大学生艺术联欢节、中俄青少年学生夏(冬)令营、中俄青少年学生俄(汉)语比赛、中俄大学校长论坛和中俄高等教育展等中俄“国家年”教育领域机制化项目,推动两国高校开展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和科研合作。

  双方对2008年在中国成功举办“俄罗斯文化节”表示满意,支持2009年在俄罗斯举办“中国文化节”,作为庆祝中俄建交60周年的重要活动。

  双方将鼓励两国的图书馆、博物馆和剧院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并开展合作,加强两国优秀艺术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交流合作,定期举办文化节、文化日等活动。

  双方将继续深化卫生领域合作,重点加强传染病防治、疗养医疗、灾害医学、传统医学和药品监管等领域的合作。

  中方重申,坚定支持俄罗斯举办2014年索契冬奥会。双方将推动包括冬季项目在内的两国体育交流与合作,举办2009年第三届中俄青少年运动会。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在旅游领域的合作,愿全面落实该领域的双边协议和有关计划。

  双方将完善媒体、电影、档案领域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支持两国媒体广泛宣传中国“俄语年”和俄罗斯“汉语年”的各项活动。

  四

  双方认为,中俄总理第十三次定期会晤在友好、互谅与合作的气氛中进行,取得了重要成果。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十四次定期会晤将于2009年在中国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

               温家宝              弗·弗·普京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于莫斯科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1月3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铁路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全路抢险救灾应急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传送运输生产中非常情况的图象信息,以满足领导部门对抢险救灾、处理事故的实时调度指挥。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依托于既有的铁路通信电路,本系统的维护管理必须树立全程全网观念,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岗位责任制,搞好密切协作。
为了加强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系统的效能,使之适应铁路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本办法由铁道部电务局负责解释。
第1-1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终端设备主要由摄像机、图象处理机、显示器、打印机、调制解调器组成。根据使用场合,终端设备可分为固定型和携带型。
第1-2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铁路通信网的一部分,它的构成、运用和调整由铁道部统一安排管理。日常分工:干线由铁道部电力局调度管理;局线由铁路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和铁路分局(含总公司,以下同)电务调度分别管理。
第1-3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维护工作实行铁路局、铁路分局、电务段(通信段)三级管理。
第1-4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的图象信息传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通信保密的规定执行。凡在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1-5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建立正常的维护工作秩序,编制检修工作计表,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1-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是一种含图象、计算机、通信等多媒体技术,其理论较深,技术难度较大,为保证设备的维护质量,各级管理和维护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
新职和改职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2-1条 静止图象传输可采用自动(人工)话路或指定专用电路。
第2-2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采用的电路,部至局由部电务局调度指定,局至分局由局电务调度指定,分局至区间由分局电务调度指定。
第2-3条 抢险救灾应急通信在区间可以利用其它通信手段,如增开双路载波、无线接力,以保证应急通信电路畅通。
第2-4条 在电路音频二线端应将振铃器断开。为保证静止图象的传输的质量和设备安全,在架空明线区段要介入带宽为300~3400Hz的线路滤波器和加装保安设备。
第2-5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和通信线路的维护分界:小电话连接方式是以外线接入图象处理机的接线端子为分界点;专用线连接方式是以外线进入调度工区的第一端子为分界点。
第2-6条 静止图象设备传输电平应符合长途或地区接口电平的规定。按照有线通信《维规》规定其输出电平为-13dBm0。
第2-7条 静止图象的固定型设备,应设在各级事故抢险指挥中心(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值班处长室、铁路局运输处值班科长室、铁路分局运输科调度所值班主任室),部、局和分局的事故抢险指挥中心至长途机械室之间应配有静止图象传输线路。
第2-8条 各级负责静止图象值机人员,在接到命令后应在30分钟内出动,并随单位领导或安监室人员到达现场。
第2-9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的操作人员,每套设定员三至五人。平时要建立值班制度,防洪期间实行三班轮班制,做到能随时出发,常备不懈。一但需要能马上与抢险救援人员一起出动,要求到现场后一小时内传送图象。
第2-10条 静止图象传输专用电路的接通、关闭由各级电务调度下达命令,各级长途机械室、电话会议室、调度工区、通信工区执行。

第三章 设 备 管 理
第3-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是重要的通信器材,必须按照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进行调拨、移设、使用和报废,应建立主要设备及附属设备、备件及技术资料档案。所有设备必须保证随时启用,质量良好。
第3-2条 新购的静止图象设备应按照有关技术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3-3条 各维护单位根据需要应适当配置静止图象设备关键部分备件,现场携带机应配备轻便型电源。
第3-4条 静止图象设备的管理,应包括主用和备用设备及其附件,各类设备均应建立设备履历卡片。
第3-5条 静止图象设备每次使用及使用方式应及时填写使用登记表。
第3-6条 各维护单位应根据设备维护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3-7条 各维护单位应备有以下主要技术资料:
1.交接班本及工作日志。
2.静止图象传输系统技术资料及设备说明书。
3.设备履历卡片。
4.检修记录本。
5.使用登记本。

第四章 图象的采集、传送及资料管理
第4-1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传送要做到及时、清晰、根据现场条件可采用现场直接传送或将现场摄取的录象带送到附近的通信站进行传送。
第4-2条 静止图象的采集,应由熟悉被采集图象的专业人员承担,也可由负责静止图象人员协助采录。采集的图象内容准确,并要求画面同时显示摄制的日期、时间。
第4-3条 静止图象的传输是一项极为严肃的工作,无论分局对路局,或路局对铁道部,必须凭有领导签字的“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进行传送,并在工作单上认真填写有关项目。工作单由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填报,经领导批准后交静止图象传送人员执行。
第4-4条 “静止图象传送工作单”工作流程是:
1.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确认选定要传送的图象。
2.由静止图象传送工作人员将屏幕图象定格、编号。
3.将选定的图象或图象编号,打印或写在工作单上。
4.由负责填报人员送现场领导审批、签字。
5.交静止图象人员发送。
6.将工作单存档。
第4-5条 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采集的图象资料,属于国家机密的,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档案编写登记。图象资料录相带交安监部门保管时,应有交接手续。
第4-6条 图象资料不能随意复制及私自借出。
第4-7条 因传输需要而存于图象处理机硬盘的图象资料,在传输工作告一段落后,要予以删除,防止泄密。

第五章 设 备 维 护
第5-1条 静止图象传输设备采取日常检测和定期检修两种维修方式。
第5-2条 每月检修项目如下:
1.外部清扫及连接线、插接件检查。
2.各项功能设置及检查试验。
3.附属设备检查(线路滤波器、保安设备等)。
4.电池充电。
5.输出电平测试检查。
第5-3条 每月进行联机试验:部至局、局至分局、分局至电务段,可以利用长途自动电路进行(应向有关电务调度要点),双方进行直观评定,并做记录。
第5-4条 每季进行一次室外试验:根据各种地形、条件、选点传送图象,试验昼夜两种状态。
第5-5条 每年定期检修一次:按照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质量标准测试,更换不合格的部件。
第5-6条 静止图象传输系统设备在维护中发现严重的故障,应立即通知厂家或送到维修中心处理,并向本级电务调度报告。

第六章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第6-1条 值班人员要爱护设备,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现场设备要做好方便携带的准备,以便随时奔赴现场。
第6-2条 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禁止向无关人员透露静止图象有关资料内容。
第6-3条 值班人员要按维护周期定期检查维护设备。
第6-4条 在抢险救灾中,值班操作人员对图象资料的采集范围、传送方式,要按照部、局、分局事故抢险指挥中心领导决策而定,不得自作主张。
第6-5条 值班人员不准把静止图象设备器材借于他人或私自使用。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村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发[2002]87号 2002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村集体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和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财会法律法规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级收支、结算、分配等集体财务活动。
  村办企业和其它村属独立核算单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管理的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工作,维护集体利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是村级财务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本村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及业务培训。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可接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为记账。


  第六条 村级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事的原则,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登记入账的各项收支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村集体财务收、付款凭据和会计账簿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


  第八条 所有集体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集体资金包括:
  (一)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及牧业税附加;
  (二)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统一经营收入;
  (四)发包及租金收入;
  (五)土地补偿费;
  (六)机关、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村民委员会的无偿拨款、补贴、资助、捐赠等;
  (七)利息等其它收入。
  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扶贫救济款、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借、贷款等资金及其它收入也应纳入会计核算。


  第九条 村集体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有用。
  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村(组)于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其中,村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征订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等项支出。上级组织开会、人员培训、专业教育等,需要村干部或村内其他人员参加的,所有费用原则上由举办单位负担,不得从村办公经费中开支。
  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议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其他资金的支出必须按规定的标准和用途执行,除招商引资外,严禁村级开支招待费。


  第十条 所有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据以入账。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审批权限,报乡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村级财务要严格按照账款分管的规定,由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支保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入库,不准坐支。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对应收款项要及时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核销。对有关负责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物资、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物资、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其名称、数量和金额。


  第十五条 村级财务收支计划,要与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农村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状况和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财务收支计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财会档案的管理,建立专柜,妥善保管。

第三章 民主理财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其中村民代表必须占 2/3以上;组长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及时听取和反映村民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本村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本村财务收支账目,监督本村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 村级收益分配方案,对外投资项目,大中型固定资产的购置、变卖和报废,计划外的财务开支项目和借(贷)款、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等事项,要报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级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财产物资、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筹资筹劳以及代收代缴等项财务活动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所有公开项目,在公开前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对有疑议的问题,要求村民委员会做出解释,解释不清的,报请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审计,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可靠。

第四章 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按照财会法规的规定,配备合格的会计员和出纳员。会计员和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任该村会计。


  第二十三条 村会计人员实行凭证上岗制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村级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会计的任免和调换,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组(社)的财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