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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4 09:13: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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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0号


为规范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的监督管理,促进海南旅游业发展,经国务院授权,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
免税购物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业务的监管,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授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离岛旅客在海南省离岛免税商店(以下简称免税商店)付款选购免税品,从海南省机场国内隔离区(以下简称机场隔离区)内提取并乘机一次性全部携运离岛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机场隔离区内设立提货点,并报经海关批准。
隔离区和提货点均属于海关监管场所,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第四条 离岛旅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次数、商品品种和数额购买免税品。超出规定的,免税商店一律不得销售。

第二章 免税品销售、运送和提取
第五条 离岛旅客中的岛内居民每个公历年度最多可以享受1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非岛内居民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海关对境内人员以居民身份证签发机关为依据认定岛内居民、非岛内居民身份,对境外人员则以其所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认定身份。
第六条 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详实提供本人离岛航班信息以及此前已购免税品信息等。
第七条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累计限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详见附表。
在全额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前提下,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还可以购买1件单价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乘机携运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第八条 离岛旅客购买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免税品,海关以依法确定的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可以通过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第九条 免税商店应当每10天向海关集中办理一次税款缴纳手续,并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
第十条 免税商店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将离岛旅客所购免税品施加封志,并运送至机场隔离区内提货点。
在离岛旅客提取前,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第十一条 离岛旅客进入机场隔离区后,应当在免税商店设立的提货点办理所购免税品提取手续。免税商店应当验凭离岛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提货单据和登机牌等单证无误后交付相应免税品。
第十二条 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
在旅客提货后,免税商店应当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信息、离岛航班信息和免税品销售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十三条 离岛旅客在提取免税品后,因航班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乘机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因航班延误、取消造成实际离岛航班日期与原离岛航班日期不在同一日的,以原离岛航班日期记为离岛日期。
免税商店应当将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岛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
(一) 未按照规定将免税品携运离岛的;
(二) 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离岛航班等信息的;
(三) 违反其它规定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离岛旅客,是指年满18周岁、乘坐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境内外旅客,包括海南岛内居民。
身份证件,是指境内旅客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外国旅客护照等。
第十七条 免税商店暂停、终止以及免税品进口、入出库、销售、核销等,参照现行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起实施。

附表: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附表
离岛旅客每人每次购买单一品种数量范围表
免税品品种名称 数量范围(件)
首饰 2
工艺品 2
手表 2
香水 2
化妆品 5
笔 5
眼镜(含太阳镜) 2
丝巾 2
领带 2
毛织品 2
棉织品 2
服装服饰 5
鞋帽 2
皮带 2
箱包 2
小皮件 4
糖果 5
体育用品 2
注:1件免税品是指具有单一、完整包装及独立标价的免税品,但套装免税品按包装内所含免税品的实际件数计算。

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第三步——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如前所述,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所以,在作出最终决定之前,收购方要在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定目标公司现存和潜在的各种风险,提高并购的成功率。在这一步骤中要注意的是:其一,尽可能详尽的获取能够客观详尽的反映目标公司真实情况的信息。这就要求不能仅仅向目标公司搜集资料,因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目标公司通常会提供有利于其自己的资料,而隐藏不利于其的资料。所以,而收购方应该向相关各方搜集。 其二,科学准确的判断收集到的信息。调查过程中获得的资料,粗看起来都是杂乱无章的,所以要依靠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分析,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才能很好的反映出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其三,收购方的管理层人员也要积极参与到对目标公司的调查和分析,不能完全依赖外部的顾问人员。这对于保证收购方在作出最终决策是能够获得所需要的信息,作出对收购方有利的客观判断,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并购公司的兼并以收购完成后的整合管理工作的开展。
1.调查渠道
一个成功的调查需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调查技巧,还需要依据个案尽可能的发掘各层次的调查渠道,从而从多方面收集关于目标公司的资料。从一般的企业并购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调查渠道着手;
(1)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掌握着其自身的第一手资料,所以收购方应当尽可能的争取目标公司配合,以便于从目标公司中得到并购相关的资料。
1)向目标公司索要一些目标公司可以提供的文件,例如: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议与董事会记录、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图、子公司分公司分布情况、公司的内部章程、管理层人员的福利与报酬、劳动合同、相关产权的证明文件、资产目录、重要合同、以往的诉讼记录等等。这些文件通常能够比较客观的体现目标公司的相关情况,但是还是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加以判断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得到关于目标公司的真实信息。
2)咨询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收购方在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咨询目标公司的专业顾问,例如顾问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性的商业顾问。基于职业操守,这些专业顾问提供关于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等的意见,其真实性是有一定保障的,而且从专业角度出发,往往给出的意见对于收购方来说更加具有借鉴意义和价值。
3)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以及雇员面谈。如果并购成功的话,则很有可那目标公司的现有的管理层人员以及雇员还是留在并购后的企业中的,所以并购成功与否对于其自身来说密切相关。因此,如果把握得当,收购方也可以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获得关于目标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的宏观意见,从雇员那里则可以获得关于目标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的第一手的资料。
(2)目标公司的供应商、承销商、顾客
目标公司往往有一些常年保持稳定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承销商。通过他们可以从侧面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水平、诚信情况、产品的销售情况等信息。从顾客则可以了解目标公司产品的市场口碑、售后服务水平等情况。供应商、承销商、顾客与收购方通常来说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们提供的信息可能更加真实可信。
(3)公开出版物
基于宣传或者其他目的,目标公司通常会将自己的一些情报、资料在报纸、杂志、公共出版物、公司自制的小册子予以公开和披露。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依据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那么公司有重大情况的变更的话,应该在相关的媒体上对投资者公开,那么好好收集这些公开的信息并加以研究,有助于加深对目标公司的了解。
(4)登记机关
从登记机关可以了解目标公司的以下情况:从土地登记机构,可以了解有关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的权利、物权上所设定的负担(例如,是否有抵押、质押等);从车、船登记机关可以了解目标公司的汽车、船只的购买、使用、转让等情况;从税务部门可以了解目标公司的纳税情况,是否有税务纠纷等;从公司设立的登记机关,可以了解公司的设立情况、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资本与股东、公司经营报表等情况。
(5)有关政府主管部门
一起成功的企业并购除了收购目标企业符合收购方的发展战略以外,还要考虑企业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有关企业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的信息包括:最近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即收购方即将收购的目标企业所处或者所要进入的产业是否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这事关并购以后的企业在税务、贷款等方面能否获得优惠政策;目标公司所在地政府的市政规划,这关系到目标公司的厂房、办公场所是否会被征用、搬迁、停建、改建等等;目标公司的的环保问题,是否存在环保纠纷、环保责任。这些情况和信息可以从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加以了解,例如;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市政规划部门等等。
(6)收购方的管理层人员以及雇员
收购方的管理层人员以及雇员在相关的业务往来或者通过私人交往,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
总之,在尽职调查这一个步骤中,收购方应该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渠道收集目标公司的资料。不同的并购活动,有不同的调查渠道,并且每个渠道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这有赖于收购方在并购实践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调查事项
调查目标公司是一次成功并购活动中的重要阶段,也是一项有步骤有系统的研究工作,收购方通过收集目标公司的资料来做出有依据的决定,以提高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不论是在签定协议中还是之后)。在进行调查之前,收购方通常应当依据并购的战略目标以及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有针对性的调查计划,详细列明应当调查的事项。对于一般的企业并购来说,下列事项通常是需要进行详尽调查的。
(1)并购本身的合法性
1)拟进行的企业并购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
企业并购的一个动因是追求规模经济效益,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但是如果走到极至则可能形成垄断,这又将阻碍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所以,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促进经济民主化、维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的反垄断法均对企业并购行为进行规制。例如,美国1976年的哈特-斯各特-罗地塔法规定,进行大额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向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部门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得完成所报告的交易。尽管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垄断法,但是有相关的规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中。如《价格法》第14条,是一个禁止卡特尔协议的规定,经营者有《价格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7条、第15条也是反垄断法的内容。如果企业并购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则可能会导致并购无效或者受到相应的处罚。所以,收购方在决定并购之前要注意调查并购行为本身的是否符合反垄断法相关法规的规定。
2)拟进行的并购是否需要政府批准或者进行并购前报告
在国外,对于金额较大的并购特别是横向并购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主要是基于反垄断法实施的考虑。而在我国,依据1994年《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三、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有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2)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意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基础。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核心是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夯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抓紧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落实到户的,2010年底前要全部落实到户;基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对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抓紧研究涉及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重大问题,推动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要体现,是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认真总结各地采取财政补助、项目扶持等多种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验和做法,支持各地采取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群众乐于接受的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户家庭经营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业,规范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行为,探索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和提高农业效益的土地流转办法。要按照产权明晰、形式多样、管理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加快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可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建立有形的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公开、公平、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则,落实土地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指导合同履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发布流转信息,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开展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调处土地流转纠纷,为土地流转市场发育创造条件。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监测,系统掌握土地流转的面积、类型、流向、价格等变化情况,为完善政策、指导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三)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依法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重要法律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需要,依法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要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作用,依靠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尽力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充分发挥仲裁的关键作用,综合运用调解和裁决手段,依法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充分发挥司法的保障作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为调解和裁决提供执行保障。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要加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抓紧落实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法律规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正常开展。

  二、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

  (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是完善统一经营的重要内容。要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金、资产和资源,以入股、合作、租赁、专业承包等形式,发展与承包大户、技术能人、企业等联合与合作经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鼓励和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联合,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办不了的事情,更好地为家庭经营服务。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济问题研究,推动出台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深入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强化财务公开工作,充实公开内容,完善公开程序,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重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土地补偿费以及农民负担专项审计;进一步规范会计委托代理制,明确会计委托代理范围,健全会计委托代理机构,完善委托代理程序和会计代理帐务处理程序。

  (六)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城中村、城郊村和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村,要围绕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培育新型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有效形式。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农业。各级农业部门要把研究和落实扶持政策作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财政支持规模,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金融服务,不断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抓紧研究和推动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和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扶持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畅通产销渠道,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方式,大力推进“农超对接”。农业部门组织实施的财政专项和基本建设有关项目,要积极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种植、畜牧、水产、农机等各行各业都要围绕发展现代农业,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八)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要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社、依章办事、规范发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帮助合作社制定章程、搞好注册登记,指导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帮助合作社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账簿、财务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保障成员经济利益。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逐步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农产品生产可追溯制度,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品牌化经营,树立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宣传和保护,提高合作社产品信誉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合作社运行和发展情况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办社经验和做法,对成员有意见、运行不规范的要及时指导帮助。

  (九)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要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政策,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扩大社会影响,营造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加强合作社人才培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纳入“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合作社业务辅导员培训,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规程,提高辅导员指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水平。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市场营销、技术信息等服务,帮助合作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十)扶持壮大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是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力量。要全面落实国家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进出口等政策措施,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龙头企业化危为机、做大做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新的政策措施,推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要适应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升级的新要求,推进龙头企业向农产品优势产区集聚,命名一批农业产业化集群示范区,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壮大一批带动农业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要把龙头企业发展与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鼓励龙头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技术创新,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现代农业技术产业化。要按照准入条件公开、企业公平进入、实行动态管理、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逐步建立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和各产业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完善创新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的利益,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带农增收的作用。可以通过订单农业、保护价收购等方式,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也可以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鼓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新型组织模式,引导农民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形成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真正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实惠。

  (十二)加强农业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参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高产创建活动,鼓励企业按照农业标准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果蔬茶园艺业、畜牧业、水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村一品专业村对接,把一村一品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成为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鼓励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商品流通网络,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现代流通方式。

  五、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三)加快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建设现代农业,必须把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适应农业多功能拓展和农民分工分业发展的新形势,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农业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基础设施、农村金融保险等服务。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和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实施《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与建设的意见》,加快制定农业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充分发挥农业公共服务组织的主导作用,全面推进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示范县项目,用3年时间在全国普遍健全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推进村级服务站点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十四)推进农业服务机制创新。着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机制。要大力推广种子种苗统供和病虫害统防统治,推进农业技术专业化服务。继续抓好农机跨区域联合作业,拓宽农机服务新领域,探索建立示范、推广、服务一体化的农机服务新模式。积极推广“三电合一”、“12316”等信息服务方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联结国内外市场、覆盖生产和消费的农业信息服务新机制。发展农产品现代营销服务,促进超市、企业、基地和农户有效对接。推广农业生产资料统一定购、厂家直供等方式,规范种子、化肥、农兽药、饲料、农机等农资市场营销,从源头上遏制坑农害农行为发生。

  六、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管,既要着力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又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法规制度,努力构建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在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要保持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整体合力不减弱,领导责任不放松,高压态势不改变。深入开展农民负担重点治理,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修建通村公路乱集资、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抵扣挪用惠农补贴资金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继续对农民负担信访较多、问题突出的县(市)进行综合治理,加大农民负担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减负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抓好减轻农业用水负担综合改革试点。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加快推进《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农民负担监管地方法规。

  (十六)构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围绕加快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广泛开展,努力构建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明确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规范民主议事程序,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确定筹资筹劳分摊办法,明确以资代劳工价标准。要通过深入宣传、广泛培训、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基层一事一议组织实施的指导,力求达到有事能议、议事能决、决事能行。按照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扩大范围的要求,积极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争取各级财力更大支持和社会广泛资助,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开展一事一议的积极性,不断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发展,真正让农民受益,切实把好事办好。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供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转变农业经营方式,是农业部门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把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作为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根本动力,放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去思考,放在新农村建设中去谋划,放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去推进,在发展规划、项目安排、经费保障、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对重大问题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专题研究,精心部署,督促落实。

  (十八)强化工作指导。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性很强,必须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人为本,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否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为衡量体制机制创新成效的根本标准。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创造精神,鼓励基层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先试先行、封闭运行,努力破解农村改革发展的难题。

  (十九)加强农经体系建设。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任务繁重,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管、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农经工作机构、建设高素质的农经干部队伍,县和县以上要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强化人员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依法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乡镇要继续办好农经站,机构不健全的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经营管理职能,落实承担机构和专职人员,确保各项职能得到有效履行,确保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