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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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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24日)
深府办〔2006〕181号

  《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落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现制定本办法。
  一、督导的目的、对象和主体
  进一步提高各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认识,确保市政府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在设施设备、生均经费、师资队伍和办学水平等方面均衡发展,全面提高全市义务教育的质量效益。
  督导对象为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
  督导主体为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督导内容
  督导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市义务教育学校依照中央、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包括全市义务教育的统筹管理、经费保障、设备设施、师资队伍、教育教学管理和质量效益等。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根据督导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制定详细的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方案,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三、督导程序
  (一)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督导对象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三)听取督导对象的自评报告;
  (四)查阅督导对象的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教育人力、物力资源配置等文件资料;
  (五)召开有关座谈会;
  (六)实地考察义务教育学校;
  (七)专访有关单位及个人;
  (八)形成督导意见,向督导对象反馈督导意见;
  (九)向市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十)向社会公示督导结果。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
  建立深圳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督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督导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作为召集单位,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办、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审计局为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
  五、督导结果的运用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结果作为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行政不作为或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部门和行政责任人,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督导内容。对义务教育学校的督导情况计入学校工作管理档案,并作为校长考核、选任和学校评估的依据。对违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的学校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督导内容。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附件:深圳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内容一览表
  附件
深圳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内容一览表

统筹

理 依法
治教 1.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职责;
2.合理设置小学、初中,确保符合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
3.教育经费所占比例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4.加强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入效益;
5.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制度
建设 1.落实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问责制;
2.市、区教育局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测;
3.落实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教育装备规范;
4.落实深圳市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
5.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结对帮扶实施办法;
6.落实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规定;
7.落实深圳市教育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实施办法;
8.依据深圳市中小学办学效益评估办法,落实相关督导制度;
9.依据深圳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办法,落实相关督导制度。
规划
布局 市及区有关职能部门:
1.根据生源分布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
2.根据生源变动,适时调整学校布局,保证学校周边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根据城市和教育发展规划,留足教育发展用地及学校改造和扩建用地;
4.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能够优先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
5.教育用地的审批、变动与教育部门达成共识;
6.住宅区开发同步建设配套义务教育学校。
评价
导向 1.政府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取消中考升学奖励,促进学校贯彻落实使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
3.表彰和宣传转变相对薄弱学校、转化后进学生业绩突出的校长和教师,引导各区政府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办好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学生;
4.实行学校办学成本核算制,引导学校注重教育投入效益,在紧约束条件下谋发展;
5.办学绩效评估、评优、评先中突出教育改革和教育创新,引导学校走内涵发展道路。
经费保障 经常性经费 1.政府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年度预算内教育投入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和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并使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与均衡发展需要相适应;
2.按照深圳市公办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按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3.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义务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5%。
专项
经费 1.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基础配置未达标学校的达标专项经费;
2.市、区两级财政落实宝安、龙岗原村办学校标准化建设专项经费;
3.设立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资助经费,主要资助中小学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承担的课题,并向相对薄弱学校的课题倾斜;
4.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经费保障 均衡
水平 1.区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全市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区内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与区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
2.区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与全市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区内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与区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
3.区生均专项经费与全市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区内学校生均专项经费与区平均值相比差距在±10%以内。
设备设施 基础
配置 1.按照深圳市公办中小学教育装备规范配置学校设备设施;
2.学校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达到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
3.民办学校生均设备设施、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配置。
均衡
程度 1.区生均设备设施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区内学校生均设备设施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
2.区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区内学校生均用地和建筑面积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
教育
信息
资源
共享 1.形成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共享管理办法切实可行;
2.教育城域网和校园网能够确保教育信息资源共享;
3.“千兆骨干网、百兆到桌面”实现率高;
4.市、区两级教育信息库资源丰富,针对性、实用性强;
5.教育信息资源库共享使用率高。
师资队伍 基础
配置 1.政府每年9月按在校学生数和全市统一的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配置专业技术岗位,并确保编制数按时到校;
2.义务教育学校50岁以下的教师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专任教师持有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教师学科结构配置合理;
4.校长持有校长资格证书,小学校长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初中校长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学高级教师职称;
5.民办学校教师、校长任职资格和岗位配置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均衡
水平 1.区及区内学校教师编制数与学生数比例同市编制标准相比,教师配置差距在±0.5以内;
2.区校长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3以内,区内学校校长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3以内;
3.区教师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全市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区内学校教师学历、职称达标率与区平均达标率离差在±0.05以内;
4.全区、区内学校市区名校长、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占教师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交流
培训 1.教育部门协调形成教师、校长对口帮教、帮带机制,选派骨干校长和教师到相对薄弱学校任职;
2.公办学校教师受聘高级职务,须有在相对薄弱学校帮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3.教师继续教育达标率为100%;
4.民办学校和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统一的教师培训范围;
5.形成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专项培训制度,教师培训实效性强。


教育
教学管理 基本
要求 1.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入学率达100%;
2.符合在深就读条件的适龄少年初中入学率达100%;
3.符合在深就读条件、具有接受学校教育能力的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100%;
4.贫困户籍学生受助率100%。
教育
行政
部门 1.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资源和入学需求,明确划定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就近入学的服务范围;
2.合理安排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帮助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4.妥善安排失足青少年入学;
5.规范公、民办学校招生秩序;
6.在校生数据完整、真实、取用方便,学籍管理科学规范。
义务
教育
学校 1.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全部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
2.不以考试、竞赛、表演、赞助等方式进行选择性招生,不开设各种名义的重点班、特长班等,不对学生按考试成绩排名。
3.学籍数据完整、真实、取用方便。

质量效益 基本
要求 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
2.义务教育完成率达100%;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达93%,优秀率达28%;
4.近视率20%以下和新发近视率5%以下,龋齿填充率≥80%;
5.近3年学生违法率1‰以下,犯罪率为0;
6.学生行为规范合格;
7.家长对学校教育满意度80%以上。
课程
教学 1.开齐、开足国家课程,不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2.严格执行教学计划;
3.学生每天体育活动时间1小时以上;
4.课堂教学效果好,作业量适当。
监测
评价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制度,整体办学水平逐年提高;
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评价制度,优质教育资源逐年扩大;
3.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办学特色鲜明。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国中医药发〔200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就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中西医并重,突出中医药特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与作用。
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拓宽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坚持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设施齐备、人员配备合理、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社区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东中部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区省会城市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加快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
(三)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中医药服务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等其他基层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区中医药服务网络。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市(地)辖区的二级中医医院等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可以转型为具有中医药特色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
(四)各地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开设中医诊室,有条件的应设置中药房,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中成药,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中成药,有条件的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中药饮片,并配置常用的中医药诊疗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五)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公立中医医院要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业务指导,主动承担社区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任务,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公立中医医院多种形式的中医药服务的联合与协作,建立有效的双向转诊制度。
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中医药服务功能
(六)在开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要针对社区居民的主要健康问题及疾病的流行趋势,应用中医药理论和方法,开展疾病预防。
要应用中医药方法与适宜技术开展对诊断明确的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治疗。特别要积极应用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蒸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
要运用中医药养生保健理论方法指导社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妇女、亚健康等重点人群开展养生保健。
要应用中医药康复手段,结合现代理疗方法,对中风后遗症、伤残等疾病进行康复治疗。
要运用中医药知识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孕产妇保健的咨询及指导。
要在社区居民中,通过多种形式的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科普活动,宣传普及中医药养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识,推广使用有中医药特色的健康处方,引导社区居民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四、加强社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七)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其他医护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其中,对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进行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并逐步与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结合起来。
(八)各地要依托现有中医药教育、医疗资源,建设一批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培养一批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师资和学科带头人,组织编制一批适合不同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培训教材,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
(九)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积极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把中医药服务纳入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统一安排,统筹发展。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中要有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人员参加。
(十)各地在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政策时,要考虑中医药的特点,要有利于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各项保障措施,研究制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推广社区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行业管理。强化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使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明确社区中医药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完善社区中医药服务考核评价指标,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对不符合要求的中医药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中医药服务质量。要将中医药业务开展情况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将接受中医药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十二)加大对社区中医药服务的支持力度,为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经费投入中,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特别要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中医药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逐步解决本地区社区中医药服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卫 生 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国银行各分、支行:
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来函,对中国银行(80)中综字第1671号抄转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文(80)银储字第18号《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第二部分提出了在贯彻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共同研究后,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章程的规定和习惯的做法,即凭存款存单、存折付款(留有印鉴的须验对图章),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者,须查看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如存款人死亡后,在其合法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前,存款如
已被人取走,银行不负责任。
二、对于受托调回港澳或海外私人遗产的过户和付款手续问题,原则上应按联合通知的规定,通过公证处出给继承证明书办理为妥。但在具体掌握上,对金额不大(每人不超过一千元)或对个别继承人确实比较了解,付款确有把握,不致发生误付的情况下,可凭继承人所属工作单位提
供的直系亲属证明书,并根据各继承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分配遗款。



1981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