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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1:16: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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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89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发至市直企事业单位)


铁岭市人民政府驻外

办事(联络)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别是充分发挥其为铁岭招商引资的独特作用,使驻外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驻外办事(联络)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联络)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企业化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各驻外办事(联络)处的主要任务是在驻地开展经贸联络、招商引资、经济创收和接待服务等工作,代表市政府在驻地协调处理涉及本市有关事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办事(联络)处主任是市政府派出各驻地的正式代表,对市政府负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佚,岭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作为工作宗旨,把招商引 资作为工作中心,为铁岭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为促进铁岭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一)充分利用办事(联络)处驻地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经贸联络和招商引资工作,努力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积极开展与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务联络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务。做好为我市领导和各界人士到驻地办事的接待服务工作
(三)积极与驻地政府和有关方面广泛联系,为促进我市与驻地经济合作和科技、资金、人才交流牵线搭桥,争取资金和项目,拓宽我市产品市场.
(四)广泛搜集、整理各方面有价值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反馈,并对被采用的信息进行跟踪服务。
(五)积极开展有偿服务,努力创收,以补充经费不足。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三章 工作人员管理


第六条 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由市委组织部同市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公开选聘,其他工作人员由各办事(联络)处主任负责选聘,呈报市政府办公室批准并办理聘用手续。办事(联络)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负责责。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办事(联络)处实行工作目标责任管理,年初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年终实行考核,各办事(联络)处主任每年进行一次述职。对超额完成责任状指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状指标的,根据情况对办事(联络)处主任予以解聘或处罚。被解聘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八条 按组织原则办事,重要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各办事(联络)处年中、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遇到重大问题需要决策时,应随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请示。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搞好团结。
第十条 工作人员每年轮流休假两次。不准家属在办事处长期居住,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分管领导批准。办事(联络)处主任离开驻地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四章 接待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市领导到驻地考察、工作的接待服务工作,本着热情周到和节俭的原则,安排好食宿和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到驻地开展工作,尽量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享受的公务员工资等待遇由市财政负担。在驻地工作期间可根据办事(联络)处实际情况享受一份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查确定,此项经费和办公经费由各办事(联络)处创收解决。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实行分项、分别管理。即办事(联络)处人员经费由市政府办公室财务科负责,办事(联络)处其他经济往来和创收经济收入由办事(联络)处单独设帐,自行管理,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第十五条 妥善保管所有资产,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贵重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买卖和出租。
第十六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检查、指导。办事(联络)处撤销或办事(联络)处主任调离,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铁政办发[1998)2l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1995年12月1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1997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征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 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



  第七条 征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十一条 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除本条例第一款规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第十二条 征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彩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先进单位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政发〔2005〕4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4年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先进单位的决定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改革抓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积极实施国有企业改革“376”攻坚计划,有力地推进了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新的成效。为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加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天水市等4个市和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等11个企业予以表彰,并给4个市各奖励价值5万元的办公自动化设备。

  省政府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开拓创新,克服困难,努力工作,不断开创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局面,为我省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先进单位名单
天水市
  定西市
  白银市
  兰州市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兰新通信设备集团公司
  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窑街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深部铜矿
  天水长城精密电表有限公司
  天水华天微电子有限公司
  兰州矿灯厂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11日印发

  共印1200份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