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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时间:2024-05-20 06:40: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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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告2005年第100号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经研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转型企业分支机构登记问题通知》(工商外企字[2002]第8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型为店铺销售并雇佣推销员的原外商投资传销企业非雇拥推销员分公司变更登记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9]第1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决定的答复》(工商公字[2003]年第6号)等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获得直销许可,以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查处。



                                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5年12月31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7〕12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7日第六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管理办法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北省进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是指非我省所属和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且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享有与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并接受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勘察进冀备案、单项工程设计进冀备案(以下统称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及设立进冀分支机构备案。
第六条 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㈢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行为和质量事故的信誉证明;
㈣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已签订生效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㈥《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见附件一)及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㈦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㈧单项工程勘察(设计)进冀备案表(一式四份,见附件二);
㈨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需要提供本办法第七条㈠、㈡、㈢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函;
㈡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三);
㈢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㈣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㈥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㈦《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及其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
㈧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手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工程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备案表格上签署审核意见;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核发《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对材料齐全,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㈡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㈢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应当符合其资质证书的级别和业务范围;
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及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注册执业资格;
㈤具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标通知书或者业务委托书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
㈥已投保工程设计责任险;
㈦没有被暂扣、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㈧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随时受理;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对备案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应当在2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 已办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的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备案书业务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不需要再次进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超出备案书业务范围的,还应当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
第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交的送审文件中,应当包括《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书》复印件或者进冀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进行审查时,应当核查进冀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筑市场秩序,为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并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第十四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合同和出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半年对本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应当对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工作质量、市场行为、资质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在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进冀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对其进行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外,2年内不得进冀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㈡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级别和范围承揽业务的;
㈢伪造、转让、出借、出卖、涂改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
㈣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业务的;
㈤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㈥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未办理进冀备案手续的,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不办理备案手续的;
㈡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的;
㈢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
㈣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㈤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注册地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一: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登记表
序号 姓名 专业 职称 注册执业资格 身份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河北省建设厅制

附件二:
单项工程勘察设计备案表
备案编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质范围: 级别: 证书编号:
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
工程规模: 工程投资: 勘察、设计费: 元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意见: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由进冀企业用A4纸打印,一式四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进冀企业各一份)。

附件三:
进冀勘察设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进冀企业名称: 联系电话:
进冀企业地址: 邮编:
进冀企业全部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证书编号:
进冀企业工商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负责人:
分支机构地址: 邮编:
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申请备案业务范围: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由申请企业用A4纸打印后,同应提交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四:
进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书



分支机构名称:

备案业务范围:

资质等级:

备案编号:

有效日期:(按照核发备案书之日起二年期限有效)


备案机关:
年 月 日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4年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部署,引导和促进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经济运行监控、督查、协调、激励机制。特制定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一)2003年度完成工业总产值超亿元企业。
  (二)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二、考核对象
  被考核工业企业法人代表。
  三、考核指标
  (一)工业总产值。
  (二)产销率。
  (三)产品销售收入。
  (四)实现利润(控亏额)。
  四、指标考核依据
  (一)目标值确定: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被考核单位实际经营状况,以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为基数,确定本年度目标。
  (二)目标实际完成考核依据:以经审核的市统计局年终报表和经审计的企业年终财务决算报告为准。
  (三)对无可比口径,并对新乡市工业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考核时,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奖励金额。
  五、指标考核办法
  指标考核实行百分积分制,采用“分项计分,综合考核”的办法,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者,为完成目标。每项指标均有基础分,视目标完成情况分别予以加分或扣分。
  (一)工业总产值(30分)
  完成目标值的得30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二)产销率(15分)
  完成目标的得15分,每超目标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三)销售收入(25分)
  完成目标的得25分,每超目标1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四)实现利润(控亏额)(30分)
  实现利润(控亏额)完成目标的得30分,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本项分数最高不超过100分,实现利润绝对额低于100万元的加分不超过20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直至扣完本项基础分为止。
  年度经营由盈转亏的企业不得分;未完成控亏目标的企业不得分;企业年度经营由亏转盈的得30分,盈利每超目标10万元加1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五)企业签订目标时,以全市总目标为基数,每超出总目标1个百分点加1.5分,每低于总目标1个百分点扣1.5分。
  六、奖惩
  (一)通报表彰。年终,对被考核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前十名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先进企业,同时授予目标责任人优秀厂长(经理)称号;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物资奖励。由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目标完成单位进行奖励。
  1.完成工业总产值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奖励基数为8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得分总数-100)÷100×奖励基数
  2.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完成目标的奖励基数为3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同上。
  3.完成工业总产值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完成目标奖励基数为1万元,按超目标比例同比例增加奖励金额。计算公式同上。
  4.实现利润绝对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目标奖励基数按产值亿元以下企业标准执行。
  5.工业总产值、实现利润、销售收入三项指标中,有两项低于全市平均目标的不奖励,(困难企业和有特殊情况的企业目标签订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所签订的目标考核)。
  6.对未完成目标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目标责任人年度评先资格,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调整挂钩。
  七、目标考核程序和监督
  (一)目标考核值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根据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和被考核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二)市直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市政府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市直亿元以下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市政府委托市经贸委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亿元以上重点工业企业经济发展目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同被考核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
  (三)目标签订后,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控。每季一督查,半年一通报,年终考核奖惩。
  (四)被考核单位在本年度内有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人为因素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违法、违纪现象的,取消考核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在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中,上报各项经济数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取消荣誉称号,对责任人收回奖励,严肃处理。
  八、组织领导
  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工作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地点设在市经贸委经济运行局)负责具体实施。
  九、其他
  (一)市直工业企业由市政府负责进行考核奖励。
  (二)各县(市)、区负责考核本县(市)、区重点工业企业,考核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新乡市经济运行督查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