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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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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党[1999]39号

局机关各部门,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党风廉政责任制 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中组部,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纪工委,卫生部党组、纪检组。

抄送:本局党组成员。

校对:杨锐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1999年12月30日印发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实施办法

(1999年12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要求,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分解细化,增强操作性,明确责任主体的责任范围与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抓好党的建设与促进业务工作相结合,坚持强化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与领导干部世界观的改造相结合,切实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要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必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责权明确,奖惩严明,经常检查,长期坚持。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局党组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组书记、局长对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的党风廉政情况以及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及党组其他成员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局机关各部门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职和分管处室的处长(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部门副职对本部门及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处室的处长(负责人)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处长(负责人)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处室副职领导干部协助正职工作,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直属单位党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单位和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协调小组,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成员由局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与政策法规司、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组成。局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局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教育,

着眼防范,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四)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颁布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继续严格执行《中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若干规定》,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据国务院纠风办对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加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的具体措施。

(八)定期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分析状况,指导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及查办案件的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及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局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文件,抓好本部门(单位)党性党风党纪的教育。

(三)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和局党组下发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施行。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局直属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负责或受分管局领导的委托对本部门(单位)的干部实行谈话提醒制度。

(七)每半年向局党组或分管局领导汇报有关干部廉政勤政工作情况和处理党员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情况。

第十条 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一级地落到实处”的要求,局机关各部门承担的与党风廉政建设相关的工作责任内容:

(一)办公室负责严格控制庆典活动;减少会议,整顿会风;执行电话管理规定;礼品登记与上交管理;执行住房制度等项工作,有关部门配合。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经费使用预决算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医专款等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清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受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三)医政司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中医医疗机构行业作风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负责压缩控制出国(境)组团及局机关、直属单位人员在外事活动中接受礼品的登记、上交工作:

(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业务招待费列支及使用的规定。

(六)局直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党风廉政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日常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党组提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分析并向党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负责对违法违纪及有关苗头现象的调查、处理、核实工作。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工作相结合。必要时组成专门考核小组,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 局机关各部门、局直属单位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分管局领导、局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人事部门要把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的情况,作为评价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干部述职报告、总结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清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本部门(单位)的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引咎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处理,或者对办案人员、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况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违法违纪的其它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进行谈话提醒,或者责令做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修改的通知
1996年9月27日,中国银行

港澳管理处,各海外分行、公司:
根据行领导对赴海外稽核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指示,对“中国银行海外行稽核工作规定”中的第三章关于稽核人员守则部分的第十条的第二款作了修改,请遵照执行。修改后的第十条全文如下: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廉洁自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不徇私情。稽核经费均由派出机构承担,稽核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稽核公正的宴请,不准接受馈赠礼品。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核实后再做结论。
(四)遵守银行的保密制度,妥善保管稽核中获取的资料。
(五)不参与与本人亲属有关的稽核事项。
(六)勤奋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专业素质,不断改进工作。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的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作用的暂行办法


(1999年3月30日牡丹江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9月21日牡丹江市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修订)

  
  为了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保证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做到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不断增强代表意识、责任意识,坚持实事求是,为民敢讲真话、实话;要代头学法、用法,熟悉和掌握《宪法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及其它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敢于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代表要认真贯彻招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落实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内“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并坚持始终,因故不能参加时,必须请假;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决议、决定时,要认真准备,踊跃发言,敢于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要积极按照程序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方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代表每年至少提出一条建议、批评、意见。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代表开展两次“三查(察)”活动。代表小组应每季度活动1~2次。代表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和所在代表小组组织的各种代表活动,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持证视察。代表每年履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不少于20天,参加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代表在活动中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代表要爱岗敬业,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同时要积极参与“五个一”的活动(联系一名或几名选取举单位的群众;联系扶持一个贫困户;联系一户企业或私营个体户;每年至少为群众为社会办一两件好事,或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每年至少提出一条有内容、有分量的建议),为创建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六、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为代表服务工作,努力为代表知政、议政、参政履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三查(察)”活动,应吸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对活动内容比较关心的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常委会会议时,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每次会议邀请的代表人数不应少于4 人。市人大常委会每季度向代表进行一次政情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本届至少对代表开展两次培训。
  七、代表必须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每年通过不同形式向原选取单位报告一次履行代表职务情况。
  八、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终止代表资格;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各种代表活动,不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务情况,由所在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九、因工作需要担任代表职务的,如工作发生变动,视变动情况,可由本人申请辞去代表职务。因受工作岗位性质所限,在多数情况下不能保证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务的,可由本人申请辞去代表职务。
  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形式展“五好”活动(学法用法好,本职工工作好,联系群众好,参政议政好,参加活动好)和“创先优”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评比和表彰奖励。为了使评比奖励有真实的依据,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各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发行职务情况要注意搞好记载,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情况综合。
  十一、全市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发行代表职务。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维护和保障代表的合法权益。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必须为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在时间、物质等方面提供保障和便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