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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3 11:44: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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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局


天津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农[2007]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4]5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对禽类动物发生的禽流感疫情,实施强制性的防治政策,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易感禽类实施强制扑杀;对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实施强制免疫。

  第三条 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市禽流感防治工作情况,确定强制免疫和非强制免疫的区域范围及时间期限。

  第四条 禽流感扑杀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市财政负担70%;区(县)财政负担30%,补助标准为:

  1、蛋鸡:育雏期(1-62日龄)6元/只,育成期(63-100日龄)10元/只,产蛋前期(101-150日龄)13元/只,产蛋中期(151-420日龄)12元/只,产蛋后期(421日龄以后)5元/只。

  2、肉鸡:补助标准=雏苗价格+日养殖成本费用×日龄。肉鸡1-15日龄,日养殖成本费用0.15元;16-30日龄,日养殖成本费用0.20元;31-50日龄,日养殖成本费用0.25元;50日龄以后不计养殖成本费用。

  3、其他禽类扑杀补助标准参照蛋鸡和肉鸡的补助标准,适当调整。

  第五条 扑杀经费补助按以下程序进行。疫情发现后,区(县)畜牧部门或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必须于当日上报至市畜牧局和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畜牧局、市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达现场,确认疫情,并与疫区所在区(县)畜牧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单位对需扑杀处理的家禽按品种、数量、日龄进行核定,登记造册,一式三份,并由市、区(县)畜牧部门、指挥部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分别签章,市、区(县)畜牧部门、指挥部办公室和养殖场(户)各执一份。

  第六条 家禽扑杀处理费用按照扑杀补助经费的20%计算,用于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扑杀处理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对强制扑杀的家禽不予补贴:

  (一)养殖场(户)不按照市和区县畜牧部门规定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检疫而发生疫病的;

  (二)引进禽类不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接受畜牧部门实施的疫病跟踪监测而发生疫病的。

  (三)养殖场(户)不按照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配合实施强制扑杀程序的。

  (四)养殖场(户)不按照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规定自行购疫苗或不接受免疫监督,免疫后造成死亡或免疫后继续发生疫情的。

  第八条 禽流感疫苗经费标准,按鸡0.5毫升/只、鸭鹅1毫升/只,其他禽类按实际使用疫苗数量计算。疫苗价格暂按0.22/毫升计算。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部门承担,其中市财政负担50%,区(县)财政负担50%。非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市财政负担25%,区(县)财政负担25%,养殖户负担50%。免疫过程必须接受畜牧防疫部门监督,否则不予补助。

  第九条 我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需资金,由市畜牧局、市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共同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区县财政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负担比例,足额安排应配套防治经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局负责解释。

03/10/2004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畜牧局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二OO一年第16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发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对涤纶纤维、腈纶纤维、聚酯切片、烟草及制品、二醋酸纤维丝束、彩色电视机其显象管、收音机和录音机及其机芯、录音录像磁带复制设备、电冰箱及其压缩机、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空调器及其压缩机、气流纺纱机、酒、彩色感光材料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汽车及其关键件、汽车轮胎部分编码商品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二、2002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成品油、天然橡胶、汽车轮胎、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照相机及其机身、手表和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等8种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光盘生产设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等4种商品。

  本目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目录不符的,以本目录为准。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管发[2001]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进口许可证 协 调 制 度 目 录
编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单位
1 成品油 271011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公斤
27101120 石脑油 公斤
27101190 其他汽油馏分 公斤
27101911 航空煤油 公斤
27101912 灯用煤油 公斤
27101921 轻柴油 公斤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公斤
27101929.10 蜡油(350℃以下馏出物体积<20%,550℃以下馏出物体积>80% ) 公斤
27101929.20 重柴油 公斤
27101929.90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公斤
2 天然橡胶 40011000 天然胶乳(不论是否预硫化) 公斤
40012100 天然橡胶烟胶片 公斤
40012200 技术分类天然橡胶(TSNR) (初级形状(胶乳,烟胶片除外)或板,片,带) 公斤
40012900 其他初级形状的天然橡胶(胶乳除外的初级形状或板,片,带状) 公斤
3 汽车轮胎 40111000.1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1000.90 机动小客车用新充气非子午线轮胎(橡胶轮胎,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用) 条
40112000.11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19 客或货车用新的其他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断面宽度≥24英寸) 条
40112000.91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充气子午线轮胎(指机动车辆用橡胶轮胎) 条
40112000.99 其他客或货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指机动车辆用非子午线轮胎) 条
4 光盘生产设备 84435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 台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加工塑料的) 台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LD配套粘合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具有独立功能的) 台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 台
90314900.10 用于光盘生产线的AID自动检测机 台
5 汽车及其关键件 87012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辆
8702102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辆
87021091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1092.11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19 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1092.90 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 辆
87021093.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1093.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1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 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辆
87029020.11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19 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 辆
87029020.90 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1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29030.90 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 辆
87032130.11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19 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30.90 87032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190.11 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19 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 辆
87032190.90 87032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3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30.90 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40.10 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40.90 87032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50.10 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50.90 87032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290.11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19 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000cc<排气量≤1500cc) 辆
87032290.90 87032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4.11 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19 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4.90 8703231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5.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5.90 8703231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6.11 1500cc<排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19 2000cc≤排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汽油型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6.90 8703231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19.11 1500cc<汽油型<20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2 20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小客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19 1500cc<汽油型≤2500cc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辆
87032319.90 8703231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4.10 汽油型中马力小轿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4.90 87032334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5.10 汽油型中马力越野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5.90 87032335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6.10 汽油型中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6.90 87032336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339.11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 (≤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19 汽油型中马力其他车 (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指2500cc<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339.90 87032339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30.10 汽油型大马力小轿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30.90 870324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40.10 汽油型大马力越野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40.90 870324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50.10 汽油型大马力旅行小客车 (≤9座)(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50.90 870324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2490.11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19 汽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大马力指排气量>3000cc) 辆
87032490.90 870324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30.11 排气量<10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19 1000cc≤排气量<1500cc柴油型小轿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9座及以下的) 辆
87033130.90 870331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40.10 柴油型小马力越野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40.90 870331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50.10 柴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50.90 870331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190.11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19 柴油型小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小马力指排气量≤1500cc) 辆
87033190.90 870331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30.11 1500cc<排气量<2200cc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19 2200cc≤排气量≤2500cc柴油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230.90 870332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40.11 1500cc<排量<24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19 2400cc≤排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40.90 870332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50.11 1500cc<排气量<20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19 2000cc≤排气量≤2500cc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50.90 870332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290.11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指1500cc<排气量<2000cc) 辆
87033290.12 2000cc≤排气量≤2500cc其他小客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 辆
87033290.19 柴油型中马力其他车(指1500cc<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290.90 870332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30.10 排气量>2500cc的柴油型小轿车(指≤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30.90 8703333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40.10 排气量>2500cc4轮驱动越野车(指≤9座, 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40.90 8703334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50.10 排气量>2500cc小客车(≤9座) (指柴油型,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辆
87033350.90 8703335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3390.11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19 柴油型大马力其他车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大马力指排气量>2500cc) 辆
87033390.90 8703339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39000.11 其他型排气量<10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2 其他型10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3 其他型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 辆
87039000.14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5 其他型排气量≥2000cc的面包车(≤9座) 辆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7 其他型排气量≥2400cc的越野车 辆
87039000.19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其他型车(指9座及以下,包括旅行小客车及赛车) 辆
87039000.90 87039000车辆的成套散件 辆
870421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辆
8704223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辆
87042240.1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240.9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辆
87042300.10 起重≥2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 辆
87042300.20 混凝土泵车、搅拌车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辆
87043100 汽油型≤5吨的其他货车(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 辆
84079090.10 转速<3600r/min汽油发动机(发电机用) 台
84079090.20 转速<4650r/min汽油发动机(税号8426-8430所列工程机械用) 台
84079090.90 其他往复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引擎(非第87章所列车辆用其他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发动机
8408201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1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132.39KW=180马力) 台
84082090.10 功率<132.39KW拖拉机用柴油机 台
84082090.90 功率<132.39KW其他用柴油机(指第87章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71000 载人的机动车辆车身(含驾驶室)(编号8703所列车辆用的1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辆除外) 台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87111000 汽油型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辆
87112000 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250cc) 辆
250cc<汽缸容量≤4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3020 400cc<汽缸容量≤500cc摩托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含脚踏两用车) 辆
87114000 汽油型大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大马力指500cc<排气量≤800cc) 辆
87115000 汽油型超大马力摩托车及类似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超大马力指排气量>800cc) 辆
87119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摩托车及边车(包括脚踏两用车) 辆
84073100 排气量≤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台
84073200 50cc<排气量≤250cc 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4073300 250cc<排气量≤1000cc 往复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台
87141900.10 摩托车车架 台
7 照相机及其机身 90065100 通过镜头取景的照相机(单镜头反光式(SLR) ,使用胶片宽度≤35毫米) 架
900652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小于35毫米) 架
90065300 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为35毫米的) 架
90065900 使用胶片宽>35mm的其他照相机(使用胶片宽度超过35毫米) 架
8 手表 91011100 机械指示式的贵金属电子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100 自动上弦的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12900 非自动上弦贵金属机械手表(表壳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 支
91021100 机械指示式的其他电子手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100 其他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1022900 其他非自动上弦的机械手表(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壳的除外) 支
9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87051021 起重重量≤5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2 50<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23 起重量>100吨全路面起重车 辆
87051091 起重重量≤5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51092 50<起重重量≤100吨其他起重车 辆
87051093 起重重量>100吨其他机动起重车 辆
87060040 汽车起重机底盘 台
10 监控化学品可做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29211930 N,N-二(2-氯乙基)乙胺 公斤
29211940 N, N-二(2-氯乙基)甲胺 公斤
29211950 三(2-氯乙基)胺 公斤
29309090.13 2-氯乙基氯甲基硫醚 公斤
29309090.14 二(2-氯乙基)硫醚(即芥子气) 公斤
29309090.15 二(2-氯乙硫基)甲烷 公斤
29309090.16 1, 2-二(2-氯乙硫基)乙烷(即倍半芥气) 公斤
29309090.17 1,3-二(2-氯乙硫基)正丙烷 公斤
29309090.18 1,4-二(2-氯乙硫基)正丁烷 公斤
29309090.19 1,5-二(2-氯乙硫基)正戊烷 公斤
29309090.21 二(2-氯乙硫基甲基)醚 公斤
29309090.22 二(2-氯乙硫基乙基)醚 (即氧芥气) 公斤
29309090.26 烷基硫代膦酸烷S-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质子化盐,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 公斤
29310000.13 2-氯乙烯基二氯胂 公斤
29310000.14 二(2-氯乙烯基)氯胂 公斤
29310000.15 三(2-氯乙烯基)胂 公斤
29310000.16 烷基氟膦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 沙林,梭曼) 公斤
29310000.17 二烷氨基氰磷酸烷酯10碳原子以下(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塔崩) 公斤
29310000.18 烷基膦酰二氟(烷基指甲,乙,正丙,异丙基,例如,DF:甲基膦酰二氟) 公斤
29310000.19 烷基亚膦酰烷基 -2-二烷氨基乙酯(包括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10000.21 氯沙林、氯梭曼(氯沙林即甲基氯膦酸异丙酯, 氯梭曼即甲基氯膦酸频那酯) 公斤
30029010 石房蛤毒素 公斤
30029020 蓖麻毒素 公斤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28121044 三氯化砷 公斤
29033010 全氟异丁烯(八氟异丁烯)(即PFIB: 1, 1, 3, 3, 3,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 公斤
29051910 3, 3-二甲基丁-2-醇(频哪基醇) 公斤
29181910 2,2-二苯基-2-羟基乙酸(二苯羟乙酸;二苯乙醇酸) 公斤
29211960 二烷氨基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盐(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21929 其他二烷氨基乙-2-醇及质子化盐(烷基指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20 二烷氨基膦酰二卤(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299030 二烷氨基膦酸二烷酯 (其中烷基指甲,乙,正丙或异丙基) 公斤
29309090.23 胺吸膦(硫代膦酸二乙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烷基化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0.24 烷基氨基乙-2-硫醇及相应质子盐 公斤
29309090.25 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硫代双乙醇) 公斤
29309090.27 含一个磷原子与甲乙丙基结合化物(不包括地虫磷) 公斤
29333910 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即BZ) 公斤
29333920 奎宁环-3-醇 公斤
化学武器原料 28111910 氢氰酸(包括氰化氢) 公斤
28121020 氧氯化磷(即膦酰氯,三氯氧磷) 公斤
28121010 氯化亚砜(亚硫酰氯,氧氯化硫 ) 公斤
28121030 碳酰二氯(光气) 公斤
28121041 一氯化硫(氯化硫) 公斤
28121042 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43 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45 五氯化磷 公斤
28139000.10 五硫化二磷 公斤
28371110 氰化钠(山奈(固)、山奈奶(液)) 公斤
28371910 氰化钾 (山奶钾) 公斤
28510020 氯化氰 公斤
29049030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硝基氯仿) 公斤
29141900.10 频哪酮 公斤
29181990.10 二苯乙醇酸甲酯(包括其酸酐,酰卤化物,过氧化物和过氧酸及该号的衍生物) 公斤
29209011 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209012 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209013 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209014 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9211100.10 二甲胺 公斤
29211100.20 二甲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310 三乙醇胺 公斤
29221320.20 三乙醇胺盐酸盐 公斤
29221930 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40 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333990.30 3-羟基-1-甲基哌啶 公斤
29333990.40 3-奎宁环酮 公斤
11 易制毒化学品 28061000 氯化氢(盐酸) 公斤
28070000.10 硫酸 公斤
28416100 高锰酸钾 公斤
29023000 甲苯 公斤
29091100 乙醚 公斤
29141100 丙酮 公斤
29141200 丁酮(甲基乙基(甲)酮) 公斤
29143100 苯丙酮(苯基丙 -2-酮) 公斤
29152400 乙酸酐(醋酸酐) 公斤
29163400.10 苯乙酸 公斤
29224310 邻氨基苯甲酸 (氨茴酸) 公斤
29242990.20 N-乙酰邻氨基苯酸 公斤
29329100 4-丙烯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异黄樟脑) 公斤
29329400 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即黄樟脑) 公斤
29329200 1-(1,3-苯并二恶茂-5-基)丙-2-酮(即3,4-亚甲基二氧苯基 -2-丙酮 ) 公斤
29333210 哌啶(六氢吡啶) 公斤
29394100.10 麻黄碱(麻黄素,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20 硫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30 消旋盐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100.40 草酸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10 伪麻黄碱(伪麻黄素,盐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200.20 硫酸伪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10 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29394900.20 消旋盐酸甲基麻黄碱 公斤
13021990.11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12 供制农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1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2 供制医药用麻黄浸膏 公斤
13021990.93 其他麻黄浸膏粉 公斤
13021990.94 其他麻黄浸膏 公斤
12119039.10 药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50.10 香料用麻黄草粉 公斤
12119099.10 其他用麻黄草粉 公斤
30044090.10 麻黄碱盐类单方制剂(指盐酸(伪)麻黄碱片,盐酸麻黄碱注射剂,硫酸麻黄碱片) 公斤
29329300 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胡椒醛)(别名洋茉莉醛、天芥菜精) 公斤
29396100.10 麦角新碱 公斤
29396200.10 麦角胺 公斤
29396300.10 麦角酸 公斤
12 消耗臭氧层物质 29034100 三氯氟甲烷(CFC-11) 公斤
29034200 二氯二氟甲烷(CFC-12) 公斤
29034300.10 三氯三氟乙烷,用于清洗剂除外(CFC-113) 公斤
29034400.10 二氯四氟乙烷(CFC-114) 公斤
29034400.90 氯五氟乙烷(CFC-115) 公斤
29034510 氯三氟甲烷(CFC-13) 公斤
29034600.10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211) 公斤
29034600.20 溴三氟甲烷(Halon-1301) 公斤
29031910.1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除外) 公斤
29031910.90 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 公斤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保政发〔2004〕25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加大公民无偿献血的力度,预防和控制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已经保山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保山市献血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血液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大力提倡和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外省、市在本市临时居住半年以上的适龄公民,均有无偿献血的义务。

本市推行公民个人储血、家庭成员和亲友互助、单位互助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用血制度。

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公民及其直系亲属,享有相应的无偿用血的权利。

第三条 本市实行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的血液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献血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献血领导小组,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献血办公室,具体承担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献血计划,并监督献血指标的完成,实施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无偿献血和血液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医疗用血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人事编制部门应将血站或基层血库工作人员编制纳入管理,在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予以支持;各级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和买卖血液的活动,严惩“血头”、“血霸”;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的目的意义,积极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及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经传播的疾病等知识,使广大适龄公民转变观念,消除顾虑、踊跃献血;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内容,列入课程或开设专题讲座;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内适龄公民(含外来暂住人员)参加献血,促进本辖区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管委会开展献血工作;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带头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机构,是本市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专门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血液。同级财政应保证其工作的必须经费,将血站的事业和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七条 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采供血活动。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对按时完成无偿献血计划的单位或者在献血与血液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不积极宣传、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的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章 献血和用血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制定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无偿献血指标一般按单位献血适龄公民2—6%的比例测算并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献血办公室下达。

第十条 公民献血前,由采血单位按照国家献血体格检查标准进行健康检查,检查时必须核对《居民身份证》,对合格者发给献血健康合格证明,查体合格者方可献血。公民献血后,血站应当发给《无偿献血证》,单位完成献血任务后,血站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对因身体状况不宜献血的,医师应当向本人说明情况,指导其作进一步检查、就医并对其病情保密。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一次自愿无偿献血量为400毫升的,可按履行两次献血义务计算。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严格禁止市中心血站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二条 献血者无偿献血后享有下列权利:

五年内需用血的可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超过五年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无偿献血满1000毫升以上者,所需用血终生免费;无偿献血者本人未用血的,自献血之日至五年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因伤、病医疗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优先免费用血。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冒用、转让《无偿献血证书》、《完成献血计划证书》和用血凭证。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体证》直接到市中心血站或由市中心血站设置的流动采血车献血。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也可参加单位组织的献血,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年度献血计划指标内。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可免费使用血液的,用血者在就医的医院交付用血费后,凭就医院开具的用血凭证和本人身体证明、《无偿献血证》及本办法第十二条所指的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到市中心血站按规定报销可免费使用血液的费用。



第三章 血液管理



第十六条 除血站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血、供血。

第十七条 市中心血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采、供血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献血者身体安全,保证血液质量。市中心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采血前必须核对献血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献血健康检查合格证明;血站使用的诊断试剂必须符合标准;必须由具备采供血资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进行采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后予以销毁;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血液质量标准进行血液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符合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血站不得单采血浆;血站的业务活动资料必须保存十年,血清标本保存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血站要强化医德医风建设,为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不得擅自到外地调自源和血液。血站和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必须确保临床医疗用血。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大量用血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力组织血源,保证抢救用血。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只能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每年临床用血应当向血站提报计划,储备好医疗急救用血,严格用血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置输血科(血库),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核查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用血,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推广成份输血,遵循合理、科学用血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做好择期手术患者血身储血、输血的动员和指导工作。除自身储血、自体输血外,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血;对应急用血的采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和家属介绍输血可能导致的危害和风险,签订输血治疗同意书后再用血。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依据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市中心血站用无偿献血公民所献血液所得的收入,扣除全项检测、采集、加工、储运费用后,要归入公民无偿献血基金。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基金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主要用于无偿献血者及家属用血后的偿还和向无偿献血公民提供必要的饮品、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奖励、组织、管理工作。无偿献血基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献血办统一管理,禁止将无偿献血基金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无偿献血基金要设专帐管理,每月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其收支情况,年末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一次,接受公众监督。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无偿献血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单位连续三年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或在发展输血事业中贡献突出的;在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者,对献血事业捐赠二万元以上或作上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年度献血任务的单位,当地政府委托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领导不得评选先进。

第三十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实施意见》、《血站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