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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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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范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6]49号

1996-05-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为了加强国家对粮油市场的宏观调控,《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决定,将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按照国务院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精神,现将国有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如农村粮管所(粮站)、军粮供应站、粮库、转运站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包括批发、调拨、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进口粮、购进议价粮转作政策性粮食,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性粮食是指: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城镇居民口粮、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军队用粮食、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平抑市场粮价的吞吐粮食。
  二、国有粮油加工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企业加工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对其加工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国有粮油零售企业,受政府委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的政策性粮食,免征增值税。
  四、其他国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粮食政策性业务,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4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六、国有粮食企业应对从事的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七、免税粮食品种不包括粮食复制品。
  八、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的非政策性粮油、粮油加工企业加工非政策性粮食取得的加工费收入以及国有粮食部门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
  九、考虑到粮油产区和销区,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情况有所不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92年12月28日,化工部

一、总则
(一)为了做好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外国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贸〔1987〕808号文《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内部试行)中对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与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及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二)项目建议书是中方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立项的文件,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应就项目所涉及的合营对象、市场、建厂条件、技术和经济等各主要方面作出初步的估计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方面应与中外合营各方的合资意向书相一致。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三)向审批机关呈报项目建议书时,视审批机关要求可同时报送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要满足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求,主要是应所建议项目的国内外市场、生产规模、建设条件、工艺技术、主要原材料和燃料、动力的供应、资金筹措、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外汇平衡情况以及中外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等进行初步的研究。
(四)编制项目建议书要支持事求是的原则,要对项目的各要素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并据实进行测算分析,同时要注意符合我国有关中外合资经营的法规和政策。
(五)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中外合资经营化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小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适当简化。

二、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深度
(一)概述
⒈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名称及举办地址。
⒉中外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合营各方单位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以及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和国籍等,并说明中方合营者的主管单位名称。
⒊项目提出的背景、合营的目的与范围,要眷重说明合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其中应包括:①中方合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设备和技术条件、公用工程供应能力等;②国内该行业概况,市场需要情况;③外方的资信、技术、经济实力等。
⒋合营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⒌合营期限。
⒍结论性意见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二)市场需求预测分析
⒈产品国内外市场现状与变化趋势,包括国内外现有的生产能力和生产量,在建的生产能力,国内外市场需要量的中、短期预测,以及进出口情况。
⒉产品国内外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地点的设想与建议,以及内外销价格的初步估计。
(三)产品方案与生产规模
产品和副产品和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生产能力计)。
(四)工艺技术方案
主要说明拟选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靠性,以及主要的消耗指标。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引进的内容、范围和引进的理由。
(五)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⒈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以及供应来源。
⒉水、电汽和其它动力的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并说明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建厂条件简述和厂址方案的初步意见,包括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地质条件、交通运输情况,水、电、汽供应条件,可提供用地情况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状况和城镇、地区规划情况等。必要时可进行厂址方案的比较,并附厂址区域位置示意图。
(七)环境保护
⒈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指出污染物的种类、有害成份、排放量及排放浓度。
⒉提出保护环境治理“三废”的措施。
(八)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⒈工厂体制和管理机构的初步设想。
⒉生产班制及定员的初步计划。
(九)项目实施初步规划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⒈投资估算
⑴建设投资的估算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开办费和预备费。
⑵流动资金估算可采用大指标估算法或国际上通用的分项详估法。
⑶估列项目所需外汇额(以美元计,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⑷初步计算建设期利息。
⒉资金筹措设想
⑴资金来源和贷款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额、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如以场地使用权、专利权、其它特许权、厂房和设备出资,则要说明作价的依据)以及合营项目的借贷资金来源渠道,贷款条件等。
⑵逐年资金筹措数额和安排使用设想。
(十一)经济评价
⒈产品成本估算。
⒉财务分析。
⑴盈利性分析。计算以下指标:①投资利润率;②投资利税率;③资本净利润率;④投资回收期;⑤内部收益率;⑥净现值。
⑵借款偿还平衡分析。
⑶外汇平衡分析。
⑷不确定性分析。
⒊国家效益分析,以国内投资为计算基础,计算内部效益率指标,或者简单计算分析国家收益。
⒋国民经济评价(根据审批机关要求决定是否包括该项内容)。
⒌中方合营者借款偿还平衡分析。
⒍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其内容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包括:①对节能的影响;②对环境和生态平衡的影响;③提高产品质量对用户的影响;④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技进步的影响;⑤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⑥对就业的影响;⑦对创汇的影响。
(十二)结论与建议
综述对项目初步研究的各个方面,提出推荐意见,并应存在问题或需着重进一步研究的部题提出建议。
项目建议书应有的主要附件:
⒈中外合营各方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意向书;
⒉外商资信调查情况表;
⒊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和预测报告。
⒋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物料(包括能源、交通等)安排的意见;
⒌有关部门对资金安排的意向书。

三、附则
(一)本规定如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