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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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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泸市府发〔20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川府发〔 2001〕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的通知
川府发〔2001〕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抓紧落实 朱钅容基总理来川视察对我省旅游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 ,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整治旅游市场,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省政府 原则同意省旅游局制定的《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现予印发。各地、各 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抓好落实,确保今年“十·一黄金周”前取得显著成效。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四川省建立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方案

 一、综合治理的目的
  规范旅游市场,整顿治理违法经营,建立健全全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和联合执法体系, 形成依法治旅、依法兴旅的局面;建立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业务规范、有利发展的良好市 场秩序;全面改善我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海内外旅游者中树立和提升我省旅游的整体形象。
  二、综合治理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旅游安全综合治理。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一定要 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有效措施,把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放在同等重要的地 位,狠抓落实。旅游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出现旅游安全事故 ,除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1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 患的,该停业整顿的要坚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关闭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
  2坚决打击车匪路霸,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3对旅游路线和景区道路中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要进行认真排查和整改,设立必要的 警示标志。
  4对旅游车船、景区观光车、索道、电梯和游乐等设施设备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对旅行社、旅游区(点)、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要加强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重 点是宾馆饭店和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旅游区(点)内的游山道、悬崖、水池、猛兽出没 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地方。
  6所有旅行社自9月1日起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日运行800公里以上和成都至九寨沟的 大型客车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
  7三个旅游“黄金周”期间,国家和省级重点景区要采取公告制度,增设售票窗口等必要 措施,控制进入景区的游客数量,解决景区进出口游客拥挤、堵塞的疏导问题。
  (二)加强对旅游车船公司的管理。经营旅游业的车船,必须持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牌 、证。驾驶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并在旅游车上公布交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重点查处私车( 船)“公挂”,车辆无证、牌经营及其它多收乱要运费等行为。
  (三)加强旅游市场价格管理,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从事旅游经营的单位都应实行明码 标价,公开服务质量标准,严禁在标签价格之外另行加价及其它价格欺诈行为。对游览参观 点的门票实行分级审批和管理,查处和纠正旅游区(点)门票的“联票”、“通票”及其它强 行搭配的乱收费行为。重点查处旅 游精品线路沿线定点商店价格欺诈、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宰客行为,以及旅行社低于成本 价格销售等扰乱旅游市场的行为。
  (四)查处驾驶、导游人员中的不正之风。重点查处无证导游,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变更接待计划,中 止导游活动;驾驶人员违章行驶,不按旅行社制定的团队运行计划擅自改变行程,不服从导 游人员安排;驾驶、导游人员索要小费、私收回扣。
  (五)查处旅行社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 同,搞私人承包或部门挂靠,未经批准设立门市部和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 营旅游业务,使用无证导游,违反合同约定安排超计划购物,安排旅游团队到非旅游定点单 位就餐、购物、住宿,不给导游人员发放工资。
  (六)整顿旅游区(点)秩序。以国家、省级旅游区(点)为重点,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的违法违规行 为,查处景区内无证照经营,向游客强行兜售商品,强拉游客骑马或乘坐滑竿,强买强卖, 假冒伪劣,提供不合格产品,查处景区讲解员超出景区范围从事讲解活动等行为。
  (七)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是指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无旅行社业务 经营许可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营业执照,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非法 谋取收入的行为,包括:招徕、接待海外旅游者、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等。重 点查处宾馆饭店设立的旅游部,旅行社未经批准设立的门市部、旅游售票点,境外、省外旅 行社在我省设立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机构。
  (八)查处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是指旅行社超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 记注册限定的经营行为,包括:擅自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业务或擅自组团赴未经国家旅游 局批准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游业务。重点查处旅行社 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九)加强旅游环境和食品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宾馆饭店 、餐厅、文化娱乐场所和美容美发店的卫生状况,要按有关标准进行监测检查,不符合标准 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着力整治旅游区(点)的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净化周边环境,切实 解决好环境卫生问题;旅游区(点)的公共厕所要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除臭措施,国家和省 级重点景区要在9月底前彻底消灭不卫生旱厕,其他景区要逐步将旱厕改造为水冲式厕所。 
  (十)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旅游业的宣传报道,省内主要报纸要 开辟旅游专栏,宣传旅游政策法规,提供咨询服务,引导旅游消费。新闻媒体对旅游方面的 负面报道须经旅游和宣传部门审查同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设立曝光台,对 违反旅游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坚决进行曝光,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综合治理协调与分工
  (一)全省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是不可能独立完 成的。因此,地方政府要协调同级公安、建设、交通、文化、卫生、林业、劳动、旅游、工 商、 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宣传等部门,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实施联合执法 。
  (二)各市、州政府是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措施,建 立健全各种目标责任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旅游区(点)和 旅游沿线路段的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实行辖区包干负责制。
  (三)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根据全省和当地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实 施方案,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能,制定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探索实施联合执法机制,在 具体工作中建立联合办公,分别执法制度。按照“统一指挥,多头受理,分别处理,协同配 合”的原则处理旅游投诉,尽量为投诉者提供方便,切实保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 “多头受理”是指各部门要热情接待旅游投诉者,及时受理各类旅游投诉,不得相互推诿; “分别处理”是指各部门对受理的旅游投诉,按照各自的职能,或单独处理,或移送处理, 或共同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8月31日前,各地制定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政府牵头,加 强协调,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设立和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二)9月1日至9月25日,集中力量,大力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旅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作出处理,不能处 理的要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将组织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的旅游市场及当地的执 法情况进行抽查。
  (三)各地于9月底以前写出联合检查总结报告并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四)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各地要花大力气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旅游服务质量的各项国家标准和 部颁标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我省旅游服务质量。
  (五)今年“十·一黄金周”来临前,各级政府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机构运转正常,保证游 客顺利出游;“黄金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旅游过程中 出现的各种突发性问题;“黄金周”结束后,各地要写出总结报告上报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 ,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五、重点治理的地区和线路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围绕以下重点地区和重点线路,根据各自的责任,开展旅游市场综 合治理,联合检查工作,上下之间,部门之间相互沟通,加强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一)成都市场。重点检查成都市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超范围经营,未经批 准设立分支机构,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不给 导游人员发放工资;都江堰、青城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二)成都——九寨沟——黄龙线。重点检查九寨沟、黄龙、牟尼沟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 社会治安情况;旅游定点商店、餐厅、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 卫 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安全、卫生状况。
  (三)成都——峨眉山——乐山线。重点检查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服务经营秩序;沿线旅游 定 点商店、宾馆饭店服务质量,商品质量,价格执行情况,环境卫生状况;旅游汽车公司营运 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娱乐场所价格执行情况, 安全、卫生状况。
  (四)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线。重点检查富乐山、报恩寺景区(点)服务经营秩序; 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驶、 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五)成都——雅安——康定线。重点检查碧峰峡、海螺沟、木格措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六)成都——自贡——宜宾线。重点检查蜀南竹海、恐龙博物馆景区(点)服务经营秩 序;旅行社超范围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沿线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服务质量,价格执行情况,驾 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七)成都——卧龙——四姑娘山线。重点检查卧龙、四姑娘山景区服务经营秩序 ;沿线旅游汽车公司营运资格,车辆安全状况;驾驶、导游人员服务质量,遵守合同情况。
 六、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和省假日旅游协调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工 作由省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和省旅游执法总队承办。
  七、联系及投诉电话
  省旅游局:6657478 96927
  省建设厅:5530031 5541564
  省公安厅:6301255 5071865
  省交通厅:6627729
  省卫生厅:6249541
  省林业厅:3331210
  省文化厅:6643757
  省劳动保障厅:6131176
  省工商局:12315 6741502
  省物价局:12358
  省环保局:6122745 6112362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

机电部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办法
1991年11月25日,机电部

第—条 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现代化生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指导机械工业企业加强与改进标准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对本企业标准化水平的评价, 并可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和专业技术归口研究所检查指导本行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南与依据。
第三条 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水平的等级,分为一级、二级、 三级和四级。(一级与国家特级企业相对应;二级、三级与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企业相对应;四级与省、市级先进企业相对应。)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项目、内容和要求见表1、表2。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力求实效。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应紧密结合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的需要,不强求其形式与完整性。
第六条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要求企业应满足表1中规定的相应等级必备条件,并按表2综合评分。总分值高于或95分具有一级企业标准化水平。低于95分高于85分具有二级水平。评为一、 二级的表明具有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并可作为评选标准化先进企业的条件;低于 85分高于或等于75分具有三级水平, 表明具有全面开展企业标准化先进工作的能力;低于75分高于60分具有四级水平, 表明具有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制定企业标准的能力。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司负责。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表1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价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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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考评内容与要求 │ │
│ │ 考评项目 ┝━━┯━━┯━━┯━━┥ 备注 │
│号│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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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准覆│机械工业企业正式生产的│(1)当一种产品分别以型谱系列、│
│ │盖率 │产品都应有按规定程序批│性能参数、技术要求等几个独立标准│
│ │ │准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表达时,有关几个独立标准只算作一│
│ │ │的覆盖率100% │个产品标准计入产品标准覆盖率;当│
│ │ │产品标准覆盖率= │几种产品通用一个标准时,按一种产│
│ │ │具有现行产品标准的正式│品用一个标准计算产品标准覆盖率 │
│ │ │ 生产产品的种数 │(2)产品标准应是现行的国家标准│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业标准(部标准)及经备案的企│
│ │ │ 正在生产产品的种数 │业标准 │
│ │ │×100% │(3)产品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及时进│
│ │ │ │行修订或复审,标龄超过三年未经确│
│ │ │ │认者,按无标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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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产品标│主要│主要│主要│产品│(1)主要产品是指国家确定的重要│
│ │准的水平 │产品│产品│产品│质量│工业产品和能代表企业水平或起主导│
│ │ │质量│质量│质量│指标│作用的产品,考核的主要产品产值应│
│ │ │指标│指标│指标│全面│达到本企业总产值的60%以上。多品│
│ │ │在采│在采│全面│达到│种、小批量生产的企业应达到50%以│
│ │ │用国│用国│达到│现行│上 │
│ │ │际标│际标│现行│标准│(2)产品标准水平按行业分等标准│
│ │ │准的│准的│标准│ │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上│
│ │ │现行│现行│的要│ │述标准时,企业产品标准水平,应符│
│ │ │标准│标准│求,│ │合JB/Z291的要求,经标准化│
│ │ │基础│基础│部分│ │技术归口单位认定,并提供证明文件│
│ │ │上提│上有│产品│ │ │
│ │ │高,│一定│达到│ │ │
│ │ │达到│提高│70│ │ │
│ │ │当代│达到│年代│ │ │
│ │ │国际│工业│末8│ │ │
│ │ │先进│发达│0年│ │ │
│ │ │水平│国家│代初│ │ │
│ │ │ │70年│的水│ │ │
│ │ │ │代末│平 │ │ │
│ │ │ │80年│ │ │ │
│ │ │ │代初│ │ │ │
│ │ │ │的水│ │ │ │
│ │ │ │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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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正式生产产│企业正式生产的产品,必│产品的达标率= │
│ │品达标率 │须按标准生产、检验、试│经考核认可达标品种数 │
│ │ │验和验收,100%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 ×100% │
│ │ │产品标准的要求 │正式生产产品品种数 │
│ │ ┝━━┯━━┯━━┯━━┥ │
│ │ │主要│主要│主要│ │认可达标依据:生产许可证、正式生│
│ │ │产品│产品│产品│ │产产品的标准化审查报告和鉴定证书│
│ │ │的优│的优│的产│ │,产品检测报告 │
│ │ │等品│等品│值率│ │ │
│ │ │产值│、一│达到│ │ │
│ │ │率达│等品│国家│ │ │
│ │ │到国│产值│二级│ │ │
│ │ │家特│率达│企业│ │ │
│ │ │级企│到国│的要│ │ │
│ │ │业的│家一│求 │ │ │
│ │ │要求│级企│ │ │ │
│ │ │ │业的│ │ │ │
│ │ │ │要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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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企业标准化水平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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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项目│分项│ │
│号│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和要求 │得分│得分│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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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化管理│(1)企业标准化工作│15│5 │大中型企业具有独立的│
│ │机构 │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直接│ │ │统管全厂标准化工作的│
│ │ │领导,并列入企业发展│ │ │管理机构;小型企业具│
│ │ │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常│ │ │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
│ │ │研究并领导企业标准化│ │ │标准化机构或专(兼)│
│ │ │工作的发展 │ │ │职人员;各职能部门(│
│ │ │(2)具有与企业规模│ │3 │设计、工艺、质量、设│
│ │ │相适应的标准化机构与│ │ │备、安技、供应、销售│
│ │ │专、兼职人员 │ │ │、生产计划等),生产│
│ │ │(3)企业及企业的标│ │7 │部门都有相应的专职或│
│ │ │准化机构中有足够数量│ │ │兼职人员负责本部门的│
│ │ │的专职标准化人员。不│ │ │标准化职责。实行统一│
│ │ │同职称(高工、工程师│ │ │管理、分工负责、形成│
│ │ │、助工)人员的比例适│ │ │标准化管理网络 │
│ │ │当,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 │ │
│ │ │并保持相对的稳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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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准化有关│(1)企业标准化人员│10│6 │ │
│ │人员素质 │应具有产品设计、工艺│ │ │ │
│ │ │、工装设计或其他技术│ │ │ │
│ │ │工作的经验;熟悉本企│ │ │ │
│ │ │业产品及生产管理业务│ │ │ │
│ │ │;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 │ │ │
│ │ │组织工作能力,掌握一│ │ │ │
│ │ │定的标准化理论知识与│ │ │ │
│ │ │方法,具有制定和组织│ │ │ │
│ │ │实施标准的能力 │ │ │ │
│ │ │(2)有关人员应具有│ │4 │ │
│ │ │标准化意识,如生产、│ │ │ │
│ │ │技术管理人员能运用标│ │ │ │
│ │ │准化原理与方法解决实│ │ │ │
│ │ │际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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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标准化计划│(1)企业标准化工作│6 │2 │ │
│ │、经费与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年│ │ │ │
│ │件 │度计划由厂领导批准并│ │ │ │
│ │ │列入企业工作计划,下│ │ │ │
│ │ │达实施。年终有企业标│ │ │ │
│ │ │准化工作总结 │ │ │ │
│ │ │(2)企业能保证必要│ │2 │ │
│ │ │的标准经费。包括标准│ │ │ │
│ │ │编制费、标准资料费、│ │ │ │
│ │ │标准化工作管理费、差│ │ │ │
│ │ │旅费等 │ │ │ │
│ │ │(3)标准化人员享有│ │2 │ │
│ │ │一线技术人员的同等待│ │ │ │
│ │ │遇,如奖励、评级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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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具有的相│(1)基础标准-术语│12│2 │ │
│ │关标准 │、代号符号、计量单位│ │ │ │
│ │ │、结构要素、技术制图│ │ │ │
│ │ │、互换性标准等 │ │ │ │
│ │ │(2)工艺工装标准-│ │3 │ │
│ │ │工艺技术条件、操作方│ │ │ │
│ │ │法(典型工艺、标准工│ │ │ │
│ │ │艺)、操作规范、工艺│ │ │ │
│ │ │文件、毛坯及半成品标│ │ │ │
│ │ │准、计量器具、夹具、│ │ │ │
│ │ │辅具、刀具、工位器具│ │ │ │
│ │ │及专用工装标准等 │ │ │ │
│ │ │(3)原材料标准;元│ │2 │ │
│ │ │器件标准;零部件标准│ │ │ │
│ │ │(4)技术管理标准-│ │2 │ │
│ │ │设计管理、工艺工装管│ │ │ │
│ │ │理、检验管理标准等 │ │ │ │
│ │ │(5)包装、运输标准│ │2 │ │
│ │ │;安全、卫生、环保、│ │ │ │
│ │ │能源标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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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的标准│(1)产品的标准化程│12│9 │式中: │
│ │化程度 │度:产品实现系列化、│ │ │标准件系数(含外构件)│
│ │ │组合化、模块化;积极│ │ │RB= │
│ │ │推动零部件通用化、标│ │(3) │产品标准件的种数 │
│ │ │准化;组织专业化生产│ │ │ (件数) │
│ │ │、效益显著 │ │(3) │__________________ │
│ │ │(2)产品零部件标准│ │3 │产品零部件总个数 │
│ │ │化程度系数:R=RB│ │ │ (总件数) │
│ │ │+RT+RJ │ │ │通用件系数 │
│ │ │批量生产产品不低于7│ │ │RT= │
│ │ │5%;系列产品不低于│ │ │产品通用件种数(件数)│
│ │ │75%;小批生产产品│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不低于50%;非系列│ │ │产品零部件总种(件)数│
│ │ │产品不低于30%;单│ │ │借用件系数(含被借用)│
│ │ │件生产产品不低于30│ │ │RJ= │
│ │ │%;行业有要求者按行│ │ │产品借用件种(件)数│
│ │ │业规定执行 │ │ │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产品零部件总种(件)数│
│ │ │ │ │ │标准件、通用件、借用│
│ │ │ │ │ │件不得重复计算当主要│
│ │ │ │ │ │产品超过一个时, 按│
│ │ │ │ │ │算术平均计算其综合标│
│ │ │ │ │ │准化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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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标准贯彻状│(1)标准贯彻率A │14│6 │如行业对应贯彻标准有│
│ │况 │A= │ │ │统一要求时以行业统一│
│ │ │实际贯彻执行的标准数│ │ │要求为准。行业无统一│
│ │ │____________________│ │ │要求的,以企业标准体│
│ │ │ 应贯彻标准数 │ │ │系为准。二者均应有贯│
│ │ │×100% │ │ │彻有关基础标准的要求│
│ │ │一级不低于90%; │ │ │ │
│ │ │二级不低于85%; │ │ │ │
│ │ │三级不低于80%; │ │ │ │
│ │ │四级不低于70%; │ │ │ │
│ │ │(2)产品图样、工艺│ │8 │ │
│ │ │规程、工装图样应按标│ │ │ │
│ │ │准贯彻要求协调一致;│ │ │ │
│ │ │生产现场、零件(成品│ │ │ │
│ │ │半成品)应与标准、图│ │ │ │
│ │ │样或工艺规程相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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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贯彻标准的│贯彻的条件与手段主要│12│ │ │
│ │条件与手段│检查: │ │ │ │
│ │ │(1)检测仪器,装备的完│ │4 │ │
│ │ │ 好及精密情况 │ │ │ │
│ │ │(2)测试手段、方法、 │ │4 │ │
│ │ │ 环境条件 │ │ │ │
│ │ │(3)检测人员的素质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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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标准化管理│(1)具有完善的标准│12│3 │标准化管理制度,一般│
│ │工作 │化管理制度并实施 │ │ │应具有: │
│ │ │(2)具有比较完整的│ │3 │企业标准管理办法; │
│ │ │标准、资料及标准档案│ │ │企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
│ │ │并有专人管理;能及时│ │ │则; │
│ │ │掌握与传递标准化信息│ │ │标准实施管理办法; │
│ │ │动态 │ │ │标准化审查及通(借)│
│ │ │(3)严格地开展统计│ │3 │用件管理制度; │
│ │ │管理工作,并能注意将│ │ │标准情报资料管理办法│
│ │ │计算机用于标准化管理│ │ │ │
│ │ │工作,如编码,检索,│ │ │ │
│ │ │通(借)用件管理等 │ │ │ │
│ │ │(4)参与产品开发全│ │3 │ │
│ │ │过程工作,并认真开展│ │ │ │
│ │ │标准化宣传、培训等工│ │ │ │
│ │ │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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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立以技术│(1)具有企业综合标│7 │3 │ │
│ │标准为主体│准体系表或主要产品标│ │ │ │
│ │的标准体系│准体系表 │ │ │ │
│ │ │(2)体系表构成合理│ │4 │ │
│ │ │a.结构完整:有结构图│ │ │ │
│ │ │、明细表、汇总表及编│ │ │ │
│ │ │制说明 │ │ │ │
│ │ │b.体系层次结构合理,│ │ │ │
│ │ │各类标准配套,相关标│ │ │ │
│ │ │准相互协调 │ │ │ │
│ │ │c.体系表现了积极采用│ │ │ │
│ │ │国际标准与国外先进标│ │ │ │
│ │ │准,能适应企业发展的│ │ │ │
│ │ │需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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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加分项目│(1)各级人员能主动│ │2 │如:获市以上标准化成│
│ │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 │ │果奖,标准化在产品出│
│ │ │开展本职工作,成效显│ │ │口创汇工作中作用突出│
│ │ │著 │ │ │;现代化管理方法用于│
│ │ │(2)企业标准化工作│ │2 │标准化管理并有成效 │
│ │ │成绩突出,并有开拓创│ │ │ │
│ │ │新者 │ │ │ │
│ │ │(3)能及时较好地完│ │1 │ │
│ │ │成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 │ │ │
│ │ │化工作任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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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和友好关系,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缔约国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后者领土内投资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如抵押权、质权;
  (二)公司的股份、股票和债券或该公司财产中的权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实体。
  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
  (一)具有蒙古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蒙古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成并依照该法律有权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投资的经济实体;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应鼓励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国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正与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国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除非为了社会代共利益的需要,缔约国一方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不得被国有化、征收或采取其效果相当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以下称“征收”)。征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时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无故迟延。
  三、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国后者一方采取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
  缔约国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
  (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六)有关承包工程的支付;
  (七)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二、上述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通行的汇率进行。

  第六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国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国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缔约国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七条
  一、缔约国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端,根据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要求,可将争端提交专设仲裁庭。
  三、专设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缔约国双方应在缔约国一方收到缔约国另一方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各委派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应在其后的两个月内共同推举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第三名仲裁员,并由缔约国双方任命为首席仲裁员。
  四、如果在收到要求仲裁的书面通知后四个月内专设仲裁庭尚未组成,缔约国双方间又无其他约定,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国际法院院长任命尚未委派的仲裁员。如果国际法院院长是缔约国任何一方的国民,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此项任命,应请国际法院中非缔约国任何一方国民的资深法官履行此项任命。
  五、专设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规则。仲裁庭应依据本协定的规定和缔约国双方均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缔约国双方具有拘束力。应缔约国任何一方的请求,专设仲裁庭应说明其作出裁决的理由。
  七、缔约国双方应负担各自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有关费用。首席仲裁员和专设仲裁庭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国双方平均负担。

  第八条
  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国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争议应尽量由当事方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争议在六个月内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如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在诉诸本条第一款的程序后六个月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如有关的投资者诉诸了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程序,本款规定不应适用。
  四、该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国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头两名仲裁员应在争议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提出仲裁后的两个月内任命,首席仲裁员应在四个月内推选。如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可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作出必要的委任。
  五、仲裁庭应自由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规则。
  六、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作出。裁决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缔约国双方根据各自的法律应对强制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七、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包括其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缔约国双方均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作出裁决。
  八、争议各方应负担其委派的仲裁员和出席仲裁程序的费用,首席仲裁员的费用和其它费用应由争议双方平均负担。

  第九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根据其法律和法规给予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或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较本协定的规定更为优惠,应从优适用。

  第十条
  本协定适用于其生效之前或之后的所有投资,但不适用于本协定生效之前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权。

  第十一条
  一、缔约国双方代表为下述目的应不时进行会谈:
  (一)审查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二)交换法律情报和投资机会;
  (三)解决因投资引起的争议;
  (四)提出促进投资的建议;
  (五)研究与投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若缔约国任何一方提出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任何事宜进行磋商,缔约国另一方应及时作出反应。磋商可轮流在北京和乌兰巴托举行。

  第十二条
  一、本协定于缔约国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后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二、如缔约国任何一方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期满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继续有效。
  三、本协定第一个十年有效期满后,缔约国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本协定,但至少应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国另一方。
  四、第一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协定终止之日前进行的投资应继续适用十年。
  由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发生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岚 清                     贡布苏伦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