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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5:2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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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5〕 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六日



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
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国家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20.83(21.75)天在日常中的运用

孙斌


每月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计薪日是否按20.83(21.75)天计算,这是很多HR在日常计算工资都遇到的问题。由于20.83(21.75)天是按年实际工作日总额(250天)或者年计薪日总额(261天)为标准计算的每月平均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平均计薪日,因而日常计算工资时应如何运用20.83(21.75)天成为关键:
根据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本统计个别数据在实际操作中有调整)情况看: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1月 20天 2月 17天 3月 23天 4月 21天 5月 20天 6月 21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1天 10月 18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
1月 21天 2月 20天 3月 23天 4月 22天 5月 21天 6月 22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2天 10月 21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一季度 60天 二季度 62天 三季度 65天 四季度 63天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
一季度 64天 二季度 65天 三季度 66天 四季度 66天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实际工作日 122天
下半年实际工作日 128天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计薪日 129天(含7个法定节假日)
下半年计薪日 132天(含4个法定节假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以21.75天作为计算每月日工资标准的话,将必然出现每月计薪日与21.75天不一的情况。如员工中途入职或者离职该月工资计算下来其结果总对一方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每月日工资的天数应按每月计薪日为标准,而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每月平均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上,每季度(半年度)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就工资计算而言,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任何借鉴、参考作用。

兰泉进言:
1、每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总额÷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确认公式:
(按季度) 当季实际工作天数—当季度实际工作日
(半年度) 半年内实际工作天数—半年内实际工作日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以下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陕西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公共卫生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职责,保证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支付“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订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直通车”等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与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