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4-07-25 22:2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

财文[1997]41号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公检法机关经费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的财务收支活动,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以下简称《开支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制定的《开支范围》,仅限于中央级公安、安全、检察、法院和司法部门,地方公检法部门的机关经费和业务费开支范围不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部门对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要单独管理和核算,并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机关经费不得挤占业务费,发现有挤占者,扣减下年度业务费预算指标。各部门机关经费年度预、决算上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抄送财政部。

  请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止经费开支中各种违纪现象的发生。

  本《开支范围》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开支范围》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央级公检法部门业务费和机关经费开支范围的通知》((92)财文字第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央级公检法机关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略)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处罚行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说明书处罚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国家局接到部分省局请示和企业投诉,反映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说明书与国家局网站上公布的说明书不一致,以及个别民间组织针对上述情况对企业进行高额索赔等问题。对此,国家局组织有关司室进行了认真研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局网站上公布的药品说明书和《中国药典》中刊载的药品说明书样本不能作为执法和处罚依据,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登记的药品说明书为执法和处罚依据。

  二、各地对涉及药品说明书不规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47号)要求进行协查。如在查处过程中发生与备案省局意见不一致时,报国家局裁定。国家局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对上报的请示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药监部门的执法监督,严厉禁止以罚款为目的、以罚代法现象发生。如发现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要立即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国家局将进行专项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借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案处理的请示》〔沪工商案(1997)第1号〕及案卷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香港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擅自在广东省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内设立加工点,从事黄金镶嵌饰品的生产、加工,并以南海市工艺美术厂名义在沪销售黄金镶嵌饰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意你局对该案的定性及处理意见。
我局公平交易局在职权范围内曾于1995年9月28日电话答复,并于1996年10月3日发文(公字〔1996年第49号〕)答复,此案由你局直接处理,不存在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此复。




19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