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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8:22: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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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5号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反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检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组织实施对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第四条 煤矿矿长必须参加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矿长资格证。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矿矿长依法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未取得上述两证的不得任职。

  第五条 煤矿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井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当使从业人员掌握下列知识和技能: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义务与权利;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路线;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六)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七)入井需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八)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瓦斯积聚的预防;

  (九)其它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的煤矿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考核标准,评选、推荐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教材,制发相关证件;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总公司、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

  第九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煤矿企业(含辖区内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的部门负责对煤矿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培训大纲、考核标准和推荐教材、考核具体操作程序或者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训范围,制定并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相关的证件,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告知本人或者用人单位。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对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具备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或者大中型煤矿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协议,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大纲组织教学活动,并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培训计划。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活动,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先进,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落实情况;教育和培训活动的记录、档案;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等。

  上述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日常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可采取抽查和定期检查的方式。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证件的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项目内容是否过期等);人员、证件是否相符;在岗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等。

  监督检查应当作为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地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监察。

  第十八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部门,发现煤矿企业聘用未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人员担任矿长从事生产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实施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

  芦琦

  毛主席曾经说过:“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关于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这句话真是一语中的,道破婚姻法的玄机。之所以此次婚姻法草案的征求意见,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如此的轰动,这与婚姻法的立法地位及其对普天下百姓的无所不在的影响力大有关系。

  此次围绕“草案”争论最大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是否应介入道德的领地?赋予法律更宽泛的权力去调整一般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这究竟是对还是不对?

  就我个人认为,此次婚姻法“草案”的最大特色在于,将社会责任与道义融入了法条之中,在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更推崇以理入法、以法固理,并由此来推进婚姻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此次草案在对婚姻自由的规定方面,有其新的突破,此即在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的同时,附设了道义的“羁绊”。这主要表现为对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的设定,对如婚外同居关系、“包二奶”等重婚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禁止规定,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对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法律制裁规定等等。应该说,在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理念基础上构建新婚姻法的体系,这无疑是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建设的一大现实进步,也是以变应变,用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来强化维护有涉社会安定之基石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良性举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法律与伦理道德结合得最紧密、也是冲突最多的婚姻家庭社会领域,如何才能寻找到最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这不仅是一门立法技术,更是一项社会管理的综合艺术。

  婚姻自由与道德自律之间的冲突,已然在新婚姻法草案中凸显无疑。这就是围绕如“配偶权”、对“家庭暴力”制裁、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离婚条件的规定等等。关于这方面的讨论已经很多,我不想再多说。有一点想提出的是,就像钱钟书先生将婚姻比作是“围城”那样,如果我们的婚姻法想在“围城”之外再砌起一道法律的城墙,把原来属于道德“管辖”的领地收归到法律的界属中来,那么,道德防线的退守与法律管制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更多的人宁愿选择在“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法来生活,而不愿意守在“围城中央”。这样的结局并不是立法者希望见到的,对社会的整体安定也会有其负面的作用。

  我认为,将如“忠实”这样的道德义务载入法条之中,并没有多大的法律意义。难道夫妻间的不忠实就一定意味着婚姻走向解体,难道婚外性行为就一定要用刑法来制裁。就连道德也要分公德和私德。如果一定要将道德自律这一自古有之的社会调整方法也剥夺的话,缺乏道德支持的法律如何才能得到公众的自觉认同与遵守,这一两难推理是立法者必须慎重考虑的事。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法律是一张网,而不是一堵墙,法律有网可以让人来钻,而众人推墙墙必定要倒。这点道理是再清楚不过的了。回过头来,婚姻法这张网的网眼究竟多大才能有其度而立之恒,这真不是惟法是举才能解决的。我个人认为,道德自律的加强与公民整体人文素质的提高,才是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正途所在。婚姻法的立法一定要考虑给道德预设一定的空间度,只有这样,才能“导之以德、齐之以法”,婚姻法的法律制度才会在道德正义的辅佐下,发挥其更大的行为规制功能和作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9〕3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常州市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实施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消防法》在我市的宣传贯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消防法》,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网络建设,建立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格局,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加强《消防法》宣传学习,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各辖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宣传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建立长效机制。确定今年4月份为《消防法》宣传月,各地要及时召开《消防法》宣传贯彻动员会,将《消防法》的宣传学习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评内容。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消防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各行业系统要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安全工作学习培训内容;公安民警、消防官兵、消防员要集中学习、培训,熟练掌握消防法律知识。
  (三)推进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要以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普及《消防法》和消防知识,提高市民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火灾事故、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向广大群众传授消防知识和技能。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家庭的消防“六进”宣传;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为消防宣传提供支持和便利,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的优势;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要推进“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推动整个社会”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学校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教育、参观消防站、组织逃生演练等活动不少于2次;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我市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每学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于2课时;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优化小区消防安全环境;安监、文化、司法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列入安全生产月、“三下乡”、普法宣传等活动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分别结合企业员工、青少年和妇女儿童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卫生、旅游等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组织学习讲座、悬挂标语横幅、设立宣传专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抓好重点工作,确保《消防法》顺利实施
  (一)落实政府责任制。根据省综治办、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苏综治办[2009]5号),严格落实好政府年度目标责任书内容。建立完善市、辖市(区)、镇(街道)三级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和消防工作检查考评制度。市、辖市(区)两级政府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渠道、联合执法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应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单位落实法定消防安全职责,将标准化管理纳入星级宾馆、等级医院、文明学校等评定内容,提升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等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率和达标水平,并积极引导社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参与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等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报警逃生门锁等消防新技术应用,加强消防应急疏散和灭火演练,督促消除火灾隐患,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三)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落实消防事业经费保障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常州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2009年常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实施计划》,落实消防站营房建设标准,建成并投入使用市中心消防站、武进高新区消防站、溧阳城北消防站,力争完成市特勤大队暨灭火救援指挥中心土建工程,完成青龙消防站征地工作。加强五个化工集中区等区域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将消防水源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消防水源、消火栓与城乡建设项目同步建设;针对市政消火栓损坏、埋压等问题,公安消防部门应牵头组织建设、城管、规划等部门研究出台维护管养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
  (四)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重大火灾事故的通报》和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继续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三合一”场所、多产权建筑、非法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关停消防设施、安全疏散违法行为等排查整治力度,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积极推动年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或人口达10万人的乡镇建设专职消防站,科学制订城镇消防工作规划,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其它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总结和推广农村消防工作经验,依托镇(街道)安监站、企管站等,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大力发展专职、志愿、义务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增强农村地区灭火救援处置能力。结合农村普法教育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活动,加大农村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建立“防消结合”社会化巡防队伍。依托各级综治委、消防联席会议、派出所“两室”,将派出所民警、保安力量、综合治理巡防力量和群众义务力量纳入“大防控”、“大巡防”体系,在二级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重要行业系统单位、规模企业、社区、乡村等建立消防巡防队伍,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以及季节性防火等工作中,开展消防巡查、宣传等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增强社会自我防控火灾水平;镇(街道)安监站、企管站等应将消防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拓展社会巡防信息反馈渠道,提升动态防控的信息化水平,构建“政府领导、部门督促、单位参与、消防推动”的社会化大巡防格局,固化“规范化管理、常态化运作、信息化推动”的巡防运行机制,确保工作成效。
  (七)加强消防产品监管和消防从业单位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建立完善质检、工商和消防部门协调机制。质检、工商部门要加大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在流通领域的现场抽查、判定,严格落实消防产品和阻燃制品身份证管理制度,对发现不合格、假冒伪劣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要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加强对消防从业单位的管理,对违反规定设计、施工、检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从业单位实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各地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所辖区域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物资社会保障体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指挥组织体系,明确各种救援力量的职能,强化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完善各类灾害事故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实装、实地、实战应急联动演练,不断提高地区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推动应急救援工作常态化。各辖市(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将纳入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