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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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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吉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吉林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请示》(吉劳
社养字〔2002〕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
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28元的标准调整基本
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
政部备案。

二○○二年三月八日

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要求,进一步贯彻全国企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们起草了《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
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在深化改革的同时,认真贯彻《决定》,大力加强质量管理,推动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
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企业质量管理滑坡,产品质量问题还很突出,质量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迫切需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强质量工作,把《决定》落到实处。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区、市)经贸委、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现就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加强质
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
根据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要着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的要求,围绕提高全民质量意识,严格企业质量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作用进行综合治理等三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我国企业的质量工作和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进质量上台阶。
当前质量工作的具体目标是:抓好“三个一批”,促进“两个达到”。
(一)“三个一批”即:
1、提高一批重点产品的实物质量。主要标志是:一些重大技术装备“常见病、多发病”的质量问题减少1/3~1/2;部分产品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提高10~15个百分点;部分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当前要突出抓好的重点产品是:
原材料类:煤炭、螺纹钢筋、高压锅炉管、压力容器钢板、水泥、建筑陶瓷、成品汽(柴)油、化肥、农药、薄膜、棉花;
重大装备和基础件、元器件类:发电设备主机、电梯、轿车和电子元器件、液压元件(电磁换向阀、溢流阀);
消费品类:高档耐用家用电器、饮料、小五金制品、鞋类、纺织品、化妆品;
安全类:低压电器、燃气热水器、啤酒瓶、药品、煤矿用防爆电器。
2、促进一批企业的质量管理上水平。今后一个时期,每年力争实现:
1000个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1000个重点企业开展降废减损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1000个获得产品认证的企业,质量体系健全,实际运转有效;
200个企业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3、宣传表彰一批质量先进典型。
对100个近几年来经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稳定提高、效益好的企业,授予质量效益型企业称号;
公告表彰连续两次以上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
表彰1000名质量管理先进工作者。
(二)“两个达到”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出厂合格率要达到100%,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重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采标率达到50%以上。
二、加强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大力开展质量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加强质量法制教育,继续开展《产品质量法》和《决定》的普及宣传,指导、帮助企业根据有关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生产和经营;指导、帮助消费者和用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进一步继续开展“质量万里行”活动,发挥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加强“生产、经销优质名牌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的宣传,增强全民质量意识。广泛开展“我为质量做贡献”活动,鼓励广大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为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献计献策。
3、加强对企业干部和职工的质量知识培训。要把对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质量管理知识教育和人才培养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培训计划。对广大职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要培养职工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扎扎实实地做好
本职工作,推动企业真正把产品质量(包括品种)作为企业的生命。
(二)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
4、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把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和提高产品质量作为改善经济运行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在企业改革中,要把改组、改制、改造和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并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发展特点,制订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的计划和目标,推动经济的良性循环和效
益的稳步增长。
5、积极制定《国家质量振兴计划》,争取1995年出台,并组织好具体实施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质量改进的阶段性目标。要进一步推动“质量兴业”、“质量兴厂”活动的开展,引导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
6、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名牌的实质是产品质量和企业良好信誉的结合,它不是自封的,也不是某个组织认定的。名牌产品要靠企业高质量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为市场和广大消费者所承认。要总结推广企业争创名牌的成功经验,推动形成一批代表我国主要行业质量水
平的国家级名牌产品。
7、改进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完善有关配套法规,严格生产许可证审批手续,确保发证质量,加强无证查处。逐步强化对实施安全认证产品的强制性管理。今后除继续抓好对8类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的强制性管理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对玩具、消防器材、医疗器械等安全认证产品,逐
步实行强制性管理。
8、加强对社会产品质量评比的管理。针对目前社会上各种乱评比、乱评奖活动非常突出的情况,尽快发布制止乱评比的办法,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乱评奖活动。同时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上水平的激励机制,规范社会产品质量评比办法。
9、狠抓产品实物质量的提高。各部门、各地区要围绕抓好“三个一批,二个达到”的目标,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列出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产品,抓出实效,推进本部门、本地区产品质量和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上台阶。
10、对质量实行综合治理。根据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在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质量司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部门、各地区的质量管理工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财政、税收、金融、工商管理部门,都要关心、支持和参与质量工作
。各部门、各地区要共同配合,形成合力,把质量工作落到实处。
11、在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逐步建立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咨询、质量培训和质量评价等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三)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切实加强技术基础工作
12、提高质量的基础在企业。在加强企业管理工作中,企业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竞争意识、用户意识、法制意识,主动接受用户和政府的监督,把“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思想贯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积极开展“质量兴业”、“质量兴厂”活动。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抓质量。企业的厂长(经理)要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负全责,亲自抓质量工作,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厂长(经理)必须有计划地接受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直接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检验部门的工作。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状况,是考
核厂长(经理)经营业绩的重要内容。
14、质量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企业要严格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坚决纠正当前一些企业削弱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的倾向。要落实各类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职能,严格质量责任,并由质量管理机构对全部质量工作过程实行有效的监督考核。企业的分配奖励政策
应向质量倾斜,严格实行“质量否决权”制度。
15、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当前要继续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工业工程和可靠性技术,认真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质量认证步伐,争取每年有200个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1000种
产品通过产品质量认证,努力使质量管理工作与国际惯例接轨。
16、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企业要严格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入厂把关,严格工艺纪律,严格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严格产品出厂质量把关,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在产品设计、工艺编制等工作中要听取检验部门的意见;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保证检验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独立行使监督检验职能;任何人不得强迫检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制度和工作程序。
17、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引进技术和技术改造的产品,必须采用国际标准。凡新开发的产品,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条件的企业要根据市场竞争和用户的需要,制订严于现行标准的内控标准。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的企业标
准体系。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没有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
18、加强企业计量工作。要严格对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并跟踪生产和科技发展,充实、更新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对计量工作比较薄弱的企业,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帮促措施。今年内要完善100个重点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做好量值传递工作。
19、企业要建立健全科学的质量信息网络,加快推行新的质量统计指标(包括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
20、企业要加强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结合苦练内功,深入开展“降废减损”活动,努力提高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降低不良品的损失,向质量管理要效益。
21、加快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是提高质量的根本途径。企业要以提高实物质量为中心,增加质量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先进的设计、工艺、材料和先进的质量保证手段,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
(四)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22、为提高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要从规范市场、加强监督入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继续坚持两手抓,一手抓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一手抓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要加大对三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
业、联营企业、批发单位以及工业品专业市场的质量监督。
23、扩大质量监督的覆盖面,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质量监督。国家每年抽查12000个企业的20000种产品,并对100类产品进行可比性跟踪抽查。
24、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威慑力,加强监督的后处理。凡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向有关省(市)政府通报,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企业挂“黄牌”,以示警告;对国家监督抽查中一些影响面较大、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公开揭露,该
曝光的要曝光。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等方式,限期完成整改任务。企业进行整改后要组织突击复查,如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对不合格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
要免去厂长职务,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5、要及时向商业部门提供有关监督抽查信息。凡国家监督抽查中的不合格商品,各级批发、零售企业要立即停止购进、经销,对明知商品不合格而继续购销的,要依据《产品质量法》严肃查处。生产企业整改后,产品质量经质量监督部门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批发和零售企业方可
销售。
26、抓好“打击假冒,保护名牌”工程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国重点查处的假冒产品目录,统一部署,分头实施,上下联动,区域合作,集中打击。
(五)质量工作要与市场体系建设相结合
27、产品最终要通过市场送到消费者手中,产品质量要在市场中通过用户和消费者来评判。只有高质量的产品才能取得市场的高覆盖率、高占有率和顾客的高满意率。企业要研究市场动向,做好市场预测,不断调整产品结构,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适销对路的产品。各地区、各部门要围
绕市场体系建设抓好质量工作。
28、各类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及其它市场的建设,要按“建一个市场,有一个质量监管机构”的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质量监管机构和服务体系。建立质量申诉和仲裁制度,逐步形成规范的质量仲裁体系。
29、深入开展市场质量监督活动。在流通领域中严厉查处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量的违法行为。每年都组织若干次重大战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30、在商业企业继续推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加强质量责任的溯源追踪。提倡开展“质量、计量、标识信得过”活动。抓紧新的“三包”规定出台,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1、积极推动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工作,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作法的质量保险机制。今年内争取在试点的基础上有1000个企业与保险部门签订保险合同。
32、开展重大工程设备监理的调研工作,探讨建立设备监理的有关制度和运作方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相应规章,抓好试点工作。



1995年7月5日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

工商法字〔2010〕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各直属单位: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恢复建制30多年来,高度重视法治工商建设,始终把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服务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始终把法治工商建设放在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推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取得了“四个基本建立”的重大成就,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夯实了基础。特别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发布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以“四化建设”为抓手、以建设法治工商为目标,努力把依法行政的要求体现在立法立规、执法监管、服务发展、机制创新、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中,法治工商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有力推动和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与适应新形势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立法立规质量和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尚需提高,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接受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措施有待完善,创新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的步伐仍需加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认识、正确看待经济社会和执法环境的新发展、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把法治工商建设作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职能到位、应对监管风险、提升执法权威的关键来抓,切实增强法治工商建设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2.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法治工商建设是工商行政管理的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系统性、长期性建设,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力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任务,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工商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全面实现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进一步健全、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监督进一步强化、法制基础进一步夯实、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等工作目标,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坚持学法用法制度,增强工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3.进一步增强工商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工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4.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要注重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在坚持依法办事上做出实绩的优秀干部。

5.健全工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自觉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要组织开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总局行政学院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办的学习培训中,要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知识在教学内容中的比重;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织本地区执法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轮训,及时组织有关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通过专题讲座、上岗培训、定期轮训等方式,切实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为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提供基础保障

6.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政府的统筹安排,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把握规律,做好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提供完善的基础保障;对社会高度关注、执法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立规项目,要作为工作重点,争取尽早制定出台。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7.增强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立法,完善公众参与工商制度建设的制度和机制,丰富公众参与制度建设的形式,拓宽征求意见的渠道,使规章制度能够准确反映市场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规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总局规章草案要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积极探索开展制度建设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8.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工作。坚持立改废并重,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或者全面清理,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章备案的规定,做好工商行政管理规章书面报备以及电子报备工作,自觉接受备案审查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承担备案审查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纠正。

四、建立健全决策机制,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

9.完善科学民主依法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制度,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代表性,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重大行政决策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10.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跟踪反馈制度。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引起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依法明确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职权和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全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促进和服务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危害食品及重要商品安全、制假售假、侵犯商标权、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着力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信力和依法行政水平,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12.规范执法主体。进一步完善工商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后,方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强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不得随意授权,不得越权执法。

13.规范执法程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进一步规范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等登记程序和审批程序,规范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听证、集体决定等行政处罚程序,完善对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行使、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程序,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照管辖和移送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

14.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市场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坚持文明、审慎行使执法权,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对依法需要采取强制和处罚手段的,既要合法合规,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各类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执法裁量权,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平等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平等追究法律责任。积极开展增强行政处罚文书说理性工作。

六、创新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

15.推进行政指导。继续全面深入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改进和创新监管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制定并落实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在梳理监管职责、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领域和方式。制定与行政指导方式相适应的程序规定、格式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激励、考核和风险防控等制度。注意解决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带动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

16.转变监管方式。要建立健全科学化、精细化、多样化的监管制度,切实把突击性、专项性、事后性监管向日常规范监管、事前防范转变,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创新行政审批机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方便行政相对人。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推进综合执法,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健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监管应急预案体系,全面提升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水平。加强系统内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系统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监管合力。

七、强化执法监督和问责,切实增强执法监督效能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进一步增强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1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把公开透明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的有关信息。健全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做到“阳光执法”。

19.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本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等监督工作,健全执法监督制度,完善执法监督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手段。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审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不断强化案件核审、集体讨论等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通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本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将评议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长效机制。

20.坚决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有关领导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1.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依法建立健全消费争议等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解决机制,深入推进12315“四个平台”建设,不断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调解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依法告知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申请听证、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合法渠道反映和解决实际问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对市场突发事件、促进再就业等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22.改革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配备必要的行政复议专用设施,设立和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逐步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行政争议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全面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监督等工作环节,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23.切实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推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积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中的作用,对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

九、推进法制基础建设,提升法治工商建设内在动力

24.加强法制理论研究。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着眼于法治政府建设全局,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解决新问题,通过理论创新进一步指导和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积极开展对综合性、规律性、全局性问题的理论研究,总结行政决策、立法立规、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创新、法制监督等各项工作的实践经验,把握法治工商建设的内在规律。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依法行政和法治工商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研究。发挥专家学者理论研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务研究的优势,做好二者的有机结合,提高法制研究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5.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要进一步推进信息技术与法治工商建设的融合,全面深化信息化手段在法治工商建设中的应用。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办案管理系统,增加规范自由裁量权、涉案财物管理等重点环节、薄弱环节的模块,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和程序化。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依据、职权、过程、主体明晰化,达到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考评科学化、执法责任客观化。加快工商电子政务建设,实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建设好对外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26.加强基层法制建设。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工商所是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组织。要不断加强基层法制建设,着力解决基层法制建设相对薄弱的问题。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面建立法制机构,工商所要全面配备法制员,不断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适应工商所职能转变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制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法制员工作规则,创新基层法制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基层法制干部培训,切实提高基层法制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提升基层法制工作水平。

27.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工作,通过健全普法机构、及时制定普法规划、核拨专项经费、整理编纂权威执法工具书等有力措施,加强对法制宣传工作的基础保障。不断创新法制宣传载体,精心组织法制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扩大法制宣传的受众面和影响力,逐步形成与法治工商建设相适应的社会氛围,积极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环境。

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法治工商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8.健全法治工商建设的领导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法治工商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法治工商建设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部门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工作,保证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局务会议听取法治工商建设专题汇报制度,局务会议要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法治工商建设负总责;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部门的法治工商建设要靠前指挥,加强协调,组织落实各项任务和措施,督促指导分管部门法治工商建设深入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内设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贯彻落实法治工商建设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29.加强法制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解决市、县两级局和个别省级工商局法制机构人员编制少、经费保障不到位,甚至没有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等突出问题,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经费保障和人员的法律素养等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进一步重视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关心法制干部的成长进步,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力度,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法制干部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在法治工商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政策研究、情况交流等职责,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工商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本单位领导在法治工商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30.建立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的监督检查机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治工商建设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年要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本单位法治工商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加强工作考核,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和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相对落后的要加强督导,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对严重违法行政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通过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法治工商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