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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9:0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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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函》(建总函〔2004〕900号)。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国务院决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试点行,2004年6月8日在银监会的批准下以分立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革。原中国建设银行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全部商业银行业务和相关的资产与负债,以及境内外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并于2004年9月17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设立登记。现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建设银行的税务登记及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改制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作相关涉税事宜的确认。
  二、同意保留中国建设银行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格。具体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支行及相当于支行的储蓄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时,在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泰安市行政村档案管理规定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43号】《泰安市行政村档案管理规定》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43号《泰安市行政村档案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知平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泰安市行政村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村档案管理,有效地为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在其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及村民自治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集体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乡(镇)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行政村档案工作的规划、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村要明确一名村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确定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村各类档案,并对村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行政村所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全宗管理。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组成。
第八条 行政村档案分为文书档案、科学技术档案(含科学研究档案、基本建设档案、产品档案、设备仪器档案)、会计档案、村民档案及其他专门档案。
第九条 文书档案按年度分类整理,于次年三月底前立卷归档。归档范围为: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群团组织在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励与处分等项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本村历史沿革、村史、区划、村名、街名、村民公约等文件材料;
(三)本村经济发展和建设规划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本村土地证、房产证、村权证、村民宅基地批准证、户籍登记簿等;本村在农业、林业、畜牧业、水利水产业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承包合同书等;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本村在计划生育、民事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救灾抚恤及公益劳动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五)本村在对外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科学研究档案按课题分类整理,基本建设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整理,并于项目完成后或项目竣工三个月内移交归档。产品档案、设备仪器档案按型号分类整理,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归档范围为:
(一)科学研究档案包括科研课题的立项、研究实验、总结鉴定、成果申报、推广应用等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基本建设档案包括基建论证、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产品档案包括产品开发、设计、试制、生产、销售、服务等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四)设备仪器档案包括设备仪器的购置、开箱验收、安装调试、管理使用、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按年度分类整理,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计保管一年,次年三月底前移交归档。
会计档案包括本村在财务管理中形成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村民档案以户为单位,一人一表或一册,一户一袋,若干户一盒进行整理。村民档案包括村民基本情况、经济情况、贡献、行为表现等材料。
村民档案应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填写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 声像材料及奖状、奖旗、奖杯、奖章等实物按载体形成分别整理保存。
其他各种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遵循各自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行政村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需的档案装具,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六条 行政村应建立健全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销毁、利用等各种制度。
第十七条 工农业生产中属于保密和控制使用的新工艺、新材料、名优特产品生产配方等档案,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供和泄露其内容。
第十八条 鼓励村民将个人所有的历代各种史志、圣旨、诏书、嘉奖令、家史、家(族)谱,及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的手迹、手稿、信札、日记、照片等档案、资料,向有关档案馆、室捐赠或寄存。
捐赠或寄存者可优先无偿利用其捐赠或寄存的档案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村民个人寄存的档案资料,须经寄存者同意。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村,对执行本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档案管理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重要或珍贵的档案资料捐赠给国家或集体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理。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属于保密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将行政村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五)档案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的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科委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7日,国家教委 国家科委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为了做好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安排原则
1.国家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大学生学成回国后,除派出时已明确工作单位的人员外,由国家安排工作。
2.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
3.回国留学人员要树立勤俭建国、艰苦创业的思想,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为祖国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4.用人单位要珍惜人才,努力为回国留学人员创造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5.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本人愿意由国家安排工作的,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同等对待。
6.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回原选派单位,不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回原选派单位不能学以致用的,可向原选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工作。
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7.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牵头协调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教师办)、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干部局(以下简称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拟定有关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国家教委学生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掌握和汇总国内需要留学人员的情况,向留学人员提供这方面信息,以便他们回国择业时参考。
8.各驻外使领馆要了解、掌握留学人员情况,并及时将他们工作安排的有关材料寄送国家教委学生司。
9.要求到教育系统工作的公派和自费回国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教师办负责安排;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由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安排;要求到非教育系统工作的自费留学人员,由国家教委学生司负责安排。
三、工作安排具体方式
10.国家教委学生司要及时将留学人员资源情况分别转给国家教委教师办和国家科委科干局,并会同他们采取各种方式,指导回国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择业和聘用活动。
11.回国留学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落实工作单位:
①在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可直接与国内用人单位联系,也可请国内有关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联系。
②回国探亲、休假或学成回国后,留学人员可与用人单位直接面谈。
③国家教委会同国家科委在国内不定期召开回国留学人员与用人单位见面会,在会上落实工作单位。
12.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单位落实后,可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包括服务期限和待遇等)。
四、派遣和接收
13.回国留学人员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接收单位要热情接待,安排好工作和生活。
14.各地公安和粮油部门应根据留学人员工作分配的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时给回国留学人员办理入户和粮油供应事宜。
15.回国留学人员派遣费,参照国家教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87)教学字019号文执行。
16.回国留学人员报到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85)19号和劳人薪(85)84号文执行。
17.获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获得博士以下学位的留学人员的工龄,从报到之日算起,出国前已有工龄的,从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18.自费留学人员的回国旅费和安家补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9.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经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调整的,由国家科委科干局负责调配和协调工作。
20.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安排工作,让其休养;在休养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一年,生活补助费按国内有关规定发给;一年之内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再安排工作;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负责供养,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病愈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酌情安排工作。出国前是国家职工的,介绍回原单位,按在职人员病假期间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