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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4:1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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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管局 等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土地局、税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群众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为了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的全面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机构必须是企业法人,凡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必须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接受有关机关对其非法经营活动的检查处理。
二、凡尚未进行自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自查,在期限内仍未进行自查、报送自查资料的,应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对专营企业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兼营企业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四、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海南省可以先登记注册后资质审查)。未进行资质审查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在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前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未补办资质审查手续或资质审查
不合格的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取消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原已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技术人员达不到新标准规定的,应按新标准重新确定其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应按资质审查不合格予以处理。
五、对两年未开发的建设用地,应按法律规定予以收回,并对用地者课以相应处罚。
对购地后一年投入开发资金不足购地费25%,又无特殊理由的,应收回土地。
对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应严格按照法律及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手买卖房地产的经营机构,必须让其按照法律程序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增值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所有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应立即补交入库;对不及时补交的,应按法律和合同规定,作出罚款、没收定金、收回土地等处理。
六、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买卖房地产的经营机构,应让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对拖欠税款的,应限期清缴入库,并加收滞纳金;对偷税、漏税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
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安全、监察、司法、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土地管理、海关、技术监督、商检等
部门以及办事机构已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土地开发公司),应改变隶属关系,今年底前提出划转方案,明年六月底前转出。
其他政府机关已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底前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
八、各专业银行已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今年底前必须在职能、名称、资金、人员方面与银行彻底脱钩;银行抽回注册资金或将注册资金改为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作出相应核减。
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用信贷资金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募集房地产开发资金。
九、各地、各部门应按建房〔1993〕559号文件的规定,尽快将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汇总表报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全面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资料应事先核实,避免虚假。
十、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检查,发现和总结一批好的典型,帮助他们全面总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深化改革,搞好房地产开发,为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经验,并以适当方式宣传他们的业绩。



1993年11月1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1]153号

2001-08-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卷烟、酒、香皂及汽车轮胎等商品的消费税进行调整。自2001年9月1日起,以上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按调整后的税率征收。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税 号


货 品 名 称
原消费
税税率

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50% 150元/标准箱(50000支)的从量税,加上45%的从价税
22030000 麦芽酿造的啤酒 22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
250元/吨
进口完税价格<360美元/吨:
220元/吨
22082000 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3000 威士忌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4000 朗姆酒及其他甘蔗蒸馏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500 杜松子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600 伏特加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7000 利口酒及阿迪尔酒 10% 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22089000 其他蒸馏酒 10%/25% 薯类: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15%的从价
税其他:1元/公斤的从量税,加上25%的从价税
34011100 香皂 17% 0
40111000 机动小客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12000 客或货运车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19100 人字形胎面的新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19900 其他新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1010 汽车用翻新轮胎 10% 0
40121090 其他用的翻新轮胎 10% 0
40122010 汽车用旧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2090 其他用途旧的充气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9020 汽车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40129090

其他用实心或半实心橡胶轮胎
10% 子午线轮胎:0;其他10%

注: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子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


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人才资源开发暂行规定


(1998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8]30号)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搞好人才资源开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政府设立人才发展基金,每年按不低于本市本级财政收入的0.5%提取,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人才招聘引进、人才市场建设、人才培训,或对有突出贡献人才的奖励以及住房补贴等。各市(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人才发展基金。

第四条 政府人才发展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或占用。

第五条 兴建人才公寓。在我市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职称人才没有住房的,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租用或按成本价购买一套住宅。

第六条 逐步完善人才市场,为人才交流、招聘洽谈,信息展示、交谊活动等提供必备场所。

第七条 凡我市紧缺专业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和担保,可使用人才发展基金以贷款形式解决其部分学费,毕业后回我市工作的,3年内还本免息;毕业后不回我市的,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偿还本息。外地本科毕业生、硕干研究生来我市工作的,可比照我市同类贷款利息额报销部分学费。

第八条 对本科以上毕业生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外流实行控制。凡此类人员流出,均须交纳人才交流专项资金(征收的具体标准由财政、物价、人事部门共同确定)。

第九条 凡经市(县)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的后备干部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市将有计划地选送出国培训。

第十条 对农村生源将有计划地择优选送到大专院校委托培养,毕业后就地、就近择业。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并就地解决户口“农转非”。

第十一条 凡经招聘引进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可免试进入国家机关。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取消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免征城市人口增容费。安置在乡及乡以下工作的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进可暂不要求外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限制。

第十二条 符合公务员招考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允许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并使该项工作与当年毕业生安置在时间上相协调,符合公备员招考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也可参加录用公务员考试。

第十三条 辞职领办、创办企业或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公备员及国有企业转制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一律转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实行人事代理,原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与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四条 大中专毕业生应聘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实行人事代理,保留原有身份,如调出到新单位工作,原在民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在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五条 允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或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档案代理并代为办理推荐或报考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