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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03:5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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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索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起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分、支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
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的,可根据验收
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各分、支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与开行综计〔1997〕135号文附件相同,故省略)



1997年5月2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决定


(1989年9月4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刘述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88年11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1年10月份以来,部分省份手足口病疫情大幅回升,报告病例数、重症数和死亡数较去年同期显著升高,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手足口病防治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儿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分析本地区手足口病流行特点,精心安排,提前部署明年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制订防治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密切与教育、宣传、妇联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手足口病防治工作。要建立手足口病监督检查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手足口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二、做好疫情监测与分析,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各级疾控机构要继续加强手足口病疫情监测报告与分析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疫情报告工作质量。按照我部印发的《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9年版)》要求,做好手足口病流行病学监测和病原学检测,特别是聚集性病例及重症和死亡病例的病原学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和病原分布情况,尽可能准确分析研判疫情趋势,为科学制订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三、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努力降低病死率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继续按照《手足口病诊疗指南(2010年版)》、《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重症病例临床救治专家共识(2011年版)》和《肠道病毒71型(EV71)感染临床处置流程图(2011年版)》的要求,着力提高重症病例的早期识别、诊断、救治能力。要严格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重症病例集中收治到具备重症救治能力的定点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提高重症病例救治成功率。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工作机制的作用,有效配置和灵活调用优质医疗资源,提高整体医疗救治能力。各地特别是2011年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较多的地区要切实加强医务人员(重点是农村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基层手足口病病例的发现率和重症病例的及时转诊率。同时,组织流行病学和临床专家共同对死亡病例进行个案分析,找出救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减少儿童特别是农村儿童死亡病例的发生。

四、进一步落实重点场所防控措施,严防疫情蔓延

各地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尤其是流动儿童较多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手足口病防控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督促辖区内小学、托幼机构落实晨检制度,指导其做好缺勤登记、报告、消毒和健康教育工作,必要时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停课、停托措施。各级疾控机构要会同妇幼保健机构,充分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管理网络,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做好辖区内儿童手足口病防控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做好门诊、急诊、手足口病病区、儿科、新生儿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区域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控制措施。

五、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创造良好卫生环境

各地要根据全国爱卫会《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联动和协调作用,将开展整洁行动与手足口病防治紧密结合,动员全社会参与,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强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集中清理卫生死角,清除暴露垃圾和污水坑塘,做好家庭、居民区、流动人口聚集地以及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环境卫生,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

六、加强健康宣传,做好风险沟通工作

各地卫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卫生防病知识,特别是教育农村群众树立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倡导其养成勤洗手、勤通风、勤晒衣、吃熟食、喝开水、不乱扔垃圾等良好的卫生习惯,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其主动就医意识。要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充分发挥12320、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媒介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媒体舆论的正确引导,及时消除谣言传播,争取新闻宣传主动权。

各地要切实落实上述各项防治措施,我部将对疫情高发、重症和死亡病例较多的省份开展督导检查,特别是对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点医院儿科重症监护病房建设等进行检查评估,切实提高其手足口病防治水平和救治能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