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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2 21:32: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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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标业务人员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培训的合格证书;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五条 对已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上报初步设计时,一并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第六条 需要上报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省计委在转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有关书面材料,并在转报报告中对招标人是否符合自行招标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第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经审查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时,应要求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项目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国家计委核准自行招标的,省计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计委转报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
  (三)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五)开标时间、地点;
  (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七)中标结果;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在以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有违法行为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三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项目审批部门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案情】

2009年6月,王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学校申请服务费6000元和签证申请服务费6500元,该教育咨询公司为其提供留学咨询、学校申请及签证指导服务等,合同期限两年。若王某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未被合同约定的两所院校录取,或被录取后使馆拒绝签证,均可主张全额退费。若王某因自身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仅可主张退费500元。其后,王某按约支付费用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最终因雅思成绩未达标及学校录取政策变化而未获得正式录取通知书。王某遂于2010年3月以两所大学均未获录取、其2010年7月前出国留学的计划无法实现为由,通知提前解除合同。该教育咨询公司随即予以确认,退款500元。王某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全额退款。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该教育咨询公司已提供学校申请服务,学校申请服务费6000元不应退还。但签证程序未正式启动,该教育咨询公司收取的6500元签证服务费应予退还。王某2010年7月前不能被两所申请院校录取,重新申请学校需满足新的条件并有待重新评估,能否出国留学处于不确定状态,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归责于其自身原因,只退还留学服务费用500元的合同条款不能适用,且该条款也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系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不能认定归责于王某自身原因,第一种意见除适用公平原则不妥外,其他观点正确。

【评析】

两种意见均将合同中约定王某若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仅可主张退费500元的条款能否适用作为焦点,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最终怎么退款、退款多少的关键就在于此。两种意见处理本案的相同之处在于,均认为王某提前解除合同,但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的自身原因。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意见不仅认为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的自身原因,只退费500元的合同条款没有适用的前提,而且该合同条款还涉嫌违反公平原则。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该合同条款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只是因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显而易见的是,第一种意见的推理确有不妥之处,因为认定只退费500元的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可以撤销的话,只需就可撤销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论证即可,没有必要再费精力去分析该合同条款的适用前提问题。讨论可适用之前提,又作撤销之判断,叠加两个法律判断,有画蛇添足之嫌。第二种意见认定该退费条款没有违反公平原则,直接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赋予王某解除合同权,看似纠正了错误,其实推理更欠周全。

首先,两种意见对王某何以有权解除合同,何以解除合同不能归责于王某的自身原因,均语焉不详。何谓合同中的“自身原因”?雅思成绩不达标算不算王某的自身原因?合同期限有两年,以2010年7月前出国留学计划无法实现这一没有特别约定的理由主张提前解除合同,算不算是王某的自身原因?合同约定的自身原因究竟是指王某的主观原因,还是指客观原因?抑或是其他特指情形?

以第一种意见的推理看,王某2010年7月前不能被两所申请院校录取,重新申请学校需满足新的条件并有待重新评估,能否出国留学处于不确定状态,是解除合同“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的主要理由。“不能完全归责于王某”的言下之意是,王某有责任,有其自身原因在——不论是成绩不达标和学校录取政策变化这样的客观原因,还是王某在合同期内放弃继续考雅思和申请学校的主观原因。而解除合同有王某的自身原因在,只退费500元的合同条款就有适用的余地。所以,第一种意见又说,该合同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可以撤销。在其推理中,其认识到了要解释“自身原因”的必要性,也认识到了解释的难度,所以引用公平原则意作补充,但却出现了新的问题。

第二种意见推理简单干脆: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某有权解除合同,不能归责于王某。但稍加分析,便有疑问。“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体指的是什么?是赋予法定解除权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的五种情形之一,还是特指王某2010年7月前出国留学的计划无法实现?如果是前者,具体是哪种情形?如果是后者,合同期有两年,为什么王某能够提前解除,又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第二种意见将问题予以简化后,并没有周全第一种意见的推理。

其实,到这里,正确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作为典型的委托合同委托人,王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就是第九十四条第(五)项所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王某依法只需就该教育咨询公司已提供的服务部分支付报酬,并就其提前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中的可归责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合同的目的能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是否是基于王某自身的原因,均非王某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的前提。所以,在引用前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条款进行本案裁决前,真正应当重点分析的是,王某若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仅可主张退费500元的条款,是否是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放弃?如果是,这样的特约放弃是否有效?如果不是,该合同条款能否适用?关于委托人的解除权放弃,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委托合同是由受托人代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以及委托人对委托事务的掌控等是委托合同存续的基础。正因如此,法律才赋予了委托人对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与此同时,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会产生受托人的利益,受托人和委托人的信赖关系和利益关系甚至会变得错综复杂。因此,依照意思自治的原理,当事人的意志应予尊重,任意解除权这一法定权利的放弃,当事人可以合意决定。但是,鉴于该权利的性质和对于委托合同的重要性,其放弃必须采用更为明确的方式。换言之,“权利保护的程序应与民事权利的性质相适应”,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放弃,需要一个明白无误的特别约定。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市区清扫保洁暂行办法

  为切实做好市区清扫保洁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市区清扫保洁质量,根据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的原则
  清扫保洁工作是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一项十分重要的城市管理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含:有主管单位庭院、无主管单位庭院和平房居民区,以下简称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自建绿地游园的清扫保洁工作。负责督察由市环卫处道路机械清扫公司负责的机械化清扫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市河渠管理办公室负责的市区河渠两侧清扫保洁工作及隶属于市建委、市人防办、市体育局、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的绿地游园和市场的清扫保洁工作。
  二、经费保障
  清扫保洁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及庭院(城中村)业主(居民)共同承担。市财政承担经费由市财政局于每月30日之前(2月份为月底前)将当月费用拨付市城管局,市城管局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建交通环保及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08〕3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对市区清扫保洁工作监督考核的结果,核减相应的工作经费后拨付各区。
  依据河南省建设厅制定颁布的《河南省环卫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我市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为提高我市主次干道、街巷、庭院(城中村)清扫保洁质量,创造优美、洁净的人居环境,在现有经费保障的基础上,全市需新增保洁经费1626.62万元,其中:
  市财政分担240.6万元:主次干道新增保洁人员工资为178.2万元,市环卫处临时保洁人员的“两险”(养老、医疗险)费用62.4万元。
  区财政分担495.7万元:主次干道临时保洁人员的“两险”费用495.7万元。
  庭院(城中村)业主和居民共同分担890.34万元。
  (一)主次干道清扫保洁经费
  1.基本现状:目前,市区主次干道清扫保洁面积905万平方米,配备保洁员1485名,人均作业面积6500平方米,每年市财政投入经费1077万元。
  2.在原清扫保洁面积(6500平方米/人)不变的情况下,为每名保洁人员每月增加100元钱,适当提高保洁人员工资待遇,全市1485名保洁人员需新增人员工资经费178.2万元。新增人员工资经费178.2万元由市财政承担。
  3.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落实市区主次干道1789名(含开发区304名)保洁人员“两险”(260元/人·月,3120元/人·年),年需资金558.1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财政负责承担市环卫处62.4万元,各区财政负责承担495.7万元。
  (二)街巷和无主庭院(城中村)清扫保洁经费
  1.基本现状:街巷:目前,我市市区有街巷1477条,面积419.24万平方米,5个区财政年度共支付651.68万元,共有保洁人员923名,其中红旗区、开发区实行了专业队伍保洁。
  无主庭院(城中村):我市市区有无主庭院(城中村)1328个,面积723.08万平方米,需保洁人员1063名,年需经费892.9万元(按6800平方米/人、每人700元/月计算)。
  有主庭院:我市市区有主庭院336个,面积282.4万平方米。
  2.街巷:按照保洁面积人均6800平方米标准配足配齐保洁人员,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发放,没有成立专业保洁公司的区应成立专业保洁公司。
  3.无主庭院(城中村):依据《市区庭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市房管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办事处(乡镇)及社区建立业主管理委员会,按清扫保洁面积(6800平方米/人、每人700元计算)核定并固定保洁人员,确保保洁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无主庭院(城中村)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完好,确保垃圾按时清理和清扫保洁质量稳定。经费保障:由业主和居民全额负担。
  新增路段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负责接收,并组织实施清扫保洁工作。市政府将在下年度根据市财政和各区新增保洁面积情况给予适当提高市级负担基数。
  三、监督考核与奖惩
  市区清扫保洁的监督考核与奖惩工作,由市城管局依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城管部门参照本方案对本辖区的清扫保洁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奖惩。
  (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实行日常检查和旬暗访制度。由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负责对各行政辖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各行政辖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辖区清扫保洁工作及市直有关部门在本辖区内所负责区域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督察工作。旬暗访工作由市城管局每旬组织有关人员进行。
  (二)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其中: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对市区清扫保洁质量的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60%;市城管局每旬组织的暗访检查考核情况占分值的20%,同时,对各区经费保障落实情况、保洁人员及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也列入督察考核工作之中,占分值的20%。每月按照考核结果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计分排序,排序情况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排序,占各责任单位城市管理总分值的20%。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实行排名通报制。每年初由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辖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年底按照目标责任书中的目标完成情况依据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奖惩
  市城管局将扣除各区道路清扫保洁的补助经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排序前3名的区,同时对年度考核排序末两位的区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次被评为末位的区,有关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办法实施责任追究。
  年度考核未达标者,由市纪检监察部门和政府目标办分别记过错一次,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将清扫保洁工作纳入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绩效考核之中。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清扫保洁工作是城市管理工作中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密切相关。实行辖区政府负责的清扫保洁新机制是对我市城管工作的一项较大改革,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一定要站在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美化净化城市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体制和机制,努力提高本辖区清扫保洁工作水平。
  (二)建立队伍,认真落实
  在不断完善和充实主次干道清扫队伍的同时,各区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的要求,建立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和日常管理、督查、考核工作专业队伍和管理队伍,明确辖区内保洁人员与管理人员的职责,实行“定位定岗定职责”等项工作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高起点、规范化运行。
  (三)严格工作标准,确保工作质量
  各区要严格按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质量标准与有关要求,量化、细化责任目标,扎实做好清扫保洁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建章立制”是各项工作规范、高效、长效进行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各区要认真建立和健全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工作职责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此项工作有规章可循、有制度可依,并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步入规范化、长效化的发展轨道。
  (五)强化职工教育管理,确保一线人员思想稳定
  各区要切实加强保洁人员队伍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努力使一线作业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提高全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庭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清扫保洁工作质量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六)落实“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辖区政府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市直有关部门所负责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督察力度,不断提高本辖区内清扫保洁工作的质量和标准。
  附件:1.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费用测算统计一览表
     2.各区小街巷汇总表
     3.各区庭院汇总表
     4.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5.主次干道清扫保洁人员在岗在位的督察办法
     6.主次干道清扫保洁考核办法
     7.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及要求
     8.背街小巷清扫保洁人员在岗在位的督察办法
     9.背街小巷清扫保洁考核办法

  附件:新政办(2008)137号附件1-9.doc


http://10.10.11.14/xxoa/GovernmentDocument.nsf/C2699F3CDD4446384825748F000918D3/$file/新政办(2008)137号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