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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08 23:5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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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关于《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答复


((88)卫防食字第25号)

湖北省医药工业研究所:

  来函提出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1.《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所称“中药材”,不仅包括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标准和地方标准收载的品种,而且包括其他古代或现代医(药)典籍中记载的品种。

  2.第六条(一)中所提的“古代医籍”,包括所有医(药)典籍,不限于食疗本草。由于这些医籍种类甚多,且散处各地,不可能收集齐全,所以难以列出完备的、只需做第一、第二阶段毒理学试验的中药材各单。证明“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证据,应当由开发食品新资源的单位提供。

                              此复

                          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确定报检单保存期限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46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根据部分口岸局反映历年报检单积存较多的情况,国家局对检疫业务中报检单的管理和保存期限进行了研究。为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单连同其他单证及原始记录立卷归档,保存期限为长期。

  1.特许进口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2.发现危险性病虫害的;

  3.检疫结果提供货主或代理人作索赔依据的;

  4.检疫结果出现争议或牵涉有关纠纷的;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定的。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报检单,作为短期档案保存,期限两年。

  到期后的报检单,各局(所)可结合自己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请各局(所)接到此通知,对历年存放的报检单进行清理,分类归档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答复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成工商案〔90〕第26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在申请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时,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的原因,不能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凭据企业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签署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有关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199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