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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1:1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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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1997〕171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二、《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证是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商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所管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以及对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须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公务员主要包括:

  (一)从事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的;

  (二)依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书的商检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或相当的学历;

  (三)经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从事商检法制工作或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直属商检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对各直属商检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对其管辖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统一发放商检行政执法证。

  商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严肃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从事商检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商检系统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直属商检局应当将其商检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国家商检局注销。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所在商检局暂扣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二)故意作出错误执法行为的;

  (三)超越执法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不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被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七)故意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者必须向所在商检局作为出书面检查,扣证其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直属商检局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三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四条 暂扣、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应当制作暂扣、吊销决定书。

  暂扣、吊销决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须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商检行政执法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审核内容包括:

  (一)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商检行政执法证有无遗失、涂改或损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实行。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直属商检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持证执法。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也有持证执法的问题。由于商检部门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块块管理不同,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商检机构持证执法,各地商检机构也要求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如果国家商检局不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将由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配发行政执法证件,那将造成各地商检机构行政执法证件形式不一,不便管理。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有必要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在系统实行统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自1994年开始着手研究商检行政执法证件问题,在广泛征求国家局有关司室、各直属商检局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初稿。《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我司加快步伐,于1996年10月16日将该办法以检法函〔1996〕28号再次发送各直属商检局和国家局各司室,进一步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司于1997年元月14日至17日在太原召开了有十四个直属商检局参加的对该办法的审议修订会,经代表们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商检行政执法证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商检行政执法证适用的几种情况,主要出发点是从行政执法角度考虑,配发商检行政执法证不宜过多过滥,不能商检人员人手一证。同时要有别于商检人员的工作证、上岗证,以严肃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效力。

  (二)关于持证人员的条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不是选择性的,目的是保证持证人员素质,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培训考核,才能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从而保证商检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商检行政执法力度。

  (三)关于对领证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和分级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国家局统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局统一发证。对持证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证件的,也必须报国家局批准。

  同时,由于商检部门是中央垂直管理,为充分发挥各直属商检局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对领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对各直属商检局下设的地区商检局领证人员的考核、年审以及对持证人员因违纪行为而应暂扣证件的处理等,均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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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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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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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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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性质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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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及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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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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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审查意见 (章)                      │

├─────────────────────────────────┤

│国家商检局审批意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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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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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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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人│ │  性 │ │ 年│ │ 民 │ │

│  姓 名 │ │  别 │ │ 龄│ │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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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        │ 职│       │

│  工 作 │        │ 务│       │

├──────┼────────┴──┴───────┤

│ 被暂扣证  │                   │

│      │                   │

│ 依 据  │                   │

├──────┼───────────────────┤

│ 被暂扣证  │                   │

│ 事 实  │                   │

├──────┼───────────────────┤

│ 法制工作  │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

│ 所在局  │                   │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

│ 被吊销证人│ │  性 │ │ 年│ │ 民 │ │

│  姓 名 │ │  别 │ │ 龄│ │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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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        │ 职│       │

│  工 作 │        │ 务│       │

├──────┼────────┴──┴───────┤

│  被吊销证│                   │

│  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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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证│                   │

│  事实  │                   │

├──────┼───────────────────┤

│  法制工作│                   │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  所在局 │                   │

│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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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                   │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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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 (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事务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组织实施。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规定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列入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督促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和组织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章 学习、培训和宣传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执法专门人员和群众执法监督人员。
学习和培训应分层次、多形式、反复地进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并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掌握条文规定的界限,明确执法范围、对象、权限、手段和程序。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促使执法人员具备必要执法素质。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向社会宣传,使全社会了解主要内容。知道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执 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制定依法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登记立案,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符合程序,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应诉队伍,培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分歧意见,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协调。本级政府不能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规划,改善执法条件,逐步实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所属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一年后的第一个季度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专题调查等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查处执法违法事件。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对群众检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应查清事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信息反馈和研究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执法信息反馈网络,健全执法档案,掌握行政执法的基础信息、资料。
行政执法信息反馈的重点是执法经验、问题,执法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本身需研究完善的问题,立法建议。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适时总结交流行政执法经验,研究执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改善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清理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符合党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10月13日
“全民法官时代”,法院法官何为?

唐时华


  近几年来,在广阔的互联网上,网民对法院正在审理的众多案件“指点江山,激扬文字”,如杨佳案、许霆案、罗彩霞案、邓玉娇案等等。由于网民群体的特殊性和网络自由的特点,网民对案件的观点的自由表达,被戏称为“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
  这种“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我们除了要看到其“媒体审判”的负面影响外,还至少应看到以下几点进步意义:一是互联网运用的普及;二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部分民众的民意,也为司法机关关注社情民意提供了一些参考;三是公民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的增强。
  问题的关键是,面对“全民法官时代”的到来,法院何为,法官何为?
  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法院不重视法院硬件设施的建设,认为电脑配置纯属多余,认为接通互联网法官也只是聊天玩游戏;有的法院对突发事件,不注重积极应对,透明公开,稀释不良影响,认为拖一拖事情就会过去;有的法官对互联网舆情认识明显不足,认为法官就是单纯坐堂问案,关门办案,还抱着哪种“两耳不闻窗外事”的老黄历,置汹涌的网络舆情于不顾。等等。这些现象,应值得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深思。
  其实,打开公开透明的窗口,并非就意味着不能公正办案;关注倾听民意,也并非就能影响法官的审慎公正;走进民众,更是丝毫不影响法官的神圣与尊严。如果我们的法官就是温室里的花朵,经不起询问,抗不住质疑,如何能承担起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捍卫者的重任?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多次强调,法官要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最高法院近期开通了民意信箱,启动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专题活动,下发了《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目的就是要加强对国情、对社会、对传统文化的了解,依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加强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司法决策征求群众意见的各种机制。所以,在新时期的法院工作中,法院工作就是要进一步加大与民众的沟通,让民众了解司法、相信法院、信赖法官。
  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民意倾听机制,不断创新民意沟通方式和渠道,与保持审判工作的公正、独立、公正并不矛盾。公正、审慎、理性和尚法,同样是法官必须保持的基本素质。哪种认为只有在与世隔绝的环境里办案,在孤独寂寞的世界里思考的思想,并不符合中国当前的实际;那种认为关注民意就是丧失立场,就是和稀泥的思想,同样是错误的。你看那些走进田间地头,与民众促膝交谈的法官,那个在电影《马背上的法庭》中在偏僻乡村解决鸡毛蒜皮纠纷的法官,为什么能得到民众的欢迎,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同时,笔者认为通过网络这一媒介关注回应民意,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案件审理要证据充分,以理服人,程序正义,只有能经受历史考验的案件,才能赢得民众的认可和信赖,司法的公信力也才能得以不断提升;二是审判工作和案件信息的公开、透明,给予公众以及时知晓的机会,以打消公众对法院、法官的猜疑,从源头上保证媒体信息的真实客观;三是在互联网上,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民意,为此,法官应当有自己的独立的判断和理性分析,不能变司法审判为媒体审判;四是法官应当承担起用审判传播法治的重要任务,一个好的案例,其树立公信、弘扬正义的作用,胜过一本教科书;五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让审判贴近他们的生活,倾听他们的声音,让他们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灵魂。
  我们常说,法官是正义的象征,是法律的化身,是公平的使者,具有崇高的法律信念、精湛的法律水平、敏锐的洞察力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我们也坚信:关注民意、走进民众、融入社会的法官,也一定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和理想传递给每一个公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