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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23 05:45: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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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关于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人事部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根据中纪委《关于抓紧制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办发〔2000〕16号)要求,结合人事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认识,增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自觉性
1、近几年来,各级人事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部署,在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加强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
不足,如有的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和条件吸收录用干部;有的擅自突破编制增加工作人员;有的以权谋私,弄虚作假,为亲属子女办理招工转干手续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2、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有法规制度不完备、新旧人事管理制度不衔接的原因,也有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因此,要治理腐败,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完善人事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从源头上进行治理。
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根据“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战略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实行标本兼治、德法并重、打防共举、以防
为主,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上预防和治理。进一步加强人事部门自身建设,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法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人事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人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力争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使人事部门的党风廉
政建设有新的加强,拒腐防变能力有新的提高,思想道德境界有新的升华。
4、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既要着眼长远,又要立足当前;既要全面规划,又要分步推进,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从现在起到2001年上半年,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原劳动人事厅厅长周文吉严重违反人事纪律的反面典型,全面开展警示教育。各级人事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
反思如何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围绕社会关注的人事工作热点问题,认真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部机
关抓紧实施“电子政务”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留学人员回国安置、中央国家机关军转干部接收与安置、国际职员后备人员招考、中央国家机关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审批备案、西部人才开发等六项业务2000年12月1日前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实现服务、
办理、监督一体化。
5、2001年下半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重点是完善规章,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人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研究修订人事工作纪律规定,加大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惩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人事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
《条例》办事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造成用人失误的,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弘扬正气,遏制邪气,创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宏观规划、政策协调、法规制定、业务指导和
狠抓落实上来,切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逐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通过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不正之风。
三、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具体措施
6、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严把进口,切实保证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推进竞争上岗,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
位,原则上都应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人选。积极推行任前公示制,并使之逐步完善。把轮岗与竞争上岗结合起来,对权力集中、责任重大的岗位上的领导人员和从事“人、财、物”以及“计划、指标、配额”等热点岗位工作的公务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轮岗。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建立
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考核结果反馈制度。制定防止考察失真失察的对策。拓宽考察渠道,广泛听取意见,不仅要考察公务员的工作情况,而且要考察公务员思想、生活、社交方面的情况。抓紧制定降职、辞职、辞退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自愿辞职
、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7、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对政府人事部门承担的各项职能进行认真清理,逐条逐项对照检查,减少审批项目,该下放的权力坚决下放,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办的具体事务一律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对涉及到审批、审
核等每一项权力的运用,都要建立议事规则,处理好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关系,防止一人说了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计划指标下达、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大学毕业生就业、军转干部安置、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拨审批、博
士后流动站建站审批等,都要明确标准、条件、办事程序、工作纪律、监督措施、惩戒办法。
8、增强人事工作的公开透明度。认真执行人事部门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除涉密事项不宜公开的以外,能公开的都要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公之于众,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保证权力运行的客观、公正和廉洁。加快推进人事系统“电子政务”,各项审批、备案业务都要逐步实
现网上办理,减少人为因素,便于群众监督。
9、加强人事法制建设。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要求,会同中组部,继续抓紧修改公务员法,争取使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法早日出台。同时,积极完善各种单项法规。认真探索符合公务员管理特点的执法机制。加强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学习,强化法制意
识,提高执法的自觉性。建立人事执法责任制,用法规规范法规的实施,用制度保证制度的执行。建立和实行干部选拔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10、深入开展思想教育,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根本宗旨、职业道德、人事纪律教育,建立健全符合人事部门特点要求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广大人事干部牢固树立“忧乐天下、公而忘私”的思想境界,忠于党和国家、忠于人民、忠于职守的职业精神,清正廉
洁、勤政敬业的高尚品质,强化服务观念,增强公仆意识。
四、加强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组织领导
11、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识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抓源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部机关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制
度法规的研究制定和完善。部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听取专题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提出要求。各省、区、市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抓住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深层次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找出腐败问题易发和高发部位及环节,找准源头问题,采取
有力措施,制定抓源头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于年底前报人事部备案。
12、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人事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协调,加大监督力度,对本地区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向人事部作专题汇报。人事部对各地人事部门抓源头工作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同时,继续坚持每年召
开一次全国人事监察工作座谈会制度,认真总结交流各地人事部门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经验,把人事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00年9月28日

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思考

张二祥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分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据此,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推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重要目标。本文试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几个问题,进行一下阐述。
一、法律监督的必要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分权与制衡是权力制约的一种有效形式,在权力相互制衡的动态中划定权力的界限,保障各权力的有效行使和不被侵犯。这里的关键是其具体的方式、互动作用的性质以及相互间合理边界的划定,要符合具体国家的具体国情。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相互制衡,可以说是权力制衡的一种具体形式。但在实践中权力制衡不应也并不只限于这一种形式。
在我国政治体制中,以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为主要特色的权力制衡形式,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领导下的“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而不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是我国人民的自主选择,足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平衡。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同时在民族心理上需要强有力的核心领导。民国时期的军阀割据就说明了这一点。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历史选择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需要。多轮流执政的“三权分立”政治体制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下,政治制衡机制的建构以及法治的施行,都离不开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存在,以维护政治结构和政治运行的理性并维护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稳定性。这是因为,我国“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中,由于政府、法院的权力运行是并列的,从职能上看不存在直接的制约关系,因此,整个国家权力运作中就需要在人大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来实现对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可以说,没有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法律就可能被任何强大的社会力量所扭曲,法治与政治制衡也就无法贯彻。
在我国,围绕着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产生了各种监督机关,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机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人大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监察审计的行政监督,纪委的党内监督,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检察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等。这些监督形式中,检察机关以其在国家政体结构中的地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而具有的监督效力的国家强制性,监督手段的司法诉讼性,以及在监督范围、方式和监督力度等方面的特点,成为国家机构中专司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形式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在国家权力制衡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国家监督体系中不可替代。
西方国家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衡,不需要一个专门国家机关来承担法律监督制约职能,检察机关往往只起着公诉机关的作用。因此,那种要取消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主张,实际上足忽略了我国政治体制与西方政治体制的不同。简单照搬照套西方模式,其结果必然会导致国家整个政治体制的权力失衡和运转失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公民的法律意识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司法领域,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不公的问题比较突出,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监督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是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需要。
二、监督范围的有限性
检察机关主要是围绕诉讼的司法性监督,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审判等)。目要抓住三块领域发展:
第一块领域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仅仅表现在刑事案件判决:更多地要通过占案件大部分比例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来体现。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需要。
当前有一种声音,要取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权。其理由是:侵犯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利于院独立审判和权威;法院内部纠错程序均能解决。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首先我们足针对法院的错误判决,而不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对一个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当然需要另一个国家权力机关来加以监督。这样权力制衡才相宜。要靠公民个人来纠错是十分困难的;其次审判的权威来自于审判的公正,而不是审判的独立。检察监督目的也是实现审判的公正,从而也是在维护审判的权威;法院内部的纠错程序固然能纠正一部分案件,但就纠错的力度来说有一个专门的法律监督部门要比自身的纠错强得多。尤其是在当前司法腐败仍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这种监督不能削弱,只能加强。
在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上,由于法律不够明确,当前在有些方面检察机关做得也不够理想,如干涉审判权,将自己置于当事人一方的地位,参与庭审调查承担举证,破坏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这些都给取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权提供了口实。但这不能足取消的理由,而应通过立法明确、加强和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来加以解决。如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象与范围
第二块领域是对与刑事司法领域衔接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方面的制衡作用当前主要体现:
一是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过程中,在监督法院行政诉讼审判行为的同时,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在这方面笔者建议赋予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权。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上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
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有私人(包括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显而易见,这就排除了行政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利益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而现实生活中,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监督、纠正的情况大量存在。按照法院“不告
不理”原则,无起诉人的案件是不会自动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获得司法审查的。因此我们建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权,即对于因行政权的违法行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例如违法发放各种许可证,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使得国家所有的各种自然资源不断遭受损失的情形,检察机关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对这些违法行政行为,无论是给国家造成损失,还是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如果不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职责,都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二是在对与刑事司法领域衔接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中,尤以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侦查的监督力度最大。这其中涉及范围广,数量多,影响大,实践中又相对薄弱的是对应当移送刑事司法追究的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这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侦查。这类案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罚。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还存在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反映最突出的足,对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打击不力,存在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有罪不究、以钱抵刑等问题。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检察机关对这一领域的进行侦查,予以监督,体现了对行政执法的有力制衡,同时抓住了进入刑事诉讼的“入口”,成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发展的重要领域。
第三块领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
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最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权力的滥用、专横和腐败的极端表现。经过多年的打击,“近年来腐败蔓延的势头有所遏制,但仍属于腐败比较严重的类型。”这说明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任务还很繁重。
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自行侦查与起诉等相结合进行的,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侦查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石,最为明显和直接地体现出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对抗和矛盾,而国家在对待、处理这一矛盾时的态度,则生动地反映出一国法治水平的现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松察机关行使的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尤其重要,也是最容易引起疑问的地方。如果我们的办案人员不依法律程序办事,甚至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就无法守住公平与正义的法律防线。因此,监督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对这一块的改革,要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改革体制与加强管理相结合,标本兼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消除诱发利益驱动,违法办案和影响依法独立行使侦查权的一些客观因素。
二是健全侦查工作机制,通过检察权在上下级机关及各业务部门的分配,在相互配合的同时起到相互制约的们
用。包括上下级之间的上下监督和同一机关内部的平行监督。上下监督如严格大要案线索报省院备案制度,上级院对重特大案件的督办、交办、参办和提办制度等;平行监督包括办案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制约,前道工作环节对后道工作环节的纵向监督制约,督导督查与纪检监察检查的内部监督网络。
三、监督方式的诉讼性
检察机关监督方式的诉讼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在国家诉讼法中都有具体规定。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对检察监督权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检察监督权是通过参加诉讼程序具体行使的。法律监督是一种通过具体的诉讼职能而实现的权力,而不是一种超脱于监督对象之外的以旁观者姿态的权力。职务犯罪监督,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及公民守法情况监督都足在诉讼过程中完成的。监督者必须积极介入诉讼活动在诉讼参与中实现对诉讼监督的职能。
三是检察监督权足通过运用诉讼手段即司法权力来实现的。侦查权、起诉权、批捕权、纠正违法权等检察权都是国家司法权力,普遍具有国家强制性。这就需要检察监督遵循诉讼规律,使检察改革符合客观性、判断性、亲历性、独立性、公正性等诉讼要求,清除原有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对检察工作的不利影响。这一系列的诉讼权力都是由检察监督权派生,并服从服务于检察监督权,离开了法律监督,这些诉讼权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决不能将检察监督权包含的整体诉讼权力割裂开来,认为检察机关有公诉权就是公诉机关,有侦查权就是侦查机关,这种简单化、片面化的分析方法是机械的,不可取的。
四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检、法之间的互相制约,实现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在我国的诉讼体制中,诉、辩、审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检察机关在诉讼中行使的权力足程序性的权力,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要由法院决定,检察机关无实体处分权,以防止监督权对审判权的过度膨胀和侵犯,从而实现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活动的制约。至于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与法律监督的定位是配合为主、制约为主还是监督为主需要明确。现代司法制度,保障人权,应以监督为主,在监督中配合,而不是配合制约中监督。
四、监督手段的有效性
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主要包括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抗诉权(刑事、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具有方式的多样性、程序的衔接、性和目的的统一性。侦查权为公诉权做铺垫和准备,抗诉权足公诉权的深化和强化,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这几种权力的延伸和辐射。但各手段的适用范围足不同的,如侦查权针对的足职务犯罪,公诉权针对的足所有刑事犯罪(自诉案件除外),抗诉权针对的是判决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这种适用范围的不同设定,原因就在于这些手段的目的统一性,即服务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指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行使侦查权,通过侦查权与起诉权的结合使用,更好地实现对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二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力来实现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监督的目的。检察机关主要是通过侦查权、批捕权、不起诉杉的行使来实现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与制约。
三是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制约审判活动,可以保证监督的效力。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如起诉、新诉必然引起审判。同时为防止检察机关在抗诉不被采纳情况下,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不到纠正情况的发生?检察机关可以对错误裁判形成过程中有渎职侵权犯罪行为的审判人员行使侦查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手段,曾有一些不同观点。如有观点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交由法院来行使。这种观点没有看到审查逮捕权同样足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对于确保侦查监督力度,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用。由于公安机关侦查权力的强大,检察机关要实现监督,必须要有制约其诉讼结果的权力以保证监督的力度。行使批捕权就是保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的必要手段。同时,刑诉法规定了一系列对批捕权行使的制约手段,不会导致权力失衡。取消检察机关的批捕权的观点,实际上仍是按照“三权分立”的思路来看待批捕权,足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检察机关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犯罪活动直接行使侦查权,通过侦查权与起诉权的结合使用,更好地实现对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正因为检察机关侦查职能这一威慑力的存在,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正确执法,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公正司法,保证了监督的效力。因此,侦查权是法律监督的有效组成部分和坚强后盾。有观点主张取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这无疑从实质上取消检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司法人员渎职侵权等犯罪的监督职能,直接破坏我国诉讼机制的平衡,根本上破坏了国家政治体制的权力制衡。也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本身缺少监督,从而间接地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也起到了制约作用。我们要坚持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同时要扩大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侦查的范围,但要限制在监督的前提下,如在立案监督无效的情况下,侦查监督中公安机关不追捕、追诉等情况下。
当前,检察监督手段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爱理不理;通知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或只立不侦;两次退查,公安机关自行处理;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自行改变;刑事、民行抗诉,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维持原判;“纠正意见”被束之高阁。这些问题的存在,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的软弱,造成法律监督的被动,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我们要立足于侦查权,同时要给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提请处置权,如赋予检察机关改变案件管辖、更换办案人以及对违法办案人的行政处分建议权等。同时适当增强检察机关对一些涉及人权保障的侦查措施的监控力度,如现行制度下,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自己颁发拘留证的做法,缺少外在的监督,实践中导致一些问题的出现。应由检察机关审批拘留证,以加强对这一块的监督,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利。

简述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王海宏


  国家所有权属于国家,它是通过占有国有财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来行使的。为了实现国家所有权的内家,国家要通过其创设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分布各咱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落实计划,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的监督和,并由国有企业对国有财产进行经营管理。国家可以将其财产转移给集体组织、公民和外国投资者使用,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充分的发挥物的效用。国家也可以特殊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以国库的财产为基础从事某些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等。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本身在行使国家所有权过程中,都必须遵循民法的规定。
国家所有树挂行使方式与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长期以来,受“左”的思想影响,把国家所有等同于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政府机构包揽了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从而在经济体制形成了一种同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压抑了企业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的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因此,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改变原有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方式,实行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适当分离,从而搞活企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
  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巨大作用的需要出发,国家应将其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能适就好分离目迷五色,由企业依法享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的经营权。在我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适当分离后,押家作为财产所有者,原则上不再直接经营国有财产。但国家要通过法律和生下监督等措施,促使企业合理地使用国有财产并提高财产的使用效益。同时,国家作为所有人,依法享有一定的收益和处分权。企业作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作为具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人,则实际行使国家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壮大国有经济,国务院于1994年颁发了《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编印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国备置院授 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履带 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但对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实行资本促使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企业应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例的分布和实施,进一步增强了国有企业活力,发挥了国有经社会主义市场经主导作用。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