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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时间:2024-07-22 19:3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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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1996年4月19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等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绿化委员会2011年10月31日以粤财综〔2011〕223号发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以下简称“绿化费”)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履行植树义务而未履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的用于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费用。

  第三条 绿化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绿化费按省、市(县、区)比例分成,其中,20%作为省级收入,80%作为市级或县(市、区)级收入,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和市(县、区)级国库,并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计划单列市循上解方式,于年终结算时将应上缴省级的绿化费分成收入上解省财政。

  第四条 绿化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范围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按其应当履行植树义务而未能履行的适龄员工人数(含企业主、个体户业主)缴纳绿化费。

  第六条 按照《广东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和适龄公民,不征缴绿化费:

  (一)在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持有效残疾证的适龄公民;

  (三)持有效失业证(五年内)或只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城镇适龄公民;

  (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适龄公民;

  (五)专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事业单位、敬老院、福利院。

  第七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官兵,依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免缴绿化费。

  第八条 如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当年未安排义务植树活动,或当年未将义务植树任务以通知书形式下达到应该履行植树义务人员单位的,不得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征收绿化费。绿化费按属地进行征收,地级以上市绿化委员会征收市辖区内的中央、省、市属直属单位驻当地的绿化费;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征收县(市、区)属单位的绿化费。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完成植树义务证明或义务植树绿化费缴交证明的人员,可在出具证明地以外的我省其他地区免除其当年的植树义务。

  第十条 绿化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程序制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从每年4月1日开始征收当年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时义务植树人需提供义务植树登记卡,对上年或当年未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征收义务植树绿化费;对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总量或植树成活率低于规定指标的单位,按其差额折算征收绿化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到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 暂未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由缴款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1个月内,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将绿化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在“一般缴款书”中注明省与市、县的分成比例,“预算科目”栏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写,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相应的预算级次进行划解。

  第十四条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地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绿化费。缴款单位在接到“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按“缴款通知书”要求将绿化费全额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代收费专户;各代收银行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或次日,使用“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按财政部门指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将绿化费全额划缴相应国库。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绿化费主要用于为缴费单位履行植树义务的支出,包括整地、育苗、栽植、抚育、管护等劳务支出和生产工具、资料等支出。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根据绿化费的征收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年终编报支出决算。绿化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绿化费支出,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列。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应当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或不按时缴交绿化费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通报批评,责令按照规定标准限期缴交绿化费。

  第十九条 绿化费征管单位及其委托代收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绿化费的,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农渔发[2005]40号
2005年12月12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渔业船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截止10月31日,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563起,死亡、失踪459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7%和4.8%。其中,一次死亡3至9人的重大事故46起,死亡190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21.1%和16.6%;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4起,死亡45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减少33.3%和39.2%。

进入冬季以来,渔业船舶特大事故连续发生。11月28日,山东省荣成市渔船“荣远渔806”在韩国济州岛正面50海里处(北纬33度06分、东经124度52分)进行拖网作业时,在转向过程中突遇大浪袭击沉没,船上20名船员落水,造成1人死亡,14人失踪;12月7日,浙江省象山县渔船“浙象渔运079”在台山列岛以北约20海里处作业时,船体进水,渔船沉没,造成3人死亡,13人失踪。

冬季是海洋捕捞的生产旺季,也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为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的稳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格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正确把握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责,切实做到职责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位。

二、预防为主,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级应急预案,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灾难性气象预报通知到渔船。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渔民群众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和大风警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并要求所有生产渔船在收到恶劣天气预报或大风警报后,不得冒险作业,必须立即返航,以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要加大对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的安全管理力度,组织开展渔船渔港安全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确保渔船停泊安全。加强对渔船值班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增强防火意识,确保在港渔船的安全。严格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对适航性能差和不按规定配备通讯、救生、消防设备及职务船员配备不齐等有安全隐患的渔船,坚决不准予离港,并要求其立即整改。

三、认真落实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报送事故情况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业应急值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提高值班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一是将沿海渔业安全通信岸台的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渔区社会公布,并安排专人全时守听;二是保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至少有一部24小时通讯畅通、有人守听的值班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领导要在岗值班(带班),确保信息上传下达;三是要严格执行渔业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便国家专业搜救力量和其他社会救助力量及时开展救助,减少人命和财产损失。

四、充分发挥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对国家专业搜救力量的辅助作用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是国家专业搜救力量的主要搜救任务之一。当国家专业搜救力量能力不足时,渔船和渔业行政执法船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最直接的辅助救助力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倡导渔民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制度,提高渔船编队生产的组织化程度,降低渔船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加强对渔业行政执法船的应急救助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救助技能,常备不懈,做到关键时刻“出得去船,救得起人”。

五、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由于管理不力、监督责任不落实而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事故发生、事故调查和结案情况。对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事故结案报告分别报农业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农业部和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遏止渔业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确保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