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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8:2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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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期以来,总局发现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受利益驱动,随意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擅自设立税款“过渡户”,占压、挪用甚至截留税款,借税引税谋取部门利益,超越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或自定政策、巧立名目提退税款。这些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不仅扰乱了财税工作秩序,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腐蚀了干部队伍,对此各地税务机关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为确保各项税款及时、准确和足额入库,进一步规范税款入库、退库工作,严防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现重申以下各项规定:
(一)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款、滞纳金和税收罚款,均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用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不得将中央收入混入地方库,也不得将地方收入混入中央库。
(二)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均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银行的,所征税款应当日划解入库,当日不能划解的,最迟于次日划解入库;当地未设银行的,所征税款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规定结报并汇解入库,未达限期限额的现金税款可以存放在税务机关或农村信用社,但存入信用社的税款只能以信汇自带方式划解入库,不得提取和计收利息。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通知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设“专户”进行划解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和“过渡账户”存储税款,更不得将税款存入经费账户并计收利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的征管范围并以纳税人的资产组织税款入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属于本地税务局征收的税款转到异地税务局入库,不得为纳税人代垫和贷借资金缴税。
(五)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提退手续和预算级次办理各项提退业务,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提退政策和巧立提退名目提退税款。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税款、税务机关直接开票征收的税款和助征员征收的税款,不得纳入代征手续费提取范围。
(六)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严密核算和如实反映各项应征税款、减免税款、欠缴税款和呆账税金,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和少报欠税。
二、为严肃财税纪律,确保上述各项规定的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于2000年8月底前对本地区的税款征收入库和退库工作及会计核算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已经检查过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查遗补漏,组织一次重点抽查。总局将于近期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门抽查。
今后县级税务机关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地、市级税务机关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30%;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级局总数的20%,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对查出或发现的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以下要求进行严肃处理。
1.对于政策制度执行不严,管理不力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从2000年9月份起再违规提退代征手续费的,一经发现,坚决停止该单位的代征手续费提退权(不包括代扣手续费);对于通过“稽查收入专户”积压、挪用和截留税款以及办理退税的,一律撤销该单位的“稽查收入账户”,并将稽查收入改为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入库;对于欠税核算不实和有意隐瞒不报或少报欠税的,隐瞒额占期末实有欠税(已核算或已报欠税加隐瞒欠税)10%以上的,一律按隐瞒的欠税数额追加该单位当年税收计划。
2.对于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或下属单位编造、篡改会计数据,隐瞒欠税的,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撤销其领导人和负责人的职务;对于借税引税、有意混库挤占中央收入、积压、截留和挪用税款、违规退库的,除按规定予以纠正外,要严格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上述违法乱纪行为知情不报、知而不纠的单位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也要追究其责任。以上构成犯罪的,均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9月底前报送总局。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必须抓紧贯彻,并结合“三讲”整改工作认真组织学习,逐条对照,查找问题根源,制定出切实有效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2000年6月2日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3〕10号


 现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18日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二)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三)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四)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二)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第八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二)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第九条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核。取得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向其核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业务部门,建立独立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及相关防火墙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信息系统和安全防范设施或者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业务外包方案。资产管理机构可以为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供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完善公平交易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公平对待管理的不同资产,防范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研究业务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对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本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
申请材料清单

一、对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二、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目的、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具备的优势条件、基金管理业务发展规划等;
四、资产管理机构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五、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组织架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机构现有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业务共享机制安排、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安排;
六、资产管理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情况,直接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与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考虑、业务协同及总体战略发展安排;
七、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
八、基金管理业务主要负责人及合规负责人的任职申请材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提供);
九、基金管理业务主要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以及信息系统、业务外包等协议;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教办[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央部署,我部制定了《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

教育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教育系统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

  5月22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继续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当前,抗震救灾已逐步转入全面安置和准备恢复重建的阶段。教育系统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灾区师生安置工作和学校重建准备工作。

  一、高度警惕和切实防范余震和次生灾害,始终把师生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

  1.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切实防范余震和各种次生灾害。

  2.有余震和次生灾害威胁的地区,要周密部署学校防灾工作,制订细致的应急预案,组织必要的应急演练,进一步增强学生自防、自护、自救能力。

  3.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警校联系制度,组织教师和高年级学生开展夜间值班或巡逻,确保临时校舍、师生临时居住点和校园的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安全预警工作,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安全。

  二、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

  1.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灾区学校、安置点环境的清理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工作。

  2.做好灾后饮食卫生、环境卫生、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要教育学生做好个人卫生。

  3.加强疫情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例,立即报告,迅速采取有效防控措施。

  4.依托教育部门已经组织的学校卫生防疫专家指导组,为灾区学校卫生防疫提供咨询、指导、培训及直接的卫生服务。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全面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各级各类学校食品、饮用水、环境等方面的卫生工作,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三、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灾区学生恢复上课。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转移安置等方式,设立临时课堂;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逐步复学复课。

  2.启动"活动板房临时课堂计划",按照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根据安置点学生、教师数量和构成,考虑高考、中考及中小学复课等因素,提出活动板房需求和使用安排。

  3.做好复课后的教学安排,维护好教学秩序。组织优秀教师志愿者支援灾区学校教学,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安排要优先满足地震灾区县的需要,在教材、教学设施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对散居在家和其他地方的学生要做好登记,并通过适当方式提出学习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远程教育教学。

  4.加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大量转移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各地就学、实习和就业。

  5.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接收灾区学生入学,并提供生活补助。

  四、积极开展灾区学生心理援助工作。

  1.发挥教育部门派出的中小学生心理援助专家工作组的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灾区中小学教师进行普遍培训,组织并依靠广大中小学教师,利用已编印的灾后心理援助手册和已开通的心理热线及专业网站,实现灾区学生心理援助工作的全员覆盖。

  2.灾区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心理援助队伍的组织协调,统一管理,加强对进入灾区从事心理援助的组织和人员从业资质核准,杜绝对同一学生进行多次采访、心理咨询等活动。

  五、认真做好灾区孤、残学生救助工作。

  1.抓紧核查因灾致孤、致残学生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摸清底数。

  2.对每一名因灾致孤学生以及暂时与家人失去联系的学生,都要明确亲属或者老师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3.立即启动残疾学生教育机构的建设工作。

  4.抓紧救治地震中受伤的学生,对在医院接受治疗的学生特别是重伤学生,要给予充分关心和慰问,尽可能多地给予照顾。

  5.抓紧研究有利于灾区孤、残学生健康成长的长期教育方案和救助政策。

  六、妥善做好灾区学生升学考试工作。

  1.组织各方面力量为参加今年高考和中考的重灾区学生无偿提供复习和生活条件,可成建制转入有关学校或者安排活动板房以及其他安全场所复习迎考。

  2.全力保障考点和学生复习迎考的安全,制订考场防震应急预案,在考场周围设立临时防震避难场所,并做好防震演练。

  3.教育部统筹协调各有关高校增加灾区招生计划。对在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考生将予以破格录取。

  4.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尽快制订中考安排。重点高中招生计划要向灾区倾斜,优先录取抗震救灾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灾区学生,都可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并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七、切实做好灾区学生资助和帮扶工作。

  1.生源地在地震灾区的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都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的一系列资助政策,迅速、及时、足额将资助资金发放到灾区学生手中。

  2.各级各类学校要了解掌握家在灾区学生有关信息,给予更多的经济资助,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

  3.按照"优先安排,具体帮助,保障上岗"的原则,全力做好家在灾区的高校和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加大对家在灾区毕业生的就业援助服务和扶持力度,对家庭受灾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给予求职补助,对求职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

  八、积极做好灾区学校恢复重建准备工作。

  1.尽快做好教学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密切配合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建筑评估鉴定专家,做好灾区学校教学设施的评估鉴定工作,对学校建筑进行安全级别分类,未经鉴定评估或鉴定评估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鉴定评估要提取样品,保留影像、建筑数据等资料,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2.重新规划新学校建设。教育部将密切配合建设部门,尽快组织专家研究提出不同地震烈度带学校建设规范,提高现有标准,使学校房屋成为最牢固、最安全的建筑;组织专业设计机构设计中小学校校园规划和校舍建设设计方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订好学校重建规划。

  九、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灾区工作。

  对口支援地的省级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灾区工作的统一安排部署,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迅速和受援地教育部门取得联系,建立专门的联合工作班子并指派人员专职负责。特别是要在师生安置、复学复课、职业教育、学生就业、恢复重建等方面提供人力物力支持。要在着力解决迫切问题基础上,注重灾区教育长远发展需要。

  十、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学习活动。

  教育部党组决定在全国教育系统开展向抗震救灾英雄教师学习的活动。大力表彰抗震救灾英雄师生。大力宣传抗震救灾英雄师生的先进事迹。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英雄师生的先进事迹,把抗震救灾作为一次深刻的师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抓紧抓好。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一手毫不松懈地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地抓教育改革发展,战胜种种困难,夺取抗震救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