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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3 16:15: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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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103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案件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法{经}发〔1991〕35号)第五十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指定政府财政、税务机关作为清算组成员
参与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旨在依法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深圳市地税局应当参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深圳公司)破产清算组,核查广信深圳公司有关纳税义务的履行情况,依法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只要纳税人未依法向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就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包括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并如
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深圳市地税局应当依法对广信深圳公司实施税务检查,以确认其是否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鉴于广信深圳公司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由清算组接管,同时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的规定
,深圳市地税局应将税务检查结论和有关税务文书送达清算组,作为确定广信深圳公司在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6日期间的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和欠税数额的依据。
三、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91号)的规定,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补偿,属于税款被占用期间的法定孳息,与滞纳税款不可分割,你局应对广信深圳公司所欠税款及
滞纳金一并征收。
四、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不属于“破产债权”,具有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地位。



2000年2月3日

关于发布金属焊割气等三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50号




关于发布金属焊割气等三项环境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促进开发和使用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规范有关产品的认证工作,现批准《金属焊割气》等三项技术要求为环境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编号和名称如下:

  1、HBC 13-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金属焊割气

  2、HBC 14-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塑料门窗

  3、HBC 15-2002 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微型计算机、显示器

  以上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57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秦发[20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为市政府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实行无偿、一次性补助,受助项目为当年经国内外授权的专利,着重支持发明专利。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核实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放补助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 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秦皇岛籍学生,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三)专利补助金的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年的次年3月底之前提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三)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500元。
(四)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200元。
第八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被资助单位要将补助金全部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申请表;
(二)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个人申请的需持本市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 申请人为单位者,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 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授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补助经费申请的核对。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市科技局拒不受理其申请。已受补助的项目,经发现有虚假行为,补助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和秦皇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