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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1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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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05]7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水法》和《办法》,全面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维持河流健康生命的必然要求;是水质水量并重管理的重要实践;是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水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突出重点,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在加强内部协调的基础上,明确水资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建立与相关职能单位协调配合的制度。使《办法》的执行达到准确、高效、便民。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到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逐步建立相互合作、共同执法的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以点带面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涉及面广,与已有水资源管理和工程管理制度密切相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选准突破口,通过重点工作,以点带面的开展工作。2005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为重点开展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提出限期关闭、全面整治的管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还可选择其他重要水功能区作为工作重点,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重点水域见到实效,为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出贡献。

  三、严格执法,完善制度
  新建、改建、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审批,是《水法》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法,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管理模式和方法。
  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是水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应与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提出密切配合;与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密切配合,通过上述各项制度的执行,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各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在严格执行上述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流域、本辖区的管理程序或细则。
  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并应建立相互沟通、互相配合的管理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于按照《办法》规定,可不提交单独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要认真检查其所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入河排污口的内容是否符合《办法》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那些将对重要水功能区水质或水生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的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可以提出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要求并专题审查。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以下简称《申请书》)、《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以下简称《登记表》)及《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见附件1、2、3)随文印发执行。各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印制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可根据需要启用入河排污口审批专用图章。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从《办法》执行之日起,对新、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要建立档案,并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对已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应明确完成时间。除日常检查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每年统一普查时间和频次,依法向各级政府报告。
  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全面部署开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等活动,积极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尽快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检查。请将《办法》执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件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试行)(略)
  附件2:入河排污口登记表(试行)(略)
  附件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略)

                                                     水利部办公厅
                                                     2005年3月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1999年12月17日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0〕90号


各保险公司、广东保监局:

第16届亚洲运动会将于2010年11月在广州举行,为切实做好2010年广州亚运会保险工作,确保保险服务保障全面到位,提升亚运保险服务水平,现就做好亚运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亚运保险工作

广州亚运会是继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之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举世瞩目的国际性体育文化盛事。办好广州亚运会对巩固和改善我国国际形象,增进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亚运保险工作是广州亚运会运营服务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亚运会保险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周全、细致、可靠的风险保障,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改善保险服务质量,为亚运会成功顺利举行发挥保险业的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合力做好亚运保险工作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加强对亚运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公司高管人员担任组长,加强对广东保险分支机构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力度,为亚运保险服务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支持,确保亚运期间保险工作万无一失。

广东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营造有利于做好亚运保险工作的环境;要加大对广东辖区内相关保险机构、人员的指导和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认真做好保险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服务工作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作为亚运会保险合作伙伴,要根据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亚组委)保险保障需求,组织、指导各相关子公司提供充分和必要的风险保障,要针对实际需要,及时开发、完善亚运保险产品;要积极配合亚组委有关部门,针对亚运会场馆、设施、人员等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排查,为亚组委的风险防范工作提供专业建议与意见,及时提出风险管理方案;要重点完善亚运会比赛及活动场区保险服务网点布局,建立“一站式”承保、理赔服务平台,方便客户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细化亚运会保险服务工作方案,强化保险服务规范和标准;要建立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保险服务体系,树立保险服务窗口形象;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设立亚运会保险服务绿色通道,加快理赔速度,努力实现亚运保险零投诉。

四、确保亚运期间保险业运行稳定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亚运会期间的维稳责任制,要妥善处理保险信访,规范处理程序,建立快速应对机制,及时研判并制定预防化解矛盾的综合措施;要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各种区域性、系统性风险;要确保相关软硬件系统运转顺畅,并建立应急处理机制。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严格防范病毒及“黑客”侵入,保证核心业务系统稳定良好运行。

五、开展服务演练,提高亚运保险应急管理水平

亚运保险承保公司要对承保、防灾、理赔、投诉等各个保险服务环节,开展认真细致的评估与演练,细化服务工作预案,合理配置资源,确保亚运会保险服务保障到位。

各保险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杜绝任何推诿扯皮、逃避责任等现象。对于未按照要求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造成群访群诉以及不良社会反映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亚运保险承保机构自11月5日起至广州亚运会结束期间,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重大理赔案件及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送保监会及广东保监局。请各亚运保险承保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本公司亚运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广东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