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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05:1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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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2月26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铜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及《铜川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系指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居民住户进出门、围墙、栅栏、房屋等构筑物、建筑物前人行道或路段。所称门前“三包”系指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
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包门前卫生。负责门前清扫、保洁,随脏随扫,全天保洁;禁止行人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等废弃物;雨后铲泥,雪后扫雪,清除杂草。
2、包门前秩序。禁止门前乱堆乱放、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挖乱占、乱搭乱建、乱泼污水等,保持门前秩序井然。
3、包门前容貌。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墙壁、门面、橱窗等整洁卫生,维护门前栏杆、垃圾箱、电杆、行道树等不受损坏,禁止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等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门前“三包”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三级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受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全市的门前“三包”工作。
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门前“三包”员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派出。确因人员是紧张,无法派出“三包”员的单位,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后,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同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签定委托合同,由环卫服务公司派出“三包”员代管,实行有偿服务,履行产权单位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一、二马路临街无单位、无住户地段的人行道,由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负责清扫保洁。
第七条 门前“三包”员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统一管理,并签订聘用书,佩带统一标志。
第八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单位门前面积和地域级差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一、二马路临街地段1元/月·平方米,其它地段0.5元/月·平方米。
第九条 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按月统一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支付“三包”员代管有偿服务费、购置清洁工具和有关管理费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门前“三包”实行目标责任制。产权单位向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签订责任书,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向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十一条 主要职责:
1、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市门前“三包”管理的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章制度、考核办法、执行细则等;
(2)负责全市门前“三包”管理及城建监察方面的宣传、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3)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验收、总结、评比与奖励。
(4)负责制作“三包”员标志。
(5)负责“三包”员的业务指导,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
(6)负责同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2、城、郊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组织管理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门前“三包”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同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4)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
具体工作由城、郊区城建监察中队负责实施。
3、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的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的落实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产权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3)负责同“三包”员签订聘用书;
(4)负责检查、考核产权单位及“三包”员的工作,对产权单位及“三包”员的工作作出评价;
(5)负责配备门前“三包”员标志和必备的清扫工具;
(6)负责门前“三包”服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4、产权单位的职责是:
(1)派出门前“三包”员,负责各自门前“三包”的落实工作,并对各自门前“三包”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2)缴纳门前“三包”有偿服务费。
5、“三包”员的职责是:
(1)按照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理;
(3)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违法行为人及时通知所在区的监察执法队伍进行处罚;或代收20元以下(含20元)的罚款,并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代收的罚款必须二日内上交执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门前“三包”实施情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奖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警告、罚款。
1、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罚款20元。
2、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乱停乱放,罚款5元。机动车辆乱停乱放,罚款20元。
3、未经批准擅自在人行道堆放建筑材料和其它物资,罚款20元。
4、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区人行道上乱摆摊点,罚款100元。
5、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冰棍 棒纸、汽水瓶盖、冷饮袋和其他废弃物,罚款5元。
6、乱倒污水、垃圾及随地大小便,罚款20元。
7、在街道上乱拴牲口,除令其清除遗留物外,罚款20元;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外,“三包”员可责令其进行保洁值勤,协助“三包”员进行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三包”员和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不负责任,达不到门前“三包”要求的“三包”员,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辞退解聘,辞退解聘期间,产权单位应及进选派“三包”员,否则按规定缴纳门前“三包”服务费,由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乡镇委托所在区环卫服务公司代管;对领导不重视达不到门前“三包”要求,脏、乱、差严重的单位,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年先进评定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处以200元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对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完不成目标责任制任务的各级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到调离,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本市过去有关市容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新区及各建制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邮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邮政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推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全面开展,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家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邮政局签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局代发养老金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统一和规范各自的业务流程,加强在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人员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建立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健全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和联系网络,及时沟通交流有关工作信息和情况,为广大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养老金发放日前两个工作日,将离退休人员名单和发放金额等有关资料提供给当地的邮政局,并将款项足额划入邮政局提供的帐号。邮政局各营业网点应针对离退休人员的特点,简化养老金领取手续,在离退休人员自愿的前提下,为其开立邮政储蓄帐户
、办理储蓄存折、绿卡。邮政局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包括储蓄存折、绿卡工本费和查询费);养老金异地发放,按邮政汇兑汇款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邮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营业网点数量多,遍布城乡,邮政设施贴近百姓生活的特点,利用邮政投递队伍联系千家万户的优势,做好养老金本地和异地发放工作。尤其是对老少边穷地区和患病、高龄、残疾等领取养老金有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结合自身的条件采取约定、通知、投递到
户等多种方式,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同时,邮政局应尽可能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了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情况,共同做好养老金的安全、足额、准确发放工作。
四、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原来享受的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各项待遇由原企业负责支付,邮政局可与企业就这些待遇的发放签订协议,委托邮政局代发、代扣,尽可能统一办理。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区,应开设养老金发放窗口,并开展相应的宣传、查询服务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纳入计算机管理。各级邮政局要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现计算机管理和软件开发等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局要积极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宣传、解释和咨询工作。要定期组织对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检查,认真听取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严禁拖欠、挪用养老金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七、各地社会保险机构和邮政局要加强联系,不断完善工作流程,对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



1999年6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妇女因生活困难外出与人非法同居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妇女因生活困难外出与人非法同居问题的复函

196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任学德同志:
你在4月20日给我院的来信已收阅。我们认为,你提出的对于因生活困难外出与人非法同居的妇女,在动员回原籍无效时,应当予以惩处,对非法同居的男方也同时给予刑事处分,并且搞一个将外流与人非法同居的妇女一律送回原籍的“全面运动”等意见,都是不对的。因为这类问题的情况很复杂。这是由于当前人民生活存在着实际困难引起的一种非正常的现象,要依靠向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和妥善安排群众生活才可能解决,单纯靠惩办和搞运动是不行的,那只能把事情越搞越坏。希望你同你本院里的同志共同研究一下这个问题,听听他们的意见如何。据我们了解,你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处理这类问题,曾确定过一些原则,如果已下达全省各级法院,你可以把这个文件找出来,深入地进行研究;如果没有下达文件,而你认为有必要,也可以请他们给予指示。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