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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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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1月30日吉林省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决定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有关条款的议案,会议决定对《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九条二款“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未能报告上年度地方财政决算或本年度财政预算,大会可以作出授权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删去。
二、将《议事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一款“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全市中长期或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中的“决算和”字样删去。



1997年5月18日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粤价〔2007〕290号




  (广东省物价局2007年12月18日以粤价〔2007〕290号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所,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五条 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以提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在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及地铁换乘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咪表自动停车设施等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四)机动车辆因交通违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第六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调节停车服务资源的利用或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 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60分钟的,具体时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及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及市政工程抢修车辆。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具体计费方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一)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的停放服务收费应区别计费。小车为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证明,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内容、停放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格式监制。

  第十二条 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纠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3月14日,交通部

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长江、黑龙江港航监督局,部水规院,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
现发布《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健全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的宏观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的建设做到程序化、规范化、工作方法科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是水运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和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必要的勘察测量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基础上,综合评价水上运输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水上船舶交通情况和交通事故,以及航行条件的现状、发展态势和变化特征。并根据海上,内河和港区不同水域的交通特点,确定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和其他水上安全监督设施的总体布局、等级、功能和要求,以及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制订水上安全监督的近期和远期目标及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
第四条 制定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必须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方针和各项政策;树立全局观念,使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服从于社会经济和水上运输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求经济效益,从国情和所辖水域的特点出发,既要按照我国所接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承担国际义务和吸收国外先进经验技术,又要按照国情量力而行,做出切实可行的安排。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条例和规定,执行水运工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准确的数据为基础,具备必要的钻探、测量资料,并通过多方案比较,选择最佳方案。
第五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所辖水域的范围和特点,船舶交通的现状,现有设施、管理和人员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测水上船舶交通和交通事故的发展趋势及特点,提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目标;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染及其他水上安全监督设施的总体布局、等级、功能和要求,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措施,分步实施的建设序列和建设重点;实施总体布局规划须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措施意见;反映总体布局规划方案的有关图纸。(详见附件: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六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要以水运发展战略布局为依据,在认真做好交通船舶情况及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法,做好发展预测、方案论证和效益评估工作;要重视数据采集的可靠性,做到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要运用多种计算方法,进行多方案比选,使论证和规划方案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要把设施建设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

第七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的编制,由各海上安全监督局或内河港航监督局负责组织。局级单位可委托持有甲级设计证书的水运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副局级以下单位也可委托持有乙级设计证书的相应单位承担。海区航标测量的总体布局规划,按现行体制分别由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组织并委托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编就后,应由有关海上安全监督局或港航监督局先行预审,报交通部审批。审批后的总体布局规划,不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随意修改,凡属港口安监部分,应纳入所在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执行中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的论证报告,再由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规划报告、图表和主要附件。规划报告的外形尺寸按十六开(210mm×297mm)本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封皮为浅蓝色,审批后的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各海上安全监督局和港航监督局。地方港航监督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Ⅰ.封面格式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
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Ⅱ.扉页格式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编制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签章)
总工程师 (签章)
项目负责人 (签章)
主要专业负责人 (职务或职称)
参加单位 (盖章)
参加人员 (职务或职称)
主办人 (职务或职称)
Ⅲ.目录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辖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现状
第一节 辖区地理位置
第二节 自然条件
第三节 现状
第二章 辖区水域交通情况
第一节 船舶交通情况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第三节 通航条件
第三章 辖区水域交通预测
第四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划原则
第二节 规划目标
第三节 总体布局方案
第四节 规划的分期实施
第五章 规划的综合评价
第六章 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附图
附件
Ⅳ.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前 言
1.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发展概述。
2.编制规划依据(包括主要参考文件)。
3.规划目标、原则和方法。
4.规划期限。
5.主要结论。
第一章 辖区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及现状
第一节 辖区地理位置
辖区地理位置与范围(附图)。
第二节 自 然 条 件
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基础上,全面概述辖区内气象、水文、地质、地貌、地震等基本情况。
第三节 现 状
概述辖区内港区、航道、锚地、坝区、桥区等重要水域的位置及自然条件;现有水上安全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设施、管理以及人员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章 辖区水域交通情况
第一节 船舶交通情况
分析辖区内现有航行船舶类型,说明辖区内重点区域的船舶交通密度、流量、流向。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
对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种类、等级、发生水域、原因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确定水上交通事故多发区域;测算辖区重点区域船舶航行危险度。
第三节 通 航 条 件
分析辖区内水上干线航路、港区航道的通航条件及船舶航志要求和现有导、助航设施与测绘能力的技术保障程度。
第三章 辖区水域交通预测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港航部门的发展规划以及通航条件的变迁,通过多种方法预测船舶交通发展特点以及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变化特征(以详细报告作为附件)。
第四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
第一节 规 划 原 则
根据辖区特点和发展要求,按照一人多能,一船多用,一站多职,远近兼顾,综合治理的原则,提出本辖区总体布局规划的具体原则。
第二节 规 划 目 标
根据水上安监系统地位、功能和作用,明确近期和远期建设目标。
第三节 总体布局方案
根据所辖水域自然条件和船舶交通状况,提出监督、航标、测量、通信、防污和其他辅助设施的布局方案(以多方案论证报告作为附件)。
第四节 规划的分期实施
根据规划期不同阶段船舶交通发展水平,按每五年作为一个阶段提出实施方案、制订出相互衔接的建设序列,明确每一阶段的建设重点。
第五章 规划的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规划实施后可达到的安全保障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技术水平以及对环境保护的影响等。
第六章 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与措施
实施规划需解决的有关资金、设备、人员、重大技术、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等问题和需要上级机关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附 图
分现状图与规划图两类。
1.现状图××张:
辖区范围图、船舶交通形势现状图、港口现状平面图。
2.规划图××张:
水上安全监督系统总体布局规划图。
附 件
1.船舶交通和水上交通事故预测报告
2.总体布局规划多方案论证报告